第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强调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承认 的人权”。《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强调适用法律的明确性,强调对强 行法规则的遵守。这也反映了国际刑法规则的特点。 因此,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 国际组织决议。不同的国际司法机关在适用不同的国际法渊源规则 时,根据本机关的特点对渊源进行排序处理。 无论国际法渊源如何定义和如何确定其范围,都应当注意将它与 以下几个概念相区别: 第一、渊源与根据不同,前者指国际法的创立方式,后者指国际 法的效力。 第二、渊源与原因不同,原因指国际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的各种 社会因素,属于事实方面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渊源是法律问题。 第三、渊源与形成过程不同,形成过程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第四、渊源与证据不同,证据是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 否存在的资料。 二、国际条约 关于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本身的一系列如概念、 特征、种类、效力等问题,在条约法一章里专门介绍。这里只介绍与 渊源有关的问题,即条约为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哪些条约更容易成 为国际法的渊源。 1、条约为什么能够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强调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承认 的人权”。《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强调适用法律的明确性,强调对强 行法规则的遵守。这也反映了国际刑法规则的特点。 因此,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 国际组织决议。不同的国际司法机关在适用不同的国际法渊源规则 时,根据本机关的特点对渊源进行排序处理。 无论国际法渊源如何定义和如何确定其范围,都应当注意将它与 以下几个概念相区别: 第一、渊源与根据不同,前者指国际法的创立方式,后者指国际 法的效力。 第二、渊源与原因不同,原因指国际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的各种 社会因素,属于事实方面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渊源是法律问题。 第三、渊源与形成过程不同,形成过程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第四、渊源与证据不同,证据是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 否存在的资料。 二、国际条约 关于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本身的一系列如概念、 特征、种类、效力等问题,在条约法一章里专门介绍。这里只介绍与 渊源有关的问题,即条约为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哪些条约更容易成 为国际法的渊源。 1、条约为什么能够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从理论角度来说,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合法有效的国际条 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国家必须予以遵守。 而从历史和现实来说,有两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其一是当国家 间出现了矛盾、冲突时,为了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往往要召开国际 会议或举行谈判,其结果往往是达成一个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 与义务,确立某项或某些行为的规则或建立某种制度,并依此来约束 国家,解决矛盾,消弭冲突。这种协议的名称可以不同,但总体上都 可以称之为条约。其二即使没有矛盾、冲突的存在,国家间为了解决 某一共同关心的问题或为了在一些领域里进行或加强合作与交流,也 往往采用条约的方式,规定一般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家行为。例如, 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里经常的、大量的合作与交流,既是 没有矛盾与冲突,也是按照一定的条约规定进行的,按照一定的条约 约束来进行的。正因为条约能够如此地在不同情形下确定各国间的权 利与义务,能够规定国家行为的原则、规则和为此种行为建立特殊的 制度,并能够依此拘束国家、调整国际关系,成为创立国际法律规范 的方式,所以它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在国际关系中,条约是经常的 和大量的,因此条约又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或主要渊源。 2、哪些条约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条约在国际上的作用因其性质或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一 般来说,可以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只是那些能够创立、变更国际法 律规范的开放性多边公约(教材称“造法性条约”,简称多边公约, 下同),但这并不排斥双边条约和参加国数量较少的多边条约作为国
