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高压 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 荷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负荷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 内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负荷宜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3.5.4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配电所内的高压电容器组。 3.5.5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例如灯泡烧毁或 缩短寿命)等损失,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必须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改善电压变动率,只有装设无功 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在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5.6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要满足电压变动率 的要求 3.5.7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④应满足电压波动的允许条件 3.5.8接到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 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
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高压 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 荷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负荷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 内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负荷宜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3.5.4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配电所内的高压电容器组。 3.5.5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例如灯泡烧毁或 缩短寿命)等损失,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必须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改善电压变动率,只有装设无功 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在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5.6 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要满足电压变动率 的要求。 3.5.7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应满足电压波动的允许条件。 3.5.8 接到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 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 0.9 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
(2)不应采用星-三角起动器。 (③)对吊车、电梯等机械负载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 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④对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的用电设备,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 线路侧。 3.5.9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的电抗器以减少台闸冲击涌流和避 免谐波放大。有谐波源的用户,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 避免谐波造成过电压 3.5.10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采用低压补偿时,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 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气象万千 目2006-06-271200图profilebo3星pm目+quote search国cop, 省Favorite 发贴:99 4变配电所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 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2所址选择 4.2.1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⑤)不应设在有刷烈振动的场所。 (⑤)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 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2)不应采用星-三角起动器。 (3)对吊车、电梯等机械负载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 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4)对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的用电设备,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 线路侧。 3.5.9 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的电抗器以减少台闸冲击涌流和避 免谐波放大。有谐波源的用户,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 避免谐波造成过电压。 3.5.10 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采用低压补偿时,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 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气象万千 发贴: 99 2006-06-27 12:00 4 变配电所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 10kV 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 地震基本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 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2 所 址 选 择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 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⑧)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 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 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的规定。 (⑨)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 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 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 并应游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洱首施渍配恋由所的可能性。 4.2.2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 三、四级的建筑中。 4.2.3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 配变电所, 可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上方、下方、贴邻或琉散出口的两旁 4.2.4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 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 的配变电所 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 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 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 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2.6大、中城市除居住小区的杆上变电所外,民用建筑中不宜采用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如确因需要设置时,宜选用带防护外壳的 户外成套变电所。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变电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有大量一级负荷及虽为二级负荷但从保安角度需设置时(如消时 等)。 (2)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 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 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 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 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 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4.2.2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 三、四级的建筑中。 4.2.3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 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上方、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的两旁。 4.2.4 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 超过 100m 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 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 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 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 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 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2.6 大、中城市除居住小区的杆上变电所外,民用建筑中不宜采用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如确因需要设置时,宜选用带防护外壳的 户外成套变电所。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变电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有大量一级负荷及虽为二级负荷但从保安角度需设置时(如消防 等)。 (2)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集中负荷较大时。 4.3.2在下列情况下可设专用变压器: (1)当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 照明专用变压器。 (②)当季节性的负荷容量较大时(如大型民用建筑中的空调冷冻机等 负荷),可设专用变压器。 (3)接线为Yyo的变压器,当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超 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④)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如容量较大的X光机等)宜设专用 恋压婴 4.3.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选用接线为D,yn11型变压器: (1)三相不平衡负荷超过变压器每相额定功率15%以上者。 ②需要提高单相短路电流值,确保低压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动作灵敏 度者。 (3)需要限制三次谐波含量者 434设置在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休 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类高、 低层主体建筑中也宜 如此,否则应采取防火措施并符合本章第4.2.5条的规定。 4.3.5特别湖湿的环境不宜设置浸渍绝缘干式变压器。 4.3.6低压为0.4k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 100O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 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设置在一层以上的二相变压累,应老电垂直与水平的运给对诵道及 楼板荷载的影响,如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其容量不宜大于630KW 4.3.7居住小区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4.4主结线 4.4.1配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
(3)集中负荷较大时。 4.3.2 在下列情况下可设专用变压器: (1)当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 照明专用变压器。 (2)当季节性的负荷容量较大时(如大型民用建筑中的空调冷冻机等 负荷),可设专用变压器。 (3)接线为 Y,yno 的变压器,当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超 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 25%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如容量较大的 X 光机等)宜设专用 变压器。 4.3.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选用接线为 D,yn 11 型变压器: (1)三相不平衡负荷超过变压器每相额定功率 15%以上者。 (2)需要提高单相短路电流值,确保低压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动作灵敏 度者。 (3)需要限制三次谐波含量者。 4.3.4 设置在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 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也宜 如此,否则应采取防火措施并符合本章第 4.2.5 条的规定。 4.3.5 特别潮湿的环境不宜设置浸渍绝缘干式变压器。 4.3.6 低 压 为 0.4kV 变 电 所 中 单 台 变 压 器 的 容 量 不 宜 大 于 100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 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设置在二层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考虑垂直与水平的运输对通道及 楼板荷载的影响,如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其容量不宜大于 630kV·A。 4.3.7 居住小区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630kV·A。 4.4 主 结 线 4.4.1 配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
线。 4.2.2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当 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或者出线回路较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 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3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本部门的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 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4配变电所的6~10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 并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设备 4.4.56~10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但属于下列情况之 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组: (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无要求。 (4)出线回路较少。 4.4.6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宜在供电可能性大的一侧配电所装设 断路器,另一侧装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如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 宜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4.4.7配电所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 熔断器的负荷开关,但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400kV·A,电容器容量 不宜大于300kvar. 4.4.910(6)kV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 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10采用(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除装设母线隔离开关外 其熔断器负荷开关的熔断器应在电源侧。 4.4.11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 关。配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隔离开关。 4.4.12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变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
线。 4.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当 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或者出线回路较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 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3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本部门的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 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4 配变电所的 6~10kV 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 并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设备。 4.4.5 6~10kV 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组: (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无要求。 (4)出线回路较少。 4.4.6 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宜在供电可能性大的一侧配电所装设 断路器,另一侧装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如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 宜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4.4.7 配电所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 熔断器的负荷开关,但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400kV·A,电容器容量 不宜大于 300kvar。 4.4.8 向高压并联电容器或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 关,应采用高分断能力和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4.4.9 10(6)kV 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 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10 采用(10)6kV 固定式配电装置时,除装设母线隔离开关外, 其熔断器负荷开关的熔断器应在电源侧。 4.4.11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 关。配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隔离开关。 4.4.12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变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