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办理挂失手续,并耐心向中年男子作了说明。 次日,中年男子都囔着来到行长办公室,他似乎认定这笔钱就是他妻子的,执意要求行长 同意其办理挂失手续。行长对此事十分重视,认定这事若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存款纠纷。从维护 存款人的正当权益出发,他果断决定,请法律公证部门依法协助调查并予以公证 按照开户凭条上的地址,公证员在分理处主任的陪同下,赶了几十里崎岖泥泞的乡间小路, 先后走访四个村庄,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另一个同姓的林某。这位林某向公证员详细叙述了存款 开户日期、金额及前前后后的存款情况,并向公证员出具了盖有中行古市分理处业务公章的活期 存折。经过分理处主任的仔细辨认及在场公证员的公证,最终确认这位林某才是真正的存款人。 至此,这起由同名同姓引起的存款挂失疑案 在法律公证的协助下,彻底查清。而此时中年男子 的疑虑也已烟消云散,他非但没有因为得不到这笔存款而埋怨,反被中行员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 度而打动。 [分析提示]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 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银行人员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应该遵章守纪,“代客”服务的范围要有个限度,首先 要保证存款安全。 「思考题] 1.简述对存款人保护的涵义和内容 2.为什么要对存款人进行保护 3.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多处提到对存款人进行保护,请分析这些规定对商业银行的经 营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4.对存款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案例三:美国80年代规避既有管理法规的吸存创新 1、绕开Q条例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的限制,创新NO、ATS、MW和隔日回 购协议等新的存款品种 1970年,作为努力寻找法律管制漏洞的结果,马萨诸塞州的一家互助储蓄银行发现了对支 典存款禁止支付利息的法规的漏洞,从而发了横财。实际上,只严把一种支票称作可转让提款通 知书NO),可签发这 知书的账户便可以在法律上不被作为支票账户看待了。这样,N0账广 便不受有关支票账户法规之限,可以支付利息。在两年的讼争后,马萨诸塞州的互助储蓄银行于 1972年5月获准发行支付利息的NOW账户。继之,1972年9月新罕布什尔州的法院确认了NO 账户在该州的合法性。由于商业银行不愿意在支票账户存款上受到来自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竞 争,他们发动了一场运动来阻止此类账户向其他州意延。结果,是美国国会于1974年元月通过 法令,把NO账户限制在新英格兰的各州之内。1980年,法律最终还是允许了全国各地的储贷协 会、互助储蓄银行和商业银 开办NO 同时信贷协会的类似账户(股金汇票 批准 另一种能使银行对支票账户支付利总的创新是自动转换储蓄账户(ATS)·在这种安排中,支 票账户中一定金额之上的余额都能自动转换为支付利息的储蓄账户。当对自动转换储蓄账户签发 支票时,必要的兑付支票资金会自动地从储蓄账户转到支票账户上。这样,可得利息的储蓄账户 上的金额实际上成为存款者支票账户的一部分,因为它们是可供签发支票的。然而,从法律上说, 这是 一种储蓄账 而不 是向存款者支付利息的支 ,商业银行向他们的公司存款者提供 另一种形式的ATS账户,他们利用一种所消“清理账户 来从事隔日回购安排。在这种安下 在一家公司营业终了时,其支票账户一定金额以上的存款都“全数清理出去”,投资于隔日回购 协定上,而这项交易是向该公司支付利息的,即这家公司购买财政部债券,而银行同意于第二天 16
16 决定不办理挂失手续,并耐心向中年男子作了说明。 次日,中年男子嘟囔着来到行长办公室,他似乎认定这笔钱就是他妻子的,执意要求行长 同意其办理挂失手续。行长对此事十分重视,认定这事若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存款纠纷。从维护 存款人的正当权益出发,他果断决定,请法律公证部门依法协助调查并予以公证。 按照开户凭条上的地址,公证员在分理处主任的陪同下,赶了几十里崎岖泥泞的乡间小路, 先后走访四个村庄,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另一个同姓的林某。这位林某向公证员详细叙述了存款 开户日期、金额及前前后后的存款情况,并向公证员出具了盖有中行古市分理处业务公章的活期 存折。经过分理处主任的仔细辨认及在场公证员的公证,最终确认这位林某才是真正的存款人。 至此,这起由同名同姓引起的存款挂失疑案,在法律公证的协助下,彻底查清。而此时中年男子 的疑虑也已烟消云散,他非但没有因为得不到这笔存款而埋怨,反被中行员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 度而打动。 [分析提示]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29 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 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银行人员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应该遵章守纪,“代客”服务的范围要有个限度,首先 要保证存款安全。 [思考题] 1.简述对存款人保护的涵义和内容。 2.为什么要对存款人进行保护? 3.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多处提到对存款人进行保护,请分析这些规定对商业银行的经 营管理有何重要意义。 4.对存款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案例三:美国 80 年代规避既有管理法规的吸存创新 1、绕开 Q 条例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的限制,创新 NOW、ATS、MMM 和隔日回 购协议等新的存款品种 1970 年,作为努力寻找法律管制漏洞的结果,马萨诸塞州的一家互助储蓄银行发现了对支 票存款禁止支付利息的法规的漏洞,从而发了横财。实际上,只要把一种支票称作可转让提款通 知书(NOW),可签发这种通知书的账户便可以在法律上不被作为支票账户看待了。这样,NOW 账户 便不受有关支票账户法规之限,可以支付利息。在两年的讼争后,马萨诸塞州的互助储蓄银行于 1972 年 5 月获准发行支付利息的 NOW 账户。继之,1972 年 9 月新罕布什尔州的法院确认了 NOW 账户在该州的合法性。