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 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 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 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 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这类纠纷案件所涉及到科技的复杂性,为保证审判 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 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的髙级人民法院根 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 区的开放城市或设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较大城市的中 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由于这类纠纷案件所涉及到科技的复杂性,为保证审判 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 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 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 区的开放城市或设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较大城市的中 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
第5编其他知识产权 ·第27章植物新品种权 第28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29章商业秘密权 ·第30章地理标志权 第31章商号权 第32章域名权 ·第33章反不正当竞争
第5编 其他知识产权 • 第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 第28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第29章 商业秘密权 • 第30章 地理标志权 • 第31章 商号权 • 第32章 域名权 • 第33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27章植物新品种权 ·27.1植物新品种概述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
第27章 植物新品种权 • 27.1植物新品种概述 • 27.2植物新品种的取得、终止和无效 • 27.3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