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4.1.11.6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 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 规定。 4.2防火间距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 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关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 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 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 规定。 4.2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 4.2.1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其它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 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 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关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屋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 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00m。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4.2.5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5 防火间距(m) 名称和储量 高层建筑 裙房 小型甲、乙类 <30m 35 30 液体储罐 30~60m 40 35 小型丙类 <150m3 35 30 液体储罐 150200m3 40 35 可燃气体 <100m 30 25 储罐 100-500m3 35 30 化学易燃 <1t 30 25 物品库房 15t 35 30 注: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②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 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 表42.7 厂(库)房 一类 二类 高层建筑 裙房 高层建筑 裙房 一、二级 20 15 15 13 丙类 耐火等级 三、四级 25 20 20 15 丁、戊类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5 10 13 三、四级 18 12 15 10 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 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消防车道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表 4.2.5 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 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 4.2.5 名称和储量 防火间距(m) 高层建筑 裙房 小型甲、乙类 液体储罐 <30m3 35 30 30~60m3 40 35 小型丙类 液体储罐 <150m3 35 30 150~200m3 40 35 可燃气体 储罐 <100m3 30 25 100~500m3 35 30 化学易燃 物品库房 <1t 30 25 1~5t 35 30 注: ①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②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50%。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 3.00m3 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 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 表 4.2.7 厂(库)房 一类 二类 高层建筑 裙房 高层建筑 裙房 丙类 耐火等级 一、二级 20 15 15 13 三、四级 25 20 20 15 丁、戊类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5 10 13 10 三、四级 18 12 15 10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 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消防车道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 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 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 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 道。 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 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 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 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 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 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 间),其距离不宜超过 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 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 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0m,消防车道上 空 4.00m 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 车场不宜小于 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 过表 5.1.1 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 5.1.1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注: 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1.0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0 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50%。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 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地下部 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00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 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 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 不叠加计算。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 隔。 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 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 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 时,距离可不限。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 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 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 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 ;地下部 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m2 。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00 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 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 条的 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 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 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 6.00m 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 突出不小于 0.50m 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m2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 U、L 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 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 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当水平间 距小于 2.00m 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 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堵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 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 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 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 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 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 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 关闭。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 0.90h:丙级应为0.60h。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 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 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 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 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 械控制的功能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 30kg/m2 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 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 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 2~3 层在楼板处用相当 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 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 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 关闭。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 1.20h;乙级应为 0.90h;丙级应为 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 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 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 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 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 械控制的功能。 Generated by Foxit PDF Creator © Foxit Software http://www.foxitsoftware.com For evaluation on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