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马尔萨斯片面地解释斯密的价值理论。 他在同李嘉图论战中利用斯密的错误论点] 现在我们首先来证明:马尔萨斯陷入了一种十分粗俗的观念。 “无论商品要通过多少次中间交换,无论生产者是把他们的商品运到中 国,还是就在产地出卖,商品能否取得适当的市场价格的问题,完全取决于生 产者能否补偿他们的资本并取得普通利润,从而能够顺利地继续他们的营 业。但他们的资本是什么呢?正如亚·斯密指出的,资本是用来劳动的工具、 被加工的材料、以及支配必要劳动量的手段。” (马尔萨斯认为,这也就是用在商品生产上的全部劳动。利润 是超过这种用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的余额。因而事实上这只不过 是商品生产费用上的名义附加额。)为了使人们对他的看法不留下 任何疑问,马尔萨斯还以赞同的态度引用了托伦斯上校的《论财富 的生产》一书(第6章第349页)来证实他自己的观点。 “有效的需求在于,消费者{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对立在这里变成消费者和 生产者之间的对立}[759]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交换能够和愿意付给商品的 部分,大于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资本的一切组成部分。”(卡泽诺夫出版的《政 治经济学定义》第70—71页) 而马尔萨斯的《定义》一书的出版者、辩护者和注释者卡泽诺 夫先生自己则说: “利润不取决于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 {这就是说,如果考察的只是资本家之间的商品交换,那末,由 于这里不存在资本家同工人之间的交换(工人除劳动之外没有任 何其他商品可以交换),马尔萨斯的理论就会表现为这样一种谬 论,即彼此单纯给商品价格加上一个附加额,一个名义上的附加 托·罗·马尔萨斯 17
[(4)马尔萨斯片面地解释斯密的价值理论。 他在同李嘉图论战中利用斯密的错误论点] 现在我们首先来证明:马尔萨斯陷入了一种十分粗俗的观念。 “无论商品要通过多少次中间交换,无论生产者是把他们的商品运到中 国,还是就在产地出卖,商品能否取得适当的市场价格的问题,完全取决于生 产者能否补偿他们的资本并取得普通利润,从而能够顺利地继续他们的营 业。但他们的资本是什么呢?正如亚·斯密指出的,资本是用来劳动的工具、 被加工的材料、以及支配必要劳动量的手段。” (马尔萨斯认为,这也就是用在商品生产上的全部劳动。利润 是超过这种用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的余额。因而事实上这只不过 是商品生产费用上的名义附加额。)为了使人们对他的看法不留下 任何疑问,马尔萨斯还以赞同的态度引用了托伦斯上校的《论财富 的生产》一书(第6章第349页)来证实他自己的观点。 “有效的需求在于,消费者{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对立在这里变成消费者和 生产者之间的对立}[759]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交换能够和愿意付给商品的 部分,大于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资本的一切组成部分。”(卡泽诺夫出版的《政 治经济学定义》第70—71页) 而马尔萨斯的《定义》一书的出版者、辩护者和注释者卡泽诺 夫先生自己则说: “利润不取决于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 {这就是说,如果考察的只是资本家之间的商品交换,那末,由 于这里不存在资本家同工人之间的交换(工人除劳动之外没有任 何其他商品可以交换),马尔萨斯的理论就会表现为这样一种谬 论,即彼此单纯给商品价格加上一个附加额,一个名义上的附加 托·罗·马尔萨斯 17
额。因此,不得不撇开商品交换,而谈不生产任何商品的人之间的 货币交换}, 因为同一比例在任何利润高度上都能存在,而取决于对工资的比例,或 者说对抵补原有费用所需的比例,这个比例在任何情况下都决定于买者为取 得商品而作出的牺牲(或他付出的劳动的价值)超过生产者为使商品进入市 场而作出的牺牲的程度。”(同上,第46页) 为了获得这样奇妙的结果,马尔萨斯必须在理论上大耍花招。 首先,在抓住亚·斯密学说的一个方面,即商品的价值等于商品支 配的劳动量,或支配商品的劳动量,或商品交换的劳动量这一主张 的同时,必须消除亚·斯密本人以及其后的经济学家,其中包括马 尔萨斯,对商品的价值—— 价值—— 可以成为价值尺度这一论点 所提出的异议。 马尔萨斯的《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版)一书是 愚蠢的真正典型,它用诡辩来自我陶醉,在自己内在的概念混乱中 辗转迂回;它的晦涩、拙劣的叙述,给天真的、不内行的读者留下这 样一个印象:如果读者弄不清楚这一团混乱,那末其困难不在于混 乱与清楚之间的矛盾,而在于读者的理解力太差。 马尔萨斯首先必须把大卫·李嘉图在“劳动的价值”和“劳动 量”之间所作的划分9 重新抹掉,并把斯密的[不同价值规定的]并 列归结到一个错误方面。 “一定的劳动量,必定具有同支配它或者它实际上交换的工资相等的价 值。”(《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版第5页) 这句话的目的就是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 来。 这句话本身纯粹是同义反复,是荒谬的陈辞滥调。既然工资或 18 第 十 九 章