由于商业银行不愿意在支票账户存款上受到来自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竞 争,他们发动了一场运动来阻止此类账户向其他州蔓延。结果,是美国国会于 1974 年元月通过 法令,把 NOW 账户限制在新英格兰的各州之内。1980 年,法律最终还是允许了全国各地的储贷协 会、互助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办 NOW 账户,同时信贷协会的类似账户(股金汇票账户)也获批准。 另一种能使银行对支票账户支付利息的创新是自动转换储蓄账户(ATS)。在这种安排中,支 票账户中一定金额之上的余额都能自动转换为支付利息的储蓄账户。当对自动转换储蓄账户签发 支票时,必要的兑付支票资金会自动地从储蓄账户转到支票账户上。这样,可得利息的储蓄账户 上的金额实际上成为存款者支票账户的一部分,因为它们是可供签发支票的。然而,从法律上说, 这是一种储蓄账户,而不是向存款者支付利息的支票账户。商业银行向他们的公司存款者提供了 另一种形式的 ATS 账户,他们利用一种所谓“清理账户”来从事隔日回购安排。在这种安排下, 在一家公司营业终了时,其支票账户一定金额以上的存款都“全数清理出去”,投资于隔日回购 协定上,而这项交易是向该公司支付利息的,即这家公司购买财政部债券,而银行同意于第二天
以稍高的价格回购这些债券。同样,尽管支票账户在法律上不支付利息,但该公司实际上还是在 它可以签发支票的存款余额上获得了利息。 侧四货币市场石助基金,它也是为了想游存款利率上限和法定准各要求的管制而产生的 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发行一种股份 这种股份可按固定价格(通常是一美元)以开支票的方式兑现 此外,你还能对这些以股份形式持有的存款签发支票。尽管货币市场基金的股份实际上是有利息 的支票账户,但它们在法律上并不是存款,因而不受法规限制,可以支付高于银行存煮的利率。 第一家W是由华尔街两名离经叛道者布色斯本特和立利布朗于1971年创设的。然而,1971 1977年,市场利率很低,使得它们不比银行存款有特别优越之处。1978年年初,当市场利率攀 升超过10%,比起Q项条款规定的上限5.5%高出许多时,情况就迅速发生了变化。1977年, 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的资产只有不到40亿美元,1978年增至100亿美元,1979年超过400亿美元 1982年则达到了2300亿美元,现在,它们的资产约为5000亿美元。至少可以说,货币市场互助 基金是一项成功的创新。 2、绕开存数保险悬高限制。开发了经组人存款 通过经纪人存 ,可以使那些想快速增加资金来源以从事高赢利项目的银行和储贷协会通过 发行比竞争对手更高利率的有保险的大额存单来吸引必要的资金。如果没有存款保险,高利率也 不会促使储户给骨险精神极强的银行提供资金,因为它们有可能血本无归。但是有了存款保险就 会促使储户将款项存支付最高利息的银行。经纪人存款可以帮助大储户绕过10万美元的存款保 哈限制。如一个存款1000万关元的储户找到经纪人,通过经纪人将1000万关元分成100份,每 份10万美元,分别从100家银行购进10万美元的存单。因为每份存单的金额都在各家银行10 万美元的保险限额内,这样大储户的1000万美元都获得了存款保险。1984年联邦存款保险机构 曾经通过了一项规定,禁止大额经纪存款,但联邦法院的判决却推翻了这个禁令 [分析提示] 美国1933年根行法即《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中0条例禁止对支票存款支付利息,把支要 存款业务限定由商业银行办理 并对其他利率设置了利率上限。Q项条款使美国的储贷协会和互 助储蓄银行在60年代末期受利率上升之害最大。它们损失了大量资金 这些资金都被能支付 高利率的金融工具吸引走了,因而它们需要开新的资金来源来维持其有利可图的贷款。然而既 有的法规又不能违反,于是惟一的办法就是绕开Q条例对存款利*上限的管制。在此动力下,美 国的银行界出现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如NO调、ATS、MMW、隔日回购协议等。这些新的存款品种 既没有违反法律,又绕开了管制,吸引了客户,保住了可靠的资金来源。与此相类似,美国1980 年的《存款机构 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 出台的结 ,将联手 哈 融规定从每月 4万关 元增加到10万美元,规定只有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才能够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可是 对银行来说超过10万元的大额储户才是最重要的。于是一种同样达到如上NOm等的效果的金融 创新出现了,即经纪人存款。这些创新有效地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保持了它们同其他金 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最终怕使美国货币当局放松了对文些银行的管制,伸储佛协会和互助储蓄银 行赢得了将近20年的发展时间 [思考思 1,为什么说NOW、ATS、MM、隔日回购协议以及经纪人存款,这些脍炙人口的金融创新品 种,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位置,但美国商业银行的这种创新没有触犯法律? 2.Q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预布的?这一条例对美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怎样的形 响? 3.美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创新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进行的 4.这些创新的存款品种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何重要意义? 5.美国商业银行的创新之举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有何借鉴作用? 17
