⑩(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未规范的货物 买卖合同事项 合同的效力(validity of the contract),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或任荷惯例(usage)的效力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可能产生的 影响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personal injury) 的责任 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己同意的惯例或依据 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未规范的货物 买卖合同事项 ▪ 合同的效力(validity of the contract),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或任何惯例(usage)的效力 ▪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可能产生的 影响 ▪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personal injury) 的责任 ▪ 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 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⑩(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允许缔约国声明和保留的事项 ·允许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 ·允许对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 分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作出保留 ■允许声明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的分领士 ·允许对公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提出保留 ■允许作出相互不适用的保留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允许缔约国声明和保留的事项 ▪ 允许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 ▪ 允许对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 分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作出保留 ▪ 允许声明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的部分领土 ▪ 允许对公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提出保留 ▪ 允许作出相互不适用的保留
⑩(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公约 采纳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contractual freedom),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 约的适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 ⑩(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评 价 ·尽管CSG公约没有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问题, 但却得到了不同法系国家的普遍接受
(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 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公约 采纳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contractual freedom),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 约的适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 (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评 价 ▪ 尽管CISG公约没有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问题, 但却得到了不同法系国家的普遍接受
⑩(八)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时提出的保留 ■适用范围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
(八)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时提出的保留 ▪ 适用范围的保留 ▪ 合同形式的保留
·三、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⑩(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1.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概述 ⑩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它也 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 由一些国际组织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 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 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0(1)《华沙一牛津规则》 0(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三、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 1.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它也 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 由一些国际组织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 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 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华沙——牛津规则》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