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民事行为的依据 学校的民事行为,不要求都有法律依据 无论是有法律依据,还是没有法律依据 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学校作为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就是可为的
(二)学校民事行为的依据 ⚫ 学校的民事行为,不要求都有法律依据。 无论是有法律依据,还是没有法律依据, 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学校作为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就是可为的
四、学校行政的性质 政菲客红指老非款 茠 宁篆悟于公行政值公攻不等 国家行政属 氡撬基佛非籥的公共 住陵6宽详2份合度 下页
四、学校行政的性质 ⚫ 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行 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 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 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 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 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 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等)的行政。(转 下页)
《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4)(5)(6) 项分别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下列 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30第2款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 理,由校长负责。从教育法的这些规定可以 看出,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被高等 学校拒绝录取、高校学生不服校方开除、退 学处分或拒发毕 学位证而提出的诉讼 法院将被诉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学校的这些 政属于公行政、外部行政
⚫ 《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4)(5)(6) 项分别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下列 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30条第2款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 理,由校长负责。从教育法的这些规定可以 看出,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管 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被高等 学校拒绝录取、高校学生不服校方开除、退 学处分或拒发毕业证、学位证而提出的诉讼。 法院将被诉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而归入行政诉讼被告的范畴。学校的这些 行政属于公行政、外部行政
五、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五、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 (一)学校的权利 ⚫ (二)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权利,不享有这种权利 来旁皱瞀淒溱奘素玉有实施数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为也即 、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行使这项 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遵守法律和 主管机关规定的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一旦滥用这种权利,违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危害社会公共 ,侵害了受教育者、教师、职工的合 它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区别主要表现在 事主体可以根据 志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某 些民事权利;而学校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随意行使办学自主权 也不能放弃和转让。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有的民軎情利,特别是 本身也是其行便办学自主权 真体表现,是学校正常运行的保障。(转下员
(一)学校的权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权利,不享有这种权利, 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即 不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行使这项 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遵守法律和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一旦滥用这种权利,违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危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有严重的渎职行为,侵害了受教育者、教师、职工的合 法权益,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3、它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区别主要表现在, 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甚至可以放弃某 些民事权利;而学校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随意行使办学自主权, 也不能放弃和转让。联系之处主要表现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 有的民事情利,特别是享有财产权利,本身也是其行使办学自主权 的一个具体表现,是学校正常运行的保障。(转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