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 ● 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 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 进出关境时,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 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 2001年1月1日新《海关法》
●二、申报 ● 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 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 进出关境时,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 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 ● ● 2001年1月1日新《海关法》
●三、报关地点 : ● 根据现行的海关法规,进出口货物的 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出境地原则: ·2、转关运输原则; 进口货物在设在海关的指运地(最终 目的港),出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 向海关报关 3、指定地点原则
●三、报关地点: ● 根据现行的海关法规,进出口货物的 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 1、进出境地原则; ● 2、转关运输原则; ● 进口货物在设在海关的指运地(最终 目的港),出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 向海关报关; ● 3、指定地点原则
。四、申报期限 。1、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 根据《海关法》第18条、21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从第15日起,收取滞报金(0.5%0)。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 根据《海关法》第18条、21条的规定,出口货物的收货人除海关特准外, 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 四、申报期限 ● 1、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 根据《海关法》第18条、21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 从第15日起,收取滞报金(0.5‰)。 ●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 根据《海关法》第18条、21条的规定,出口货物的收货人除海关特准外, 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五、报关时交验的单证 ●1、进▣货物时 。(1)、进口报关单; 。(2)、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3)、发票、装箱单; ·(4)、提货单(或运单): ●(5)、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 ●(7)、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其他有关单证
● 五、报关时交验的单证 ● 1、进口货物时 ● (1)、进口报关单; ● (2)、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 (3)、发票、装箱单; ● (4)、提货单(或运单); ● (5)、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 (6)、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 ● (7)、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其他有关单证
。2、出▣货物时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时加填一份浅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出▣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3)、发票、装箱单; ·(4)、商检证明: 。(5)、对方要求的产地证明: ●(6)、出口收汇核销单(创汇企业): 。(7)、其他有关单证
● 2、出口货物时 ●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时加填一份浅黄色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 (2)、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 (3)、发票、装箱单; ● (4)、商检证明; ● (5)、对方要求的产地证明; ● (6)、出口收汇核销单(创汇企业); ● (7)、 其他有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