额。因此,不得不撇开商品交换,而谈不生产任何商品的人之间的 货币交换}, 因为同一比例在任何利润高度上都能存在,而取决于对工资的比例,或 者说对抵补原有费用所需的比例,这个比例在任何情况下都决定于买者为取 得商品而作出的牺牲(或他付出的劳动的价值)超过生产者为使商品进入市 场而作出的牺牲的程度。”(同上,第46页) 为了获得这样奇妙的结果,马尔萨斯必须在理论上大耍花招。 首先,在抓住亚·斯密学说的一个方面,即商品的价值等于商品支 配的劳动量,或支配商品的劳动量,或商品交换的劳动量这一主张 的同时,必须消除亚·斯密本人以及其后的经济学家,其中包括马 尔萨斯,对商品的价值—— 价值—— 可以成为价值尺度这一论点 所提出的异议。 马尔萨斯的《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版)一书是 愚蠢的真正典型,它用诡辩来自我陶醉,在自己内在的概念混乱中 辗转迂回;它的晦涩、拙劣的叙述,给天真的、不内行的读者留下这 样一个印象:如果读者弄不清楚这一团混乱,那末其困难不在于混 乱与清楚之间的矛盾,而在于读者的理解力太差。 马尔萨斯首先必须把大卫·李嘉图在“劳动的价值”和“劳动 量”之间所作的划分9 重新抹掉,并把斯密的[不同价值规定的]并 列归结到一个错误方面。 “一定的劳动量,必定具有同支配它或者它实际上交换的工资相等的价 值。”(《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版第5页) 这句话的目的就是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 来。 这句话本身纯粹是同义反复,是荒谬的陈辞滥调。既然工资或 18 第 十 九 章
者说“它〈一定的劳动量〉所交换的”东西构成这个劳动量的价值, 那末,说一定的劳动量的价值等于工资或等于这个劳动所交换的 货币量或商品量,就是同义反复。换句话说,这不过意味着,一定的 劳动量的交换价值等于这一劳动量的交换价值,或者叫作工资。但 是,{且不说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 个混淆造成了谬误},决不能从上述同义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 劳动量。假定一个工人劳动12小时,得到6小时的产品作为工资, 那末这6小时的劳动产品就构成12小时劳动的价值(因为它是用 来换取12小时劳动的工资,商品)。不能由此推论说,6小时劳动 等于12小时,或者代表6小时的商品等于代表12小时的商品;也 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该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 价值。由此只能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因为它是用劳动能力的 价值,而不是用劳动能力所完成的劳动来衡量的)、[760]一定劳动 量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少于它所买到的劳动;因此,代表所买到 的劳动的那些商品的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 商品的价值,是大不相同的。 马尔萨斯先生得出了直接相反的结论。因为一定劳动量的价 值等于它的价值,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就可以得出结论:代表这 个劳动量的价值等于工资的价值。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由此还可 以得出结论:商品所吸收和包含的直接劳动(即扣除生产资料后剩 下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并不比为它支付的价值大;它只再生产工资 的价值。所以不言而喻,如果商品的价值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决 定,利润就无法解释,而必须用别的源泉解释利润,—— 如果已经 假定商品的价值必须包括它所实现的利润。因为用在商品生产上 托·罗·马尔萨斯 19
