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 侵权案件 在欧洲,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 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 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 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这一时 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400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 国。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 地法主义所替代。 (二)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1、《巴伐利亚法典》(1756)和《普鲁士法典》(1794) 早在1756年,德国巴伐利亚州就制订了《巴伐利亚法典》,这是第一部将国际私法规 则订入其中的民法典。这部法典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1794年的 普鲁士法典》采取了维持效力原则。 2、《法国民法典》(1804)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国际私法立法上有如下突出特点: (1)属人法采用国籍国法。 (2)大部分冲突规范为单边冲突规范。 (3)采取分散立法方式 3、《德国民法施行法》(1896)和《日本法例》(1898) 《德国民法施行法》在国际私法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国际私法的内容,其第 7至31条为国际私法规范。这部法律的特点是:以单边冲突规范为主;以当事人本国 法为属人法。《日本法例》与前者不同的是,改变了单边冲突规范为主的形式,大多数 规定为双边冲突规范 (三)现代国际私法立法 1、代表性立法 (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于当时的法律是刑民不分,这条规定当然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至少就适用于涉外 侵权案件。 在欧洲,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 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 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 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这一时 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 400 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 自 10 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 国。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 地法主义所替代。 (二) 近代国际私法立法 1、《巴伐利亚法典》(1756)和《普鲁士法典》(1794) 早在 1756 年,德国巴伐利亚州就制订了《巴伐利亚法典》,这是第一部将国际私法规 则订入其中的民法典。这部法典规定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财产所在地法。1794 年的 普鲁士法典》采取了维持效力原则。 2、《法国民法典》(1804)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国际私法立法上有如下突出特点: (1) 属人法采用国籍国法。 (2) 大部分冲突规范为单边冲突规范。 (3) 采取分散立法方式。 3、《德国民法施行法》(1896)和《日本法例》(1898) 《德国民法施行法》在国际私法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国际私法的内容,其第 7 至 31 条为国际私法规范。这部法律的特点是:以单边冲突规范为主;以当事人本国 法为属人法。《日本法例》与前者不同的是,改变了单边冲突规范为主的形式,大多数 规定为双边冲突规范。 (三) 现代国际私法立法 1、代表性立法 (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于19冮1年开始编纂这部法律。历经十六年,这部法律终于在1987年获得通过, 1988年公布,1989年生效。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内容最为完备的国内国际私法法典。 该法全文达200条,共13章 这部法律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1)内容全面、结构合理。 2)理论先进、制度新颖。 3)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的规定具有灵活性 4)扩大了对外国法的适用范围。 (2)《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1979年生效。这部法律采用总则、分 则结构,最大特点是率先在总则的第一条就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该法的总的指 导原则。 (3)《德国国际私法法规》 该法在1999年获得通过和生效,在1986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非合同债权和物权内 容 此外,新近的立法还有1995年的《意大利国际私法》和1992年的《罗马尼亚关于调 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进步,通讯与交通的发达,各国经济交往与政治协调更加全面和深入,国际私 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与此相适应,二战后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呈现出一些共同点 (1)立法模式法典化 (2)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愈加广泛 (3)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4)结果选择的方法受到重视 、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瑞士于 1971 年开始编纂这部法律。历经十六年,这部法律终于在 1987 年获得通过, 1988 年公布,1989 年生效。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内容最为完备的国内国际私法法典。 该法全文达 200 条,共 13 章。 这部法律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1) 内容全面、结构合理。 2) 理论先进、制度新颖。 3) 管辖权和法律选择的规定具有灵活性。 4) 扩大了对外国法的适用范围。 (2)《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于 1978 年获得通过,1979 年生效。这部法律采用总则、分 则结构,最大特点是率先在总则的第一条就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该法的总的指 导原则。 (3)《德国国际私法法规》 该法在 1999 年获得通过和生效,在 1986 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非合同债权和物权内 容。 此外,新近的立法还有 1995 年的《意大利国际私法》和 1992 年的《罗马尼亚关于调 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 105 号法》。 2、 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进步,通讯与交通的发达,各国经济交往与政治协调更加全面和深入,国际私 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与此相适应,二战后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呈现出一些共同点。 (1)立法模式法典化 (2)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愈加广泛 (3)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 (4)结果选择的方法受到重视 二、 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1、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 国际组织。由荷兰法学家阿塞尔( Asser)倡导和推动,由荷兰政府发起和召集的一个 目的在于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会议。 自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 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为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性质上说还不能称之为国际组织,实 际上是一种临时性的国际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的通过,标志着它已演变成 一个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宗旨是促进国际私法规范的逐渐统 也就是采用渐进和具体的方式逐步统一冲突法规范、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判 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以及加强在个别事项的各国行政和司法合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公约的缔约国并不局限于成员国,非成员国也可参加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历程和规划,该组织近些年呈现如下发展态势:(1)组 织全球化:(2)内容的多样性 2、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 在美国邀请下,第一届泛美会议于1889年至1890年在华盛顿召开。1928年在 哈瓦那召开的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布斯塔曼特法典》。从整体上看,泛美会议在 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效不大 在1938年于波哥大召开的第九届泛美会议上,美洲国家组织成立。美洲国家会议于 1971年决定召开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并分别于1975年、1979年、1984年、1989 年、1994年召开了5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 际商事仲裁、票据、司法协助、收养、法人杈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等方面的30多个公约,成就卓著。 3、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1)国际联盟( League of Nations) 简称"国联”,是1920年成立的世界性的政治性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 联盟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内容涉及自然人及其能力、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等 (2)联合国(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票据和国际商事仲 裁领域制定了一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4、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的常设政府间 国际组织。由荷兰法学家阿塞尔(Asser)倡导和推动,由荷兰政府发起和召集的一个 目的在于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会议。 