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的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 2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供行为规范和标准。 3通过为当事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置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了多种仲裁法律 关系。 4.为当事人、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 九、仲裁规则的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目前我国统 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至于涉外仲裁规则,依照《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 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 际商会于1995年9月4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章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后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 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 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即已经发生或将 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 纷。另一方面是仲裁人,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具体仲裁机构, 实际上是赋予仲裁人对其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 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仲裁协议的客体是一种行为,即将争议提 交仲裁人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在约束上有双向同一性。在仲裁协议中,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同时又是义务。 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协议。 4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仅及于订立该协议的双 方当事人,而且及于仲裁人和法院
仲裁规则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的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 2.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提供行为规范和标准。 3.通过为当事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置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了多种仲裁法律 关系。 4.为当事人、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 九、仲裁规则的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目前我国统 一的仲裁规则尚未出台。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至于涉外仲裁规则,依照《仲裁法》第 73 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 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的仲裁规则由中国国 际商会于 1995 年 9 月 4 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五章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发生的后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 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 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即已经发生或将 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 纷。另一方面是仲裁人,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具体仲裁机构, 实际上是赋予仲裁人对其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 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仲裁协议的客体是一种行为,即将争议提 交仲裁人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在约束上有双向同一性。在仲裁协议中,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同时又是义务。 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协议。 4.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仲裁协议的效力不仅及于订立该协议的双 方当事人,而且及于仲裁人和法院
5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即仲裁协议发生效力,有些是基于实体法 而有些则是源于诉讼法。如当事人在约定争议发生后,将其提交仲裁,这是基于实 体法而产生的约束力,而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诉权和法院管辖的约束则是诉讼法上的 效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 1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仲裁协议可以分类为事先仲裁协议和事后仲裁协 2.根据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 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示将争议交 付仲裁的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又分为口头的仲裁协议和书面的仲 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即 双方当事人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我国仲裁法不承认默示仲裁协 议,也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只承认以书面方式明示的仲裁协议。 3.根据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书面仲裁协议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包含于主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为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它是在当事人的民事商事合同组成部分的一个条款而出现。有如 下特点 (1)从该条款为当事人的民商事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来讲,其既有一定依赖性, 又有一定独立性。 其依赖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的争议,限于因履行合同其他条款所产生的争议,否 则不能作为仲裁条款约定仲裁的对象 B、仲裁条款的生效以合同其他条款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为停止条件,如果合同其 他条款在履行中未发生任何争议,那么仲裁条款则无须生效。 C、主合同内容往往对仲裁条款的内容有影响。如仲裁协议中往往选择主合同签 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处理者。 其独立性表现在
5.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即仲裁协议发生效力,有些是基于实体法, 而有些则是源于诉讼法。如当事人在约定争议发生后,将其提交仲裁,这是基于实 体法而产生的约束力,而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诉权和法院管辖的约束则是诉讼法上的 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 1.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仲裁协议可以分类为事先仲裁协议和事后仲裁协 议。 2.根据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 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示将争议交 付仲裁的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又分为口头的仲裁协议和书面的仲 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即 双方当事人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我国仲裁法不承认默示仲裁协 议,也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只承认以书面方式明示的仲裁协议。 3.根据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书面仲裁协议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包含于主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为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它是在当事人的民事商事合同组成部分的一个条款而出现。有如 下特点: (1)从该条款为当事人的民商事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来讲,其既有一定依赖性, 又有一定独立性。 其依赖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的争议,限于因履行合同其他条款所产生的争议,否 则不能作为仲裁条款约定仲裁的对象。 B、仲裁条款的生效以合同其他条款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为停止条件,如果合同其 他条款在履行中未发生任何争议,那么仲裁条款则无须生效。 C、主合同内容往往对仲裁条款的内容有影响。如仲裁协议中往往选择主合同签 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处理者。 其独立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无效而失去效力,而恰恰因此而 得以生效 B、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于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法律关系,而仲裁条款则在 于规定当事人间的程序性法律关系。 (2)以该条款的订立时间来看,其只能在争议发生前订立,即只适用于将来可能 发生的争议。因为,该条款包含于主合同之中,在主合同订立伊始,当事人之间不 可能就该合同已存在争议。 (3)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来看,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问题达成 的协议,通常称为仲裁协议以区别于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有如下特点 (1)仲裁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独立的,它不依赖于其他合同。 (2)仲中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即其既适用于 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于已经发生的争议 (3)仲中裁协议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为法定内容,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必需具备 的内容;二为约定内容,即法定内容外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我国《仲裁法》地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中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自由约定一些内容。综观各国关 于仲裁立法的规定,这些约定内容通常包括 1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2.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3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 还有的国家立法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员的选定、制定方法
A、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无效而失去效力,而恰恰因此而 得以生效。 B、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于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性法律关系,而仲裁条款则在 于规定当事人间的程序性法律关系。 (2)以该条款的订立时间来看,其只能在争议发生前订立,即只适用于将来可能 发生的争议。因为,该条款包含于主合同之中,在主合同订立伊始,当事人之间不 可能就该合同已存在争议。 (3)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来看,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问题达成 的协议,通常称为仲裁协议以区别于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有如下特点: (1)仲裁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独立的,它不依赖于其他合同。 (2)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即其既适用于 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于已经发生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为法定内容,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必需具备 的内容;二为约定内容,即法定内容外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我国《仲裁法》地 6 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自由约定一些内容。综观各国关 于仲裁立法的规定,这些约定内容通常包括: 1.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2.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3.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 还有的国家立法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员的选定、制定方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及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看:首先,我国仲 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起诉;其次,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 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也依仲裁机构决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仲裁当事人可协议约 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较少。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它首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1.当事人就协议仲裁事项的诉权受到限制。 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 3对当事人课以附随义务。 (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 裁机构也产生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授权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授予了约定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 2.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机构只能对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 事项享有仲裁权,而对于超岀约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争议,根据仲裁自愿的原则,仲 裁机构无管辖权,从而不得受理和仲裁。 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表明他们愿意由选定的仲裁人处理其争议,所以,他们就必须尊重该仲裁人作出的 处理结果。即对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必须执行,否则,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会 招致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排除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责任。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的-部分,但其在性质上、 效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等情形的影响
根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及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看:首先,我国仲 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起诉;其次,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规定;再次, 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也依仲裁机构决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仲裁当事人可协议约 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较少。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以,它首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1.当事人就协议仲裁事项的诉权受到限制。 2.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 3.对当事人课以附随义务。 (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 裁机构也产生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授权效力。即有效的仲裁协议授予了约定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的管辖权。 2.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机构只能对有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 事项享有仲裁权,而对于超出约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争议,根据仲裁自愿的原则,仲 裁机构无管辖权,从而不得受理和仲裁。 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表明他们愿意由选定的仲裁人处理其争议,所以,他们就必须尊重该仲裁人作出的 处理结果。即对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必须执行,否则,通过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会 招致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排除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责任。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 效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无效等情形的影响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上的独立性。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 性质的。 2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之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 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 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 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3)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要件是指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要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分 为两点 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意思表示要件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具体说,仲裁协议 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判定标准有两项 1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 2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 (三)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须健全且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字 面而言,有三层含义 1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 2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 3仲裁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 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上的独立性。具体说,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 性质的。 2.效力上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之中,但其效力并不因合同其他 条款效力的终止而终止。 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我国《仲裁法》第 1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 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3)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要件是指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要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分 为两点: 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意思表示要件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具体说,仲裁协议 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判定标准有两项: 1.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 2.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 (三)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 内容要件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须健全且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字 面而言,有三层含义: 1.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 2.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 3.仲裁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 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