17 以稍高的价格回购这些债券。同样,尽管支票账户在法律上不支付利息,但该公司实际上还是在 它可以签发支票的存款余额上获得了利息。 MMM 即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它也是为了规避存款利率上限和法定准备要求的管制而产生的。 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发行一种股份,这种股份可按固定价格(通常是一美元)以开支票的方式兑现。 此外,你还能对这些以股份形式持有的存款签发支票。尽管货币市场基金的股份实际上是有利息 的支票账户,但它们在法律上并不是存款,因而不受法规限制,可以支付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 第一家 MMM 是由华尔街两名离经叛道者布鲁斯本特和亨利布朗于 1971 年创设的。然而,1971~ 1977 年,市场利率很低,使得它们不比银行存款有特别优越之处。1978 年年初,当市场利率攀 升超过 10%,比起 Q 项条款规定的上限 5.5%高出许多时,情况就迅速发生了变化。1977 年, 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的资产只有不到 40 亿美元,1978 年增至 100 亿美元,1979 年超过 400 亿美元, 1982 年则达到了 2300 亿美元,现在,它们的资产约为 5000 亿美元。至少可以说,货币市场互助 基金是一项成功的创新。 2、绕开存款保险最高限制,开发了经纪人存款 通过经纪人存款,可以使那些想快速增加资金来源以从事高赢利项目的银行和储贷协会通过 发行比竞争对手更高利率的有保险的大额存单来吸引必要的资金。如果没有存款保险,高利率也 不会促使储户给冒险精神极强的银行提供资金,因为它们有可能血本无归。但是有了存款保险就 会促使储户将款项存支付最高利息的银行。经纪人存款可以帮助大储户绕过 10 万美元的存款保 险限制。如一个存款 1000 万美元的储户找到经纪人,通过经纪人将 1000 万美元分成 100 份,每 份 10 万美元,分别从 100 家银行购进 10 万美元的存单。因为每份存单的金额都在各家银行 10 万美元的保险限额内,这样大储户的 1000 万美元都获得了存款保险。1984 年联邦存款保险机构 曾经通过了一项规定,禁止大额经纪存款,但联邦法院的判决却推翻了这个禁令。 [分析提示] 美国 1933 年银行法即《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中 Q 条例禁止对支票存款支付利息,把支票 存款业务限定由商业银行办理,并对其他利率设置了利率上限。Q 项条款使美国的储贷协会和互 助储蓄银行在 60 年代末期受利率上升之害最大。它们损失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都被能支付较 高利率的金融工具吸引走了,因而它们需要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来维持其有利可图的贷款。然而既 有的法规又不能违反,于是惟一的办法就是绕开 Q 条例对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在此动力下,美 国的银行界出现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如 NOW、ATS、MMM、隔日回购协议等。这些新的存款品种 既没有违反法律,又绕开了管制,吸引了客户,保住了可靠的资金来源。与此相类似,美国 1980 年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出台的结果,将联邦存款保险的金融规定从每户 4 万美 元增加到 10 万美元,规定只有 10 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才能够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可是 对银行来说超过 10 万元的大额储户才是最重要的。于是一种同样达到如上 NOW 等的效果的金融 创新出现了,即经纪人存款。这些创新有效地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保持了它们同其他金 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最终迫使美国货币当局放松了对这些银行的管制,使储贷协会和互助储蓄银 行赢得了将近 20 年的发展时间。 [思考题] 1.为什么说 NOW、ATS、MMM、隔日回购协议以及经纪人存款,这些脍炙人口的金融创新品 种,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位置,但美国商业银行的这种创新没有触犯法律? 2.Q 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颁布的?这一条例对美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怎样的影 响? 3.美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创新是在怎样的情况下进行的? 4.这些创新的存款品种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何重要意义? 5.美国商业银行的创新之举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有何借鉴作用?
案例四: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84年,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 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在我国逐步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 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信贷资金运行体制也逐步形成。到10月份,中央银行确立了“统一计划 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的横向余缺 调剂。一些地区开始出现同业拆借活动。不过,拆借量很小,不足以形成规模市场。 1986年,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开始启动。1986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从此,同业拆借活动开始在 全国迅速展开 并建立了以广州、重庆、武汉、沈阳、成都等城市为中心的有形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冲破了信贷资金配置的“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改变了“向上要钱多,自筹资金 少”的传统状况,使得信贷资金在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进也有出,加速了资金的周转。1987 年,同业拆借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拆借量达2300亿元。 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融涤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市场拐 作。但是,问题随之出现 一些机构拆借资金不还,或用拆借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等。