自 1893 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 1951 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 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为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性质上说还不能称之为国际组织,实 际上是一种临时性的国际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的通过,标志着它已演变成 一个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宗旨是促进国际私法规范的逐渐统 一,也就是采用渐进和具体的方式逐步统一冲突法规范、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判 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以及加强在个别事项的各国行政和司法合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公约的缔约国并不局限于成员国,非成员国也可参加。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历程和规划,该组织近些年呈现如下发展态势:(1)组 织全球化;(2)内容的多样性。 2、 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 在美国邀请下,第一届泛美会议于 1889 年至 1890 年在华盛顿召开。1928 年在 哈瓦那召开的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布斯塔曼特法典》。从整体上看,泛美会议在 国际私法立法方面取得的成效不大。 在 1938 年于波哥大召开的第九届泛美会议上,美洲国家组织成立。美洲国家会议于 1971 年决定召开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并分别于 1975 年、1979 年、1984 年、1989 年、1994 年召开了 5 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先后通过了关于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国 际商事仲裁、票据、司法协助、收养、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等方面的 30 多个公约,成就卓著。 3、 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1)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 简称“国联”,是 1920 年成立的世界性的政治性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 联盟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内容涉及自然人及其能力、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等。 (2)联合国(United Nations),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票据和国际商事仲 裁领域制定了一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 4、 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68年9月27日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 的公约》、1980年6月19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等,都 是欧共体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欧洲理事会在1963年设立了法律协作委员会”,目的在于对欧洲理事会现在和将来的 法律计划,尤其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各国私法领域的公约草案、示范法律和统一法 律的起草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在十一世纪意大利北部诸城邦,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居 民通商往来频繁。但当时各城邦的法则(习惯法和制订法)互不相同。如果城邦的法则 与罗马法相冲突,可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解决;对于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 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提出依照法则区别说予以解决。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 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 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 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判断人法或 物法可借助语词结构 3、影响和评价 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 律冲突的根本点。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 响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 Charles dumoulin)的意思自治理论 1)产生背景
欧洲经济共同体于 1968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 的公约》、1980 年 6 月 19 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等,都 是欧共体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欧洲理事会在 1963 年设立了“法律协作委员会”,目的在于对欧洲理事会现在和将来的 法律计划,尤其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各国私法领域的公约草案、示范法律和统一法 律的起草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二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在十一世纪意大利北部诸城邦,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居 民通商往来频繁。但当时各城邦的法则(习惯法和制订法)互不相同。如果城邦的法则 与罗马法相冲突,可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解决;对于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 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提出依照法则区别说予以解决。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 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 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 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判断人法或 物法可借助语词结构。 3、影响和评价 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 律冲突的根本点。 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 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 响。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的意思自治理论 (1)产生背景
16世纪,法国内部各地的法律极不统一。不但成文法与习惯法会发生冲突,一般习惯 与地方习惯之间以及各地方习惯之间均会发生冲突,适用起来很不方便。 (2)主要观点 杜摩兰( Charles dumoulin)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 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 划分。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 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2、达让特莱(D′ Argentre)的属地主义主张 1)产生背景 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学者达让特莱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当时,布列塔尼省刚加 入法国,封建势力强大,实行闭关自守政策。站在封建贵族的立场,他反对契约当事人 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2)主要观点 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 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成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 例外地适用属人法。除了人法和物法之外,还有一种混合法则”,即同一法则兼及于人 和物两个方面。他认为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3、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 市场的形成。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 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 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 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1、产生背景 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 但其内部17个省区仍有相当大的独立权,存在普遍的法律冲突现象:同时,荷兰面临
16 世纪,法国内部各地的法律极不统一。不但成文法与习惯法会发生冲突,一般习惯 与地方习惯之间以及各地方习惯之间均会发生冲突,适用起来很不方便。 (2)主要观点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 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 划分。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 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2、达让特莱(D’ Argentré)的属地主义主张 (1)产生背景 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学者达让特莱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当时,布列塔尼省刚加 入法国,封建势力强大,实行闭关自守政策。站在封建贵族的立场,他反对契约当事人 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 (2)主要观点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 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成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 例外地适用属人法。除了人法和物法之外,还有一种“混合法则”,即同一法则兼及于人 和物两个方面。他认为“混合法则”也适用属地法。 3、影响和评价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 市场的形成。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 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 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 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1、产生背景 17 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 但其内部 17 个省区仍有相当大的独立权,存在普遍的法律冲突现象;同时,荷兰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