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 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撇销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 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 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5、要约的失效 含义: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 原因: 见《合同法》第20条,有下述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取消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 5、要约的失效 含义: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 原因: 见《合同法》第20条,有下述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取消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