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国际关系被打破了,新的国际关系正在建立(多极世界): 国际社会的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组织的增加)。基于这种变 化,国际法也得到了新的发展:国际法主体范围扩大了。传统国际法 (近代国际法)只承认主权独立的国家是其主体,而现在,除国家为 主要主体之外,国际组织以及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即正在争取独立 的民族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如印度、菲律宾、波兰在正式独立 或统治本国之前,便已经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了。主体范围扩大 了,规定主体行为及相互关系的规范就要增补。这在客观上促进着、 要求着国际法的发展。实际上是促进了国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2、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带有浓厚殖民主义色彩的旧的国际经济体系被打破了,平等的新 的国际经济秩序正在建立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纷纷获得 独立,它们在政治上得到了解放,但在经济上仍然处于被剥削的地位 上,仍然没有摆脱作为原料基地、商品销售市场的困境,很难以自己 的经济实力加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体系,经济上仍然受制于发达国家。 因此,多少年来,它们强烈要求发展本国民族经济,要求工业化和现 代化,以期彻底改变发达国家极力维护的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的 国际经济秩序。当今它们已经把这种要求逐步付诸实施,国际新经济 秩序已经处于形成之中。这种经济秩序的变化所带来的结果之一,就 是在国际法领域里出现了一个新的重要部分法一国际经济法。 3、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传统的国际关系被打破了,新的国际关系正在建立(多极世界); 国际社会的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际组织的增加)。基于这种变 化,国际法也得到了新的发展:国际法主体范围扩大了。传统国际法 (近代国际法)只承认主权独立的国家是其主体,而现在,除国家为 主要主体之外,国际组织以及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即正在争取独立 的民族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如印度、菲律宾、波兰在正式独立 或统治本国之前,便已经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了。主体范围扩大 了,规定主体行为及相互关系的规范就要增补。这在客观上促进着、 要求着国际法的发展。实际上是促进了国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 2、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带有浓厚殖民主义色彩的旧的国际经济体系被打破了,平等的新 的国际经济秩序正在建立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纷纷获得 独立,它们在政治上得到了解放,但在经济上仍然处于被剥削的地位 上,仍然没有摆脱作为原料基地、商品销售市场的困境,很难以自己 的经济实力加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体系,经济上仍然受制于发达国家。 因此,多少年来,它们强烈要求发展本国民族经济,要求工业化和现 代化,以期彻底改变发达国家极力维护的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的 国际经济秩序。当今它们已经把这种要求逐步付诸实施,国际新经济 秩序已经处于形成之中。这种经济秩序的变化所带来的结果之一,就 是在国际法领域里出现了一个新的重要部分法——国际经济法。 3、科学技术突飞猛进
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过去的100年超过了过去的几千年),将 人类引入了新的活动领域,深化了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利用,使我们 有幸处于高度文明与发展的时期。基于这种变化,国际法出现了新层 次、多分支(多部门)的新景象。例如,由于20世纪初航空技术的 发展而引导出的空间法,随着空间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到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已经由原来的空气空间发展到了外层空间,出现了太空法 分支;海洋法也是这样,五百多年以来(以1493年和1506年罗马教 皇先后两次发布谕旨,将世界海洋分给当时的海上强国西班牙和葡萄 牙为准。),只讲水平面规则,二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 在已经发展为立体式成套规则了,即包括水平面、海中层、海床底土 和海的上空至无限高度,这是多层次的发展。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 发展,国际环保法、极地法等都已经成为了国际法的新分支。总之, 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人类工业革命、认识革命等都必将会给国际法带 来一些新课题,使国际法增添新层次和新分支。从这个意义上说,国 际法的很多新层次和新分支都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副产品。这些新层 次、新分支的出现,不仅仅意味着国际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 展了,而且意味着国际法的客体增加了,例如国家间在太空的关系、 在海床洋底的关系,都已经成为国际法的新客体了。 国际法可能还有很多变化,比如战争法的变化、国际“立法”程 序的变化等等,有兴趣的,可以找点儿资料去看看。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过去的 100 年超过了过去的几千年),将 人类引入了新的活动领域,深化了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利用,使我们 有幸处于高度文明与发展的时期。基于这种变化,国际法出现了新层 次、多分支(多部门)的新景象。例如,由于 20 世纪初航空技术的 发展而引导出的空间法,随着空间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到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已经由原来的空气空间发展到了外层空间,出现了太空法 分支;海洋法也是这样,五百多年以来(以 1493 年和 1506 年罗马教 皇先后两次发布谕旨,将世界海洋分给当时的海上强国西班牙和葡萄 牙为准。),只讲水平面规则,二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 在已经发展为立体式成套规则了,即包括水平面、海中层、海床底土 和海的上空至无限高度,这是多层次的发展。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 发展,国际环保法、极地法等都已经成为了国际法的新分支。总之, 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人类工业革命、认识革命等都必将会给国际法带 来一些新课题,使国际法增添新层次和新分支。从这个意义上说,国 际法的很多新层次和新分支都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副产品。这些新层 次、新分支的出现,不仅仅意味着国际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 展了,而且意味着国际法的客体增加了,例如国家间在太空的关系、 在海床洋底的关系,都已经成为国际法的新客体了。 国际法可能还有很多变化,比如战争法的变化、国际“立法”程 序的变化等等,有兴趣的,可以找点儿资料去看看。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关于法的渊源问题,在法理学课程中应该已经解决了一无论是 实质渊源还是形式渊源。本节里,我们将讨论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国 际法的实质渊源就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在教材45页的“法律性质” 中有。那么,什么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周 鲠生先生认为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 形成的方式和程序:二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两种不同 的含义中,究竞哪个更为贴切、合适,周先生并未明示。所以,我国 学术界对此一向存有争议。比较多的教材都取其第二种含义。而我认 为那是牵强的。 我认为就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来说,取第一种含义是更为合适的, 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和程 序,也就是国际法的创立方式。因为,形式渊源本身就是指某种法是 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抑或是被国家认可 的习惯。很明显,如果以第二种含义为形式渊源的定义,就违反了形 式渊源的本意。因此,我认为取第一种含义至少在逻辑上是正确的。 尽管没有公认的专门定义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法律文件,但国际法 学界普遍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为依据对国际法渊源进行解释。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 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 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关于法的渊源问题,在法理学课程中应该已经解决了——无论是 实质渊源还是形式渊源。本节里,我们将讨论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国 际法的实质渊源就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在教材 4-5 页的“法律性质” 中有。那么,什么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周 鲠生先生认为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 形成的方式和程序;二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两种不同 的含义中,究竟哪个更为贴切、合适,周先生并未明示。