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对融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198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融资公司, 同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资金市场的监管。 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颜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比较系统地对同业拆借市 场运作做了规定。《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同业拆借是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 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和解决临时性周转需要,不得 用于发放周定资产投资贷款 还规定了资金拆入比例与拆借利率等。《试行办法》对同业拆借市 场的发育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经过整顿,同业拆借市场重新起步发展。1989年和1990年的 同业拆借量基本稳定下来,达300亿元左右。此后,股票与房地产投资日渐升温,社会上出现 了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乱提高利率和乱拆借的现象。1992年下半年和1993年初愈演愈烈。 同业拆借市场再次路入混乱 1993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在整顿的同时,中国人民银 加强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继续下发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规 范起了良好作用。央行的整顿有效地限制了一些违规拆借行为。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提 出“有堵有疏”的管理办法,通过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将各地分散的同业拆借活动纳入统一的 同业拆借市场。11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撒销冬商业银行的融资中心、资金市场笔同业拆借中介 机构,并从1995年第四 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 196年1月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组织领导下,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网 络,12家商业银行总行和15家融资中心开始进行人民币联网拆借交易,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 场正式建成,并首次生成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3月29日起,参与联网交易的 商业银行总行和融资中心分别增至20家和35家】 新建成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实行二级架构 级交易网的主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和经改造的各地融资中心。目前 一级网络 员共有55家 利用中国外汇交易系统的交易网络进行全国联网交易。 二级网络由35个独资中心组织当地金 机构就地交易。一级网络与二级网络同步运行,融资中心不断地促成本辖区的资金融通,井将弟 额拿到一级网络平衡。一级网络中,商业银行总行一般只能自营:融资中心除了自营外,还能代 理当地二级市场的金融机构参与一级市场网络的交易。 鉴于黑市利率的存在 006年1日金 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运行之日起, 央银行就对同业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同时,还对各融资中心实行了拆借资金的限额控制。 过半年多的运行,同业拆借市场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稳定增加,利率稳中 有降。鉴于全面放开拆借市场利率的时机己经成熟,央行宜布,自6月1日起全面放开拆借市场 e
18 案例四: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84 年,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 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在我国逐步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 机构之间及其内部的信贷资金运行体制也逐步形成。到 10 月份,中央银行确立了“统一计划、 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的横向余缺 调剂。一些地区开始出现同业拆借活动。不过,拆借量很小,不足以形成规模市场。 1986 年,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开始启动。1986 年 1 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专业银行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从此,同业拆借活动开始在 全国迅速展开,并建立了以广州、重庆、武汉、沈阳、成都等城市为中心的有形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冲破了信贷资金配置的“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改变了“向上要钱多,自筹资金 少”的传统状况,使得信贷资金在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进也有出,加速了资金的周转。1987 年,同业拆借市场得到长足发展,拆借量达 2300 亿元。 1988 年 3 月,中国人民银行试图通过融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市场操 作。但是,问题随之出现:一些机构拆借资金不还,或用拆借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等。10 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对融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1989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融资公司, 同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资金市场的监管。 