者说“它〈一定的劳动量〉所交换的”东西构成这个劳动量的价值, 那末,说一定的劳动量的价值等于工资或等于这个劳动所交换的 货币量或商品量,就是同义反复。换句话说,这不过意味着,一定的 劳动量的交换价值等于这一劳动量的交换价值,或者叫作工资。但 是,{且不说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 个混淆造成了谬误},决不能从上述同义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 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 劳动量。假定一个工人劳动12小时,得到6小时的产品作为工资, 那末这6小时的劳动产品就构成12小时劳动的价值(因为它是用 来换取12小时劳动的工资,商品)。不能由此推论说,6小时劳动 等于12小时,或者代表6小时的商品等于代表12小时的商品;也 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该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 价值。由此只能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因为它是用劳动能力的 价值,而不是用劳动能力所完成的劳动来衡量的)、[760]一定劳动 量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少于它所买到的劳动;因此,代表所买到 的劳动的那些商品的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 商品的价值,是大不相同的。 马尔萨斯先生得出了直接相反的结论。因为一定劳动量的价 值等于它的价值,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就可以得出结论:代表这 个劳动量的价值等于工资的价值。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由此还可 以得出结论:商品所吸收和包含的直接劳动(即扣除生产资料后剩 下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并不比为它支付的价值大;它只再生产工资 的价值。所以不言而喻,如果商品的价值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决 定,利润就无法解释,而必须用别的源泉解释利润,—— 如果已经 假定商品的价值必须包括它所实现的利润。因为用在商品生产上 托·罗·马尔萨斯 19
的劳动包括:(1)被磨损的因而再现于产品价值中的机器等等所包 含的劳动;(2)使用的原料所包含的劳动。这两个要素自然不会因 为它们成为新商品的生产要素而使它们在新商品生产前本来包含 的劳动量有所增加。于是,剩下的是(3)包含在工资中的、与活劳动 相交换的劳动。但是,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这种活劳动并不比它 所交换的物化劳动多。因此,商品不包含任何无酬劳动部分,只包 含补偿等价物的劳动。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如果商品的价值 由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决定,它就不提供任何利润。如果它提供利 润,那末,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这就是商品价格超过商品中所包 含的劳动的余额。因而,为了使商品按照它的价值(包括利润在内 的价值)出卖,商品必须支配这样一个劳动量,它等于用在商品生 产上的劳动加上一个代表商品出卖时所实现的利润的劳动余额。 [(5)马尔萨斯对斯密关于不变的 劳动价值这一论点的解释] 其次,马尔萨斯为了证明劳动—— 不是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 而是作为商品的劳动—— 是价值的尺度,他断言: “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第29页注) {这种说法决不是什么创见,而是亚·斯密《国富论》第1卷第 5章(加尔涅的法译本,第1卷第65—66页)中下述论点的改写和 进一步发挥: “等量劳动,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对于完成这一劳动的工人必定具有 相同的价值。在通常的健康、体力和精神状况下,在工人能够掌握通常的技能 和技巧的条件下,他总要牺牲同样多的休息、自由和幸福。他所支付的价格总 20 第 十 九 章
的劳动包括:(1)被磨损的因而再现于产品价值中的机器等等所包 含的劳动;(2)使用的原料所包含的劳动。这两个要素自然不会因 为它们成为新商品的生产要素而使它们在新商品生产前本来包含 的劳动量有所增加。于是,剩下的是(3)包含在工资中的、与活劳动 相交换的劳动。但是,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这种活劳动并不比它 所交换的物化劳动多。因此,商品不包含任何无酬劳动部分,只包 含补偿等价物的劳动。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如果商品的价值 由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决定,它就不提供任何利润。如果它提供利 润,那末,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这就是商品价格超过商品中所包 含的劳动的余额。因而,为了使商品按照它的价值(包括利润在内 的价值)出卖,商品必须支配这样一个劳动量,它等于用在商品生 产上的劳动加上一个代表商品出卖时所实现的利润的劳动余额。 [(5)马尔萨斯对斯密关于不变的 劳动价值这一论点的解释] 其次,马尔萨斯为了证明劳动—— 不是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 而是作为商品的劳动—— 是价值的尺度,他断言: “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第29页注) {这种说法决不是什么创见,而是亚·斯密《国富论》第1卷第 5章(加尔涅的法译本,第1卷第65—66页)中下述论点的改写和 进一步发挥: “等量劳动,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对于完成这一劳动的工人必定具有 相同的价值。在通常的健康、体力和精神状况下,在工人能够掌握通常的技能 和技巧的条件下,他总要牺牲同样多的休息、自由和幸福。他所支付的价格总 20 第 十 九 章