从理论角度来说,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合法有效的国际条 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国家必须予以遵守。 而从历史和现实来说,有两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其一是当国家 间出现了矛盾、冲突时,为了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往往要召开国际 会议或举行谈判,其结果往往是达成一个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 与义务,确立某项或某些行为的规则或建立某种制度,并依此来约束 国家,解决矛盾,消弭冲突。这种协议的名称可以不同,但总体上都 可以称之为条约。其二即使没有矛盾、冲突的存在,国家间为了解决 某一共同关心的问题或为了在一些领域里进行或加强合作与交流,也 往往采用条约的方式,规定一般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国家行为。例如, 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里经常的、大量的合作与交流,既是 没有矛盾与冲突,也是按照一定的条约规定进行的,按照一定的条约 约束来进行的。正因为条约能够如此地在不同情形下确定各国间的权 利与义务,能够规定国家行为的原则、规则和为此种行为建立特殊的 制度,并能够依此拘束国家、调整国际关系,成为创立国际法律规范 的方式,所以它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在国际关系中,条约是经常的 和大量的,因此条约又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或主要渊源。 2、哪些条约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条约在国际上的作用因其性质或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一 般来说,可以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只是那些能够创立、变更国际法 律规范的开放性多边公约(教材称“造法性条约”,简称多边公约, 下同),但这并不排斥双边条约和参加国数量较少的多边条约作为国
际法渊源的可能性(教材亦有此意)。例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 初就是出现在中印、中缅间签订的双边条约里的,以后才被世界各国 普遍接受为一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历史上也是如此,如1834年法 国与比利时之间的引渡条约规定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经各国承 认和接受,成了国际法引渡制度中的一项原则。虽然从学理上分析, 这是一种间接关系,即经过了国际社会“承认”、“接受”,但无论 如何,并没有否认双边条约中的原则能够成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事 实。《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子款的规定正表明了这种意义。 但是,如果从条约的约束力方面分析来说,多边公约因其缔约国广泛 或因其约束力广泛,所以使得它比双边条约和参加国数量较少的多边 条约更能够直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三、国际习惯 1、什么是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intemat ional custorm)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 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共同的场合,采取某种共 同或极为近似的特定行为而成为习惯,这种习惯被各国共同遵守,经 过相当长的时期后,各国承认该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接受它 为国际关系中的不成文法规。但在国际实践中,除国家的行为可以形 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例如,国家元 首、政府首脑等和国际组织的高级公务员在出访时所享受的礼遇:铺 红毯、鸣礼炮、奏国歌、检阅仪仗队、高官迎送与陪同等,没有成文
际法渊源的可能性(教材亦有此意)。例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 初就是出现在中印、中缅间签订的双边条约里的,以后才被世界各国 普遍接受为一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历史上也是如此,如 1834 年法 国与比利时之间的引渡条约规定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经各国承 认和接受,成了国际法引渡制度中的一项原则。虽然从学理上分析, 这是一种间接关系,即经过了国际社会“承认”、“接受”,但无论 如何,并没有否认双边条约中的原则能够成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事 实。《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项子款的规定正表明了这种意义。 但是,如果从条约的约束力方面分析来说,多边公约因其缔约国广泛 或因其约束力广泛,所以使得它比双边条约和参加国数量较少的多边 条约更能够直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三、国际习惯 1、什么是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intemational custorm)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 是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共同的场合,采取某种共 同或极为近似的特定行为而成为习惯,这种习惯被各国共同遵守,经 过相当长的时期后,各国承认该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接受它 为国际关系中的不成文法规。但在国际实践中,除国家的行为可以形 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例如,国家元 首、政府首脑等和国际组织的高级公务员在出访时所享受的礼遇:铺 红毯、鸣礼炮、奏国歌、检阅仪仗队、高官迎送与陪同等,没有成文