1990 年 3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比较系统地对同业拆借市 场运作做了规定。《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同业拆借是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 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和解决临时性周转需要,不得 用于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规定了资金拆入比例与拆借利率等。《试行办法》对同业拆借市 场的发育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经过整顿,同业拆借市场重新起步发展。1989 年和 1990 年的 同业拆借量基本稳定下来,达 2300 亿元左右。此后,股票与房地产投资日渐升温,社会上出现 了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乱提高利率和乱拆借的现象。1992 年下半年和 1993 年初愈演愈烈。 同业拆借市场再次陷入混乱。 1993 年 6 月,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整顿。在整顿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 加强了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继续下发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规 范起了良好作用。央行的整顿有效地限制了一些违规拆借行为。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提 出“有堵有疏”的管理办法,通过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将各地分散的同业拆借活动纳入统一的 同业拆借市场。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各商业银行的融资中心、资金市场等同业拆借中介 机构,并从 1995 年第四季度起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 1996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组织领导下,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网 络,12 家商业银行总行和 15 家融资中心开始进行人民币联网拆借交易,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 场正式建成,并首次生成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3 月 29 日起,参与联网交易的 商业银行总行和融资中心分别增至 20 家和 35 家。 新建成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实行二级架构:一级交易网的主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和经改造的各地融资中心。目前,一级网络会员共有 55 家, 利用中国外汇交易系统的交易网络进行全国联网交易。二级网络由 35 个融资中心组织当地金融 机构就地交易。一级网络与二级网络同步运行,融资中心不断地促成本辖区的资金融通,井将差 额拿到一级网络平衡。一级网络中,商业银行总行一般只能自营;融资中心除了自营外,还能代 理当地二级市场的金融机构参与一级市场网络的交易。 鉴于黑市利率的存在,自 1996 年 1 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运行之日起,中 央银行就对同业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同时,还对各融资中心实行了拆借资金的限额控制。经 过半年多的运行,同业拆借市场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稳定增加,利率稳中 有降。鉴于全面放开拆借市场利率的时机已经成熟,央行宣布,自 6 月 1 日起全面放开拆借市场
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决定。这一举措推动了同业拆借 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为今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作为我国现行利率体系中市场化程 度最高的一个指标,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成为反映我国社会资金供求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 五、商业银行资产管理 案例一:“太保”与建行联手创新:个人购房贷款保险“套餐” 1998年6月2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分行在京举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工作会议”。会议提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联手运作的 个人购房贷款保险“套餐”,将大规模投放市场。 据介绍,在建行北京分行申请购房贷款的个人,只要获得了太保北京分公司的购房贷款保 险保单,便无需提供以前必需的第三方还贷担保。太保的这种保险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履约 保证保险”和“私有住宅保险”两部分,二者必须同时购买。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建行北京分 行,借款人获得个人住房贷款并参加此保险后,即成为被保证人。 根据此保证保险条款规定,被保证人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连续 个月未履行偿还 款责任,太保北京分公司将依照条款约定,向建行北京分行负责赔偿,并委托房地产交易机构拍 卖被保证人的抵押房屋。保证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为:保费=每期还款额×年费率(2%。~4%)× 0.5×(贷款期限+1)。投保人应一次性缴清保证保险保费。被保证人必须同时购买的“私有住宅 保哈”,将为抵押房层在遭受白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浩成的损失时,提供经济补楼,其保哈限期与 还贷期限相同。