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登记 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 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 权亦属于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 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七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八、 本权与占有 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登记 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 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 权亦属于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 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八、本权与占有 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第三节物权的客体 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 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二、物的基本属性 (一)客观物质性 (二)可支配性 (三)可使用性 (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 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 二、物的基本属性 (一)客观物质性 (二)可支配性 (三)可使用性 (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别主要有: 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其二 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 其三, 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 其四 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的不同。 与宽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六)有主物和无主物 (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八)主物与从物 (九)原物与孳息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别主要有: 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其二,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 其三,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 其四,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的不同。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六)有主物和无主物 (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八)主物与从物 (九)原物与孳息
四、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因人们 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 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 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单方义务 (三)尸体 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四、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因人们 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 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 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单方义务 (三)尸体 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一、 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 ■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 (一)一效力说 (二)二效力说 (三)三效力说 (四)四效力说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 一、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 ◼ 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 ◼ (一)一效力说 ◼ (二)二效力说 ◼ (三)三效力说 ◼ (四)四效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