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8应急水源emergencywater resource为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而建设,水源水质基本符合要求,且具备与常用水源快速切换运行能力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2.0.49应急净水emergency water treatment在水源水质受到突发污染影响或采用水质相对较差的应急水浏览专用8
3给水系统3.0.1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条件、城镇规划、城乡统筹、供水规模、水质、水压及安全供水等要求、结合原有给水工程设施,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3.0.2地形高差大的城镇给水系统宜采用分压供水。对于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形较高的供水区域,可设置加压泵站,采用分区供水。3.0.3当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且有合适水源可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用分质供水3.0.4当水源地与供水区域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对重力输配水与加压输配水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3.0.5当给水系统采用区域供水,向范围较广的多个城镇供水时,应对采用原水输送或清水输送以及输水管路的布置和调节水池、增压泵站等的设置,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0.6采用多水源供水的给水系统应具有原水或管网水相互调度的能力。3.0.7城市给水系统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的有关规定。3.0.8,城镇给水系统中水量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宜对集中设于净水厂内(清水池)或部分设于配水管网内(高位水池、水池泵站)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0.9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9:
3.0.10给水管网水压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应为10m,二层应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当二次供水设施较多采用叠压供水模式时,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宜适当增加。3.0.11城镇给水系统的扩建或改建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给水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浏览专用.10
4设计水量H限公4.0.1设计供水量应由下列各项组成: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设施用水;1设部信恩2工业企业用水:3浇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4管网漏损水量:5未预见用水;6消防用水。d4.0.2水厂设计规模应按设计年限,规划供水范围内综合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酒市政道路、广场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用水的最高日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城市供水部分采用再生水直接供水时,水厂设计规模应扣除这部分再生水水量。4.0.3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之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参照类似地区确定,或按表4.0.3-1~表4.0.3-4选用。表 4. 0.3-1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d)]中等城市超大特大I型I型I型II 型类型城市城市城市大城市大城市小城市小城市一区180~320160~300140~280130~260120~240110~220100~200二区90~17080~16070~15060~14050~130110~190100~180三区80~15070~14060~13050~120:11
表4.0.3-2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人·d)]特大I型Ⅱ型中等城市超大I型I型类型城市城市大城市大城市城市小城市小城市8016090~170一区140~280130~250120~220110~200100~180二区100~15090~14080~13070~12060~11050~10040-90三区70~11060~10040~8050~90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人d)]表4.0.3-3城市超大特大I型Ⅱ型中等I型Ⅱ型类型城市城市大城市大城市城市小城市小城市一区250~480240~450230~420220~400200~380190~350180~320二区170~280160~2701506260110~220200~300130~240120230三区15Q~250130~230110~210120-220Y表 4.0.3-4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人I型城市I型中等I型I型超大特大类型城市城市大城市大城市城市小城市小城市180~360140~300区210~400150~330280120~260110~2403二区150=230130~210110~19090-17080~16070~15060~140三区90~16070~14080~15060~130注:1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及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工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I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Ⅱ型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徽,二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3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4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