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2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 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 42节。 3.22.3对于空调、采暖等季节性负荷所占比重较大的民用建筑,在 确定变压器台数、容量时,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3.2.2.4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置专用低压母线段。 3.2.2.5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 树干式或双干线。 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3.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 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 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忙 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WA以上者应以 岛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 3.3.2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如6kV用电设备的总 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低 压配由电压应采用220/380八V」 3.3.3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似额定电压 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一般电动机±5%。 (2)电梯电动机±7% (③)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 +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 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 10%。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士5%。 3.3.4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满足表3.3.4所列数值。 3.3.5医用X线诊断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
3.2.2.2 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 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 4.2 节。 3.2.2.3 对于空调、采暖等季节性负荷所占比重较大的民用建筑,在 确定变压器台数、容量时,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3.2.2.4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置专用低压母线段。 3.2.2.5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 树干式或双干线。 3.3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3.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 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 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 250kW 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W·A 以上者应以 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 250kW 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 电。 3.3.2 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 10kV;如 6kV 用电设备的总 容量较大,选用 6kV 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 6kV。低 压配电电压应采用 220/380V。 3.3.3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 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一般电动机±5%。 (2)电梯电动机±7%。 (3)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 +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 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 -10%。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3.4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满足表 3.3.4 所列数值。 3.3.5 医用 X 线诊断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
+10%。 3.3.6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④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3.7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 (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3.8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但在当地10(6)k\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消足要求, 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 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 变压器。 3.3.9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起动时允许的电压波 动)在合理的范围,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③)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 感的负荷,宜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供电。 3.3.10为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 弦波形畸变在合理范围内,宜采限下列措施: 3.3.10.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的受电电压有多种可供 选择时,如选用较低电压不能符合要求,宜选用较高电压。 3.3.10.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10%。 3.3.6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3.7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 (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3.8 10(6)kV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但在当地 10(6)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 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 10(6)kV 有载调压 变压器。 3.3.9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起动时允许的电压波 动)在合理的范围,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 感的负荷,宜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供电。 3.3.10 为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 弦波形畸变在合理范围内,宜采限下列措施: 3.3.10.1 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的受电电压有多种可供 选择时,如选用较低电压不能符合要求,宜选用较高电压。 3.3.10.2 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②)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宜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 角差。 (③)宜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3.11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应 遵守下列规定: 3.3.11.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或380V三相系统 时,宜使三相平衡。 3.3.11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 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还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 电。 3.4负荷计算 3.4.1负荷计算的内容包括: 3411计算负持,作为按发执条件洗择配由变压器、导休及由器的 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 在 工程上为方便计,亦可 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3.4.1.2尖峰电流,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4.1.3一级、二级负荷,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3.4.1.4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的台数 和容量。 3.4.2负荷计算方法宜按下列原则选取: 3.4.2.1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对于住宅,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均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3.4.2.2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 要系数法,一般用于干线,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3.4.2.3用电设备台数较少,各台设备容量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项式 一般用于支干线和配电屏(箱的负荷计算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宜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 角差。 (3)宜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3.11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应 遵守下列规定: 3.3.11.1 220V 或 380V 单相用电设备接入 220V 或 380V 三相系统 时,宜使三相平衡。 3.3.11.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 过 30A 时,可用 220V 单相供电,还则应以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供 电。 3.4 负荷计算 3.4.1 负荷计算的内容包括: 3.4.1.1 计算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 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在工程上为方便计,亦可 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3.4.1.2 尖峰电流,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4.1.3 一级、二级负荷,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3.4.1.4 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的台数 和容量。 3.4.2 负荷计算方法宜按下列原则选取: 3.4.2.1 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 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对于住宅,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均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3.4.2.2 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 要系数法,一般用于干线,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3.4.2.3 用电设备台数较少,各台设备容量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项式 法,一般用于支干线和配电屏(箱)的负荷计算
3.4.3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设备功率: 3.4.3.1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为统一的设 各功率。 (1)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 (2)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法或二项 式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时的有功 功率。 (3)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100%时 的有功功率。 3.4.3.2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 (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2)低压肉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 功率损耗。 3.4.3.3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34.34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4.4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 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 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否则计算低 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3.4.5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 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 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 相加,等效三相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只有相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包荷的3倍 (②)只有线间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为:单台时取线间负荷的倍:多 台时取最大线间负荷的倍加上次大线间负荷的(3)倍
3.4.3 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设备功率: 3.4.3.1 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为统一的设 备功率。 (1) 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 (2) 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法或二项 式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 25%时的有功 功率。 (3) 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100%时 的有功功率。 3.4.3.2 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 (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 功率损耗。 3.4.3.3 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3.4.3.4 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4.4 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 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 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否则计算低 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3.4.5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算 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 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 当超过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 相加,等效三相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只有相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包荷的 3 倍。 (2)只有线间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为:单台时取线间负荷的倍;多 台时取最大线间负荷的倍加上次大线间负荷的(3-)倍。 (3)既有线间负荷又有相负荷时,应先将线间负荷换算为相负荷,然 后各相负荷分别相加,选取最大相负荷乘 3 倍作为等效三相负荷
3.4.6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组计算时,应按下列条件考虑: ()三台及以下,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 十算负荷应通过计算确定 (2)类型相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可以用算数加法求得。 (③)类型不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应按有功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确 定。 3.4.7当采用需要系数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 按类型统一划组。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 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变电所或配电所的计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 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计算变电所高压侧负荷时,应加上 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4.8采用二项式法计算负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将计算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统一划组,不应逐级计算: (2)不考虑同时系数 (③)当用电设备等于或少于4台时,该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按设备 功率乘以计算系数求得: 计算多个用电设备组的负荷时,如果每组中的用电设备台致小 则取小 于n的两组或更多组中最大用电设 备的附加功率之和作为总的附加功率。 3.5无功补偿 3.5.1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感抗。在 工艺条件适当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以及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 制设备等措施,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3.5.2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下列要求时,应采 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3.5.2.1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9以上。 3.5.2.2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5.3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采用就地平衡原则。低
3.4.6 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组计算时,应按下列条件考虑: (1)三台及以下,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 计算负荷应通过计算确定。 (2)类型相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可以用算数加法求得。 (3)类型不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应按有功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确 定。 3.4.7 当采用需要系数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 按类型统一划组。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 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变电所或配电所的计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 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计算变电所高压侧负荷时,应加上 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4.8 采用二项式法计算负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将计算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统一划组,不应逐级计算; (2)不考虑同时系数; (3)当用电设备等于或少于 4 台时,该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按设备 功率乘以计算系数求得; (4)计算多个用电设备组的负荷时,如果每组中的用电设备台数小于 最大用电设备台数 n 时,则取小于 n 的两组或更多组中最大用电设 备的附加功率之和作为总的附加功率。 3.5 无 功 补 偿 3.5.1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感抗。在 工艺条件适当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以及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 制设备等措施,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3.5.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下列要求时,应采 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3.5.2.1 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 0.9 以上。 3.5.2.2 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 3.5.3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采用就地平衡原则。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