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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约定合法吗? 秦先生与陈女士于1994年 1月结婚。当时,秦先生每月 收入6000元,陈女士每月收 入700元。在结婚时双方订立 书面协议,约定男方从每月收 入中拿出1500元,与女方每 月的700元共同作为家庭生活 费,其余财产归个人所有。两 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到法 院离婚。双方唯一的争议是男 方有存款10万元
或大学 自強弘皲求是拓新 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 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 体间 民集美体的野利务及 我不能白捡, 给点保管费吧! 承应事 民事主 吧 公献面“量贵 通 如》第4条现定,民事活 应当遵循公平的原
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 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 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 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 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事主 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 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 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或大学 自強弘皲求是拓新 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未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 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 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卖 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 出 铵喜欢就会元吧刘毫甲:试堡使地对毛琴说:的 你也别找我要回去。主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古 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 碗 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还 重按5某闻百出的8元x灵旁 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回 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玉某则明确表示放吗 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 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 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
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 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 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 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 “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 “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 你也别找我要回去。 ”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 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 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 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 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王某立即 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 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 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 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 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 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 卖 出 的 古 碗 还 能 收 回 吗 ?
或大学 自強弘皲求是拓新 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 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 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 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 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
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 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 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 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 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等
或大学 自強弘皲求是拓新 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因盖房需要黄沙,便与 同村专跑汽车运输业务的专业户赵某即本案的被告) 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 沙,单价为每车350元。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 沙供不应求,价格开始上涨,从每车350元上涨到每 车400元。赵某见黄沙价格日渐升高,不愿如数供货。 因其有两辆货车用来跑运输业务,一辆为“东 风”141型,载重4吨左右;另一颇为130型,载重2 吨左右。当地人以“车”作为计量标准时,在没有特 别指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指141型卡车的运载量。而 赵某则故意用130型卡车给李某供贷。运完10车之后, 规定不明时应如何解 合 同中对运输工 赵某声称合同已履行完毕,将不再供货。李某当然不 同意,要求用130型车再送10车。双方协商不成,李 释具 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他 因停工待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赵某则辩称 合同中所说的“车”就是130型货车,因此,合同已 履行完毕
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因盖房需要黄沙,便与 同村专跑汽车运输业务的专业户赵某(即本案的被告) 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 沙,单价为每车350元。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 沙供不应求,价格开始上涨,从每车350元上涨到每 车400元。赵某见黄沙价格日渐升高,不愿如数供货。 因 其有 两辆 货车 用来 跑运 输业 务, 一辆 为“ 东 风”141型,载重4吨左右;另一颇为130型,载重2 吨左右。当地人以“车”作为计量标准时,在没有特 别指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指141型卡车的运载量。而 赵某则故意用130型卡车给李某供贷。运完10车之后, 赵某声称合同已履行完毕,将不再供货。李某当然不 同意,要求用130型车再送10车。双方协商不成,李 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他 因停工待料、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赵某则辩称: 合同中所说的“车”就是130型货车,因此,合同已 履行完毕。 合 同 中 对 运 输 工 具 规 定 不 明 时 应 如 何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