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商会、行业协会之内,或者作为 个社会团体独立设立,属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3)仲中裁不受团体和个人干涉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 协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含义有两个 (1)仲中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2)仲中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 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其含义是指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二 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 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 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 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商会、行业协会之内,或者作为 一个社会团体独立设立,属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3)仲裁不受团体和个人干涉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 协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 4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含义有两个: (1)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 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其含义是指: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二 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 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 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方式、时限 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发现仲裁员具 有上述法定回避事由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但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时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限,应当在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洄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员时,由仲 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 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 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 程序是否重新开始。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 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 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章 仲裁机构与制裁协会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方式、时限 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发现仲裁员具 有上述法定回避事由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但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时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限,应当在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员时,由仲 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 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 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 程序是否重新开始。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 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 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章 仲裁机构与制裁协会
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 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双 方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无权对争议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仅限 于平等民事、商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仲裁机 构在我国称为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机构的分类 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 构 般仲裁机构又称为民间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双方当事 人的仲裁协议迸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又称为官方性的或半官方性的仲 裁机构,是指依附于行政机关,依行政权力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这种仲裁机构与 仲裁的本义相违背,具有自己的独立特征。仅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合同 纠纷仲裁两个领域中。 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 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地国相关仲裁法规,自行选择仲裁员, 约定仲裁规则,为解决特定争议而组成的临时性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法组 成的有固定名称、住所、财产和仲裁规则的且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 构皆为常设的仲裁机构。 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囯际仲裁机 构。 国家仲裁机构是指由—个国家依据其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 构是指依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决议设立的,依附于特定国际组织而不隶属任何国家 的仲裁机构
一、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 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双 方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无权对争议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进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仅限 于平等民事、商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事人有强制性。 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仲裁机 构在我国称为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机构的分类 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 构。 一般仲裁机构又称为民间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双方当事 人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又称为官方性的或半官方性的仲 裁机构,是指依附于行政机关,依行政权力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这种仲裁机构与 仲裁的本义相违背,具有自己的独立特征。仅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合同 纠纷仲裁两个领域中。 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 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地国相关仲裁法规,自行选择仲裁员, 约定仲裁规则,为解决特定争议而组成的临时性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法组 成的有固定名称、住所、财产和仲裁规则的且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 构皆为常设的仲裁机构。 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 构。 国家仲裁机构是指由一个国家依据其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 构是指依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决议设立的,依附于特定国际组织而不隶属任何国家 的仲裁机构
依此标准,我国的国内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都属于国家仲裁机构。 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 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对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案件迸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 构是指对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 性仲裁机构。 综合性仲裁机构是指对不同种类的民事、商事争议都有权受理的仲裁机构。如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专门性的仲裁机构是指仅对某一行业范围内的争议有权受理的 仲裁机构。如我国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委员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 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四、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 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仲裁委员会由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 商会统一组建。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 行政部门登记。 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为民间性的组织。 五、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为仲裁委 员会依法选聘的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的仲裁员是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 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人 仲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仲裁法》第13条对此作出了明 确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依此标准,我国的国内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都属于国家仲裁机构。 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 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对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案件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 构是指对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 性仲裁机构。 综合性仲裁机构是指对不同种类的民事、商事争议都有权受理的仲裁机构。如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专门性的仲裁机构是指仅对某一行业范围内的争议有权受理的 仲裁机构。如我国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委员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 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四、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 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仲裁委员会由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 商会统一组建。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 行政部门登记。 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为民间性的组织。 五、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为仲裁委 员会依法选聘的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的仲裁员是指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 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的人。 仲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仲裁法》第 13 条对此作出了明 确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 8 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 8 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 水平的 仲裁员的选定。我国采用聘任制 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仲裁法》第38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 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况严重的。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构成了犯罪。 有上述两种法定情形的仲裁员,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内部纪律处分, 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七、中国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我国的仲裁行业协会称为中国仲裁协会。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规定:“中国 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 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 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有两种。一为对外性质,二为对内性质。 八、仲裁规则的概念及作用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 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从内容上看有相同之处,都对仲裁程序和仲裁法律关系作出 了规定,但二者间在性质上又有区别。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2.效力不同; 3.内容不同 一般的仲裁规则大体包含下列内容: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仲裁申请和答 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 在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
(3)曾任审判员满 8 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 水平的。 仲裁员的选定。我国采用聘任制。 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仲裁法》第 38 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 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况严重的。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构成了犯罪。 有上述两种法定情形的仲裁员,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内部纪律处分, 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七、中国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我国的仲裁行业协会称为中国仲裁协会。我国《仲裁法》第 15 条规定:“中国 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 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 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有两种。一为对外性质,二为对内性质。 八、仲裁规则的概念及作用 仲裁规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规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 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从内容上看有相同之处,都对仲裁程序和仲裁法律关系作出 了规定,但二者间在性质上又有区别。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2.效力不同; 3.内容不同。 一般的仲裁规则大体包含下列内容: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仲裁申请和答 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 在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