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 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比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 过著作权法,基本沿袭 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 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 的决议》 953年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 《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上通过了《著作权法》。 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是作品,都具备以下三个基本 的特在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作品即形式。因此,这里的独创性是指 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 而且,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 定的创造性。 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 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 计算机软件。 口述作品,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 形式。在著作权法中一般被理解为在特定场 发表的正式言论。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 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 主要形式表演的
第二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 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 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 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 艺术作品。绘画是美术作品最普遍的形式。 二)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 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 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