法可依,都是依习惯法,如不这样,是藐视他国主权、侵犯国家尊严, 要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国际习惯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被公认在相同的国际场合必须予以适用,即可以通行于国 际社会: 第二、它具有法律上普遍的拘束力,即这种习惯基于公认而具有 法律上的拘束力,违反它的国家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例如,1708 年,俄国驻英国大使马特维也夫在即将离任回国时,因300镑债务在 伦敦街头被警察逮捕,其后立即被其友人保释。英国女王在获悉这一 事件后,命令外交大臣向这位大使表示歉意,依法严办肇事人。但马 特维也夫仍愤然回国。随后英国又指派特别大使维特渥斯勋爵赶赴俄 国,公开谒见彼得大帝,转达女王对他的大使所受侮辱的款意。这就 表明国际习惯与一般习惯是不同的。 第三、它是在国际交往中不断地被认识、被接受而形成的,是不 成文的,即它的形成要经历较长的时期。因为,只有在经过较长期的 反复实践之后,各国才能够对它的意义、作用有清楚的认识,才会接 受它作为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 频繁,国际习惯形成的时间已大为缩短。有的学者提出了“瞬间习惯 法”概念,认为在极短的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 国不断重复相同的行为而形成的,因而它是不成文的。 由上述概念和基本特征而论,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构成 要件
法可依,都是依习惯法,如不这样,是藐视他国主权、侵犯国家尊严, 要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国际习惯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被公认在相同的国际场合必须予以适用,即可以通行于国 际社会; 第二、它具有法律上普遍的拘束力,即这种习惯基于公认而具有 法律上的拘束力,违反它的国家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例如,1708 年,俄国驻英国大使马特维也夫在即将离任回国时,因 300 鎊债务在 伦敦街头被警察逮捕,其后立即被其友人保释。英国女王在获悉这一 事件后,命令外交大臣向这位大使表示歉意,依法严办肇事人。但马 特维也夫仍愤然回国。随后英国又指派特别大使维特渥斯勋爵赶赴俄 国,公开谒见彼得大帝,转达女王对他的大使所受侮辱的歉意。这就 表明国际习惯与一般习惯是不同的。 第三、它是在国际交往中不断地被认识、被接受而形成的,是不 成文的,即它的形成要经历较长的时期。因为,只有在经过较长期的 反复实践之后,各国才能够对它的意义、作用有清楚的认识,才会接 受它作为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 频繁,国际习惯形成的时间已大为缩短。有的学者提出了“瞬间习惯 法”概念,认为在极短的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 国不断重复相同的行为而形成的,因而它是不成文的。 由上述概念和基本特征而论,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构成 要件
一是物质要件,包括时间、质量(标准)和数量三个要素,即某 种行为必须是在时间上被连续适用、在空间上被各国普遍适用,在数 量上被各国多次不断地重复适用和在方式上各国对同类问题采取一 致的做法(相同的特定行为)。 二是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opiniojuris)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即各国在重复该行为时有履行法律义务的心理,已经意识到必须如此 去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 指出:不仅行为必须表示为一致的通例:更须证明此种通例是一种法 律规则而必须遵守的信念:当事国必须有一种履行法律义务的感觉, 而非仅单纯出于礼让或传统的考虑。 2、国际习惯为什么是渊源 那么,国际习惯为什么会成为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归纳以上所介 绍的内容,我认为,这是因为它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重复之后,能够确 定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它们的行为,调整国际关系, 能够成为创立国际法律规范的方式,所以它是国际法基本或主要渊源 之一。 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因此,对于某一项国际习惯是否存在, 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能够适用于什么场合或一国对某项国际习惯是否 承认等,都存在一个查证的问题。通常可供查证的法律文件包括:国 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 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 资料
一是物质要件,包括时间、质量(标准)和数量三个要素,即某 种行为必须是在时间上被连续适用、在空间上被各国普遍适用,在数 量上被各国多次不断地重复适用和在方式上各国对同类问题采取一 致的做法(相同的特定行为)。 二是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opiniojuris)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即各国在重复该行为时有履行法律义务的心理,已经意识到必须如此 去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 指出:不仅行为必须表示为一致的通例;更须证明此种通例是一种法 律规则而必须遵守的信念:当事国必须有一种履行法律义务的感觉, 而非仅单纯出于礼让或传统的考虑。 2、国际习惯为什么是渊源 那么,国际习惯为什么会成为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归纳以上所介 绍的内容,我认为,这是因为它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重复之后,能够确 定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它们的行为,调整国际关系, 能够成为创立国际法律规范的方式,所以它是国际法基本或主要渊源 之一。 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因此,对于某一项国际习惯是否存在, 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能够适用于什么场合或一国对某项国际习惯是否 承认等,都存在一个查证的问题。通常可供查证的法律文件包括:国 家及国际组织间的外交文件,国际机构及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 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相关文件,国际和国内司法机关的判决等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