所以,我国 学术界对此一向存有争议。比较多的教材都取其第二种含义。而我认 为那是牵强的。 我认为就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来说,取第一种含义是更为合适的, 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和程 序,也就是国际法的创立方式。因为,形式渊源本身就是指某种法是 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抑或是被国家认可 的习惯。很明显,如果以第二种含义为形式渊源的定义,就违反了形 式渊源的本意。因此,我认为取第一种含义至少在逻辑上是正确的。 尽管没有公认的专门定义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法律文件,但国际法 学界普遍以《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为依据对国际法渊源进行解释。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 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 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 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由于对第38条的规定理解不同,在解释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 学者们普遍赞同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分歧意见 主要涉及一般法律原则是否是独立渊源以及该原则的确切含义。有的 学者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归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将一般法律原则归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许多学者还指出,第8条不是对国际法渊源的详尽列举,如国 际组织的决议应该是现代国际法的渊源。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的规定来自于1920年《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同规定。当 时国际组织对国际法渊源的影响还未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程度。20世 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有很多证据支持, 例如,“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 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就是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 立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最早包含在联合国安理会于1993 年5月25日通过的827号决议中,1998年、2000年和2002年联合 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规约进行了修改。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为考察国际法渊源提供了另一个 重要材料。该规约第21条规定: 1、本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依次为: 首先,适用本规约、《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 59 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 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由于对第 38 条的规定理解不同,在解释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 学者们普遍赞同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分歧意见 主要涉及一般法律原则是否是独立渊源以及该原则的确切含义。有的 学者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归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将一般法律原则归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许多学者还指出,第 38 条不是对国际法渊源的详尽列举,如国 际组织的决议应该是现代国际法的渊源。1945 年《国际法院规约》 第 38 条的规定来自于 1920 年《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的相同规定。当 时国际组织对国际法渊源的影响还未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程度。20 世 纪 90 年代以来,国际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有很多证据支持, 例如,“起诉应对 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 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就是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 立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最早包含在联合国安理会于 1993 年 5 月 25 日通过的 827 号决议中,1998 年、2000 年和 2002 年联合 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规约进行了修改。 1998 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为考察国际法渊源提供了另一个 重要材料。该规约第 21 条规定: 1、本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依次为: 首先,适用本规约、《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其次,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武 装冲突国际法规确定的原则: 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包括 适当时从通常对该罪犯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 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 准。 2、本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的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3、依照本条适用和解释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承认的人权,而且 不得根据第7条第3款所界定的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宗 散或信仰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 他身份等作出任何不利区别。 对比上述两个规约的规定,至少有以下不同: 第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区分并强调了适用法律的次序。《国 际法院规约》虽然也将条约列在第一位,但并不表明应首先适用条约。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了“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以 及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的限制。 第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缔约国大会通 过的特定规则”。 第四,《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 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否定了“依循判例主义”。而《国际刑事法 院规约》则肯定了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 则
其次,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武 装冲突国际法规确定的原则; 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包括 适当时从通常对该罪犯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 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 准。 2、本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的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3、依照本条适用和解释法律,必须符合国际承认的人权,而且 不得根据第 7 条第 3 款所界定的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宗 教或信仰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 他身份等作出任何不利区别。 对比上述两个规约的规定,至少有以下不同: 第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区分并强调了适用法律的次序。《国 际法院规约》虽然也将条约列在第一位,但并不表明应首先适用条约。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了“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以 及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的限制。 第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缔约国大会通 过的特定规则”。 第四,《国际法院规约》第 59 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 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否定了“依循判例主义”。而《国际刑事法 院规约》则肯定了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