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1040一2007 开通工作。 e)在首次并网日7日前,双方共同完成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联调。 f)其他相关工作。 5.1.9首次并网日5日前,电网调度机构应组织认定本标准规定的拟并网方并网条件。当拟并网方不具 备并网条件时,电网调度机构应拒绝其并网运行,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向其书面说明不能并网的理由。 拟并网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符合并网必备条件之后方可并网。 5.1,10拟并网方根据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按照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完 成并网运行操作。 5.1.11需进行系统联合调试的,拟并网方应提前7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 于系统调试前一日批复。 5.1.12首次并网前,拟并网方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有关《购售电合同》 或《供用电合同》。 5.1.13新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行前,应邀请电网调度机构人员参与完成附录B包含的系统调试工作:调 试结束后,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详细的调试报告,经电网调度机构组织评审合格、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 5.2应满足的电网技术特性和运行特性 电网调度机构有义务协调和调整所有并入电网的发电厂、电网和用户的设备运行方式,以保证并网 点电力系统的技术、运行特性满足下述要求。同时,电网内的发电厂、电网和用户有义务按照相关电网 调度机构的安排或指令对本企业设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电网运行的要求。 5.2.1电网频率偏差。电力系统的标准频率为50Hz,其偏差应满足GBT15945的要求。 5.2.2特殊情况下,系统频率在短时间内可能上升到51Hz或下降到48Hz。发电厂和其他相关设备的设 计应保证发电厂和其他相关设备运行特性满足以下要求: a)在48.5Hz50.5Hz范围能够连续运行。 b)在48Hz~48.5Hz范围内,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300s,累计运行不少于300min。 c)在50.5Hz~51Hz范围内,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80s,累计运行不少于180min。 5.2.3电网电压偏差。在电力系统的每个并网点,电力系统电压偏差应符合SD325和GB12325的要 求。在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电力系统电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5.2.4电压波形质量。电网使用者向电网注入的谐波应当不超过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接入电力系 统的所有设备,应该能够承受下列范围内谐波和三相不平衡导致的电压波形畸变: a)谐波含量。在计划停电和故障停电条件下(除非发生异常工况)电力系统谐波应符合GB/T14549 要求: b)三相不平衡。电力系统三相不平衡量应符合GB/T15543的要求: c)电压波动。接入设备对并网点电压波动的影响应符合GB12326的要求。 5.3通用并(联)网技术条件 5.3.1人员要求。 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和拟并网方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均须具备上岗值班资格。资格认定 由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组织进行。 5.3.2继电保护。 5.3.2.1并(联)网前,除满足工程验收和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外,继电保护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统一并(联)网界面继电保护设备调度术语,交换并(联)网双方保护设备的命名与编号, 书面明确相关保护设备的使用和投退原则:并(联)网双方交换整定计算所需的资料、系统参 数和整定限额。电厂并网前应根据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建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制。 b)明确有关发电机、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并按规定执行。 c)双方已书面明确并(联)网界面继电保护设备的整定计算、运行维护、检验和技术管理工作范 12
DL/T1040-2007 围和职责的划分,并确定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互交换各自制定的接口设备的继电保护运 行管理规程。 d)与双方运行有关的全部继电保护装置已经整定完毕,完成了必要的联调试验,所有继电保护装 置、故障录波、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与相关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5.3.2.2继电保护装置的验收应以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相关验收规定等为依据。 5,3.2.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设备应按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的电力行业标准及有 关规程进行调试,并按该设备调度管辖部门编制的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所有继电保护装置只 有在检验和整定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具备并网试验条件。在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试验, 并确认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以及确认方向、差动、距离等保护装置有关元件及接线的 正确性后,继电保护装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5.3.2.4双方应制定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制度应满足有关法规、电力 行业标准、电网企业的反事故措施规定以及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规定。 5.3.2.5新投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所在电网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以及所在电网的微机型保护 和故障录波器软件版本管理规定。 5.3.2.6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基本工作原则和程序包括: a)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遵循DLT559、DLT584、DLT684等标准所确定的整定原则。 b)网与网、网与厂的继电保护定值应相互协调。 c)拟并网方应在首次并网日90日前向所属电网调度机构提供附录A规定的资料。 d)在首次并网日(或倒送电)5日前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涉及实测参数时,则在收 到实测参数5日后,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 5.3.2.7并(联)网前应通过的调试及有关试验见附录B。 5.3.3电力系统通信。 5.3.3.1并网双方的通信系统应能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及调度电话等业务对电力 通信的要求。 5.3.3.2拟并网方至电网调度端之间应具备两个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通信通道;在暂不能满足上述要 求的特殊情况下,由并网双方协商解决。 5.3.3.3同一条输电线路上的两套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信号一般采用两种不同的通信方式进行传 送。当只采用光纤通信方式时,应考虑两条不同路由的光纤通道:当只有一条光缆路由时,应安排在不 同的纤芯上。当只采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方式时,应分别安排在不同相的导线上。 5.3.3.4拟并网方新建通信电路在正式投运前,应由建设方会同拟并电网的有关通信部门对新建通信电 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按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5.3.3.5为保障电网运行的可靠性和电力通信网的安全性,未经上级电力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接入 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企业不得利用通信电路承载非电力企业的通信业务或从事营业性活动。 5.3.3.6拟并网方的通信电路应配备监测系统,并能将设备运行工况、告警信号等传送至相关通信电路 的运行管理部门或有人值班的地方。 5.3.3.7拟并网方的通信设备应配置通信专用电源系统。通信专用电源系统一般应由两路输入电源、整 流器和蓄电池组组成。 5.3.3.8拟并网方的通信设备技术体制应与所并入电力通信网所采用的技术体制相一致,符合国际、国 家及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拟并网方的通信方案应经电网通信主管部门核定同意,并通过电网通信主管 部门组织的测试验收。 5.3.3.9并(联)网前应完成的资料及信息交换见附录A。 5.3.3.10并(联)网前应通过的调试及有关试验见附录B。 5.3.4调度自动化。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