是不变的,不管他用这一价格换得的商品量有多少。诚然他用这个价格能买 到的这些商品的量有时多有时少,但这里发生变化的是这些商品的价值,而 不是购买商品的劳动的价值。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难于得到或者说要花 费许多劳动才能得到的东西总是贵的,而容易得到或者说花费不多的劳动就 能得到的东西总是便宜的。由此可见,劳动本身的价值永远不变,所以劳动是 唯一真实的和最终的尺度,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可以用这个尺度来衡量 和比较一切商品的价值。”} {其次,马尔萨斯如此引为骄傲的并扬言是他最早提出的一个 发现(即价值等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加代表利润的劳动量的 论点),看来也只不过是把斯密以下两句话拼凑在一起(马尔萨斯 始终不失为一个剽窃者): “价格的各个不同构成部分的实际价值,是以每一构成部分所能购买或 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归结为劳动的部分的价值,而 且还衡量归结为地租的部分和归结为利润的部分的价值。”(第1卷第6章, 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00页)} [761]根据这一点马尔萨斯说: “如果对劳动的需求增加了,那末,工人的较高工资就不是由劳动价值的 提高,而是由劳动所交换的产品的价值的降低引起的。在劳动过剩的情况下, 工人的低工资是由产品价值的提高,而不是由劳动价值的降低引起的。”(《价 值尺度。说明和例证》第35页,并参看第33—34页) 贝利很好地嘲笑了马尔萨斯对于劳动价值不变的论证(指马 尔萨斯的进一步论证,而不是指斯密的论点;也指一般关于不变的 劳动价值的论点): “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证明任何物品都具有不变的价值;可以以10码 呢绒为例。因为不管我们对这10码呢绒付出5镑还是10镑,付出的金额在 价值上总是等于用这笔钱换得的这块呢绒,或者换句话说,这个金额对这块 呢绒来说具有不变的价值。但是,用来换取具有不变价值的物的东西,本身必 托·罗·马尔萨斯 21
是不变的,不管他用这一价格换得的商品量有多少。诚然他用这个价格能买 到的这些商品的量有时多有时少,但这里发生变化的是这些商品的价值,而 不是购买商品的劳动的价值。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难于得到或者说要花 费许多劳动才能得到的东西总是贵的,而容易得到或者说花费不多的劳动就 能得到的东西总是便宜的。由此可见,劳动本身的价值永远不变,所以劳动是 唯一真实的和最终的尺度,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可以用这个尺度来衡量 和比较一切商品的价值。”} {其次,马尔萨斯如此引为骄傲的并扬言是他最早提出的一个 发现(即价值等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加代表利润的劳动量的 论点),看来也只不过是把斯密以下两句话拼凑在一起(马尔萨斯 始终不失为一个剽窃者): “价格的各个不同构成部分的实际价值,是以每一构成部分所能购买或 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归结为劳动的部分的价值,而 且还衡量归结为地租的部分和归结为利润的部分的价值。”(第1卷第6章, 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00页)} [761]根据这一点马尔萨斯说: “如果对劳动的需求增加了,那末,工人的较高工资就不是由劳动价值的 提高,而是由劳动所交换的产品的价值的降低引起的。在劳动过剩的情况下, 工人的低工资是由产品价值的提高,而不是由劳动价值的降低引起的。”(《价 值尺度。说明和例证》第35页,并参看第33—34页) 贝利很好地嘲笑了马尔萨斯对于劳动价值不变的论证(指马 尔萨斯的进一步论证,而不是指斯密的论点;也指一般关于不变的 劳动价值的论点): “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证明任何物品都具有不变的价值;可以以10码 呢绒为例。因为不管我们对这10码呢绒付出5镑还是10镑,付出的金额在 价值上总是等于用这笔钱换得的这块呢绒,或者换句话说,这个金额对这块 呢绒来说具有不变的价值。但是,用来换取具有不变价值的物的东西,本身必 托·罗·马尔萨斯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