私有住宅保险保费=保险金额×1.5%×保险期限 此外,为解除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偿贷责任时家人无处栖身的后顾之忧,太保北京分公司还特 地提供了以人身意外伤苦为保障内容的“补充保险”。只要被保证人参加“补充保险”,太保将放 弃处理抵押房屋的权利,以使购房者在不幸事件发生后也能安居。太保还对参加“补充保险”的 被保证人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 [分析提示] 自199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如:发布了《个人 住宅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宅抵押贷款,并延长贷款期限:发布了《关 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住宅建设和消费的通知》:1999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 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提出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信贷增长点,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试办 耐用消费品贷款、教有助学贷款、旅游贷款和贷记卡业务,并将住房、汽车等消费品贷款的首期 支付 %降 0 款比例 最高可达 款的80%。毫无疑问, 各项消费信贷政第 的推出,对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来看,与预期的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其中的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银行对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没有把握。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和信用 担保制度,尤其是将消费信贷和保险结合起来的做法十分普遍。 1998年以来,随着国 房改政策的逐步 中国人民银行放宽 个人购房的金融政 为居民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如何确保银行发放的购房贷款如期归还 就成为有 关各方,尤其是放贷银行最为关注的问题。太保北京分公司与建行北京分行共同推出的这种购房 贷款保险,为保险介入房改、确保如期还贷,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回收 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用老1 为什么说“银保”联合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趋势 2.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 3.太保北京分公司和建行北京分行的这种做法有何积极意义?还存在怎样的问题?应如何加 19
19 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决定。这一举措推动了同业拆借 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为今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作为我国现行利率体系中市场化程 度最高的一个指标,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成为反映我国社会资金供求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 五、商业银行资产管理 案例一:“太保”与建行联手创新:个人购房贷款保险“套餐” 1998 年 6 月 26 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北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分行在京举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工作会议”。会议提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联手运作的 个人购房贷款保险“套餐”,将大规模投放市场。 据介绍,在建行北京分行申请购房贷款的个人,只要获得了太保北京分公司的购房贷款保 险保单,便无需提供以前必需的第三方还贷担保。太保的这种保险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履约 保证保险”和“私有住宅保险”两部分,二者必须同时购买。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建行北京分 行,借款人获得个人住房贷款并参加此保险后,即成为被保证人。 根据此保证保险条款规定,被保证人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偿还贷 款责任,太保北京分公司将依照条款约定,向建行北京分行负责赔偿,并委托房地产交易机构拍 卖被保证人的抵押房屋。保证保险的保费计算方法为;保费=每期还款额×年费率(2‰~4‰)× 0.5×(贷款期限+1)。投保人应一次性缴清保证保险保费。被保证人必须同时购买的“私有住宅 保险”,将为抵押房屋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其保险限期与 还贷期限相同。私有住宅保险保费=保险金额×1.5‰×保险期限。 此外,为解除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偿贷责任时家人无处栖身的后顾之忧,太保北京分公司还特 地提供了以人身意外伤害为保障内容的“补充保险”。只要被保证人参加“补充保险”,太保将放 弃处理抵押房屋的权利,以使购房者在不幸事件发生后也能安居。太保还对参加“补充保险”的 被保证人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 [分析提示] 自 1998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如:发布了《个人 住宅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宅抵押贷款,并延长贷款期限;发布了《关 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住宅建设和消费的通知》;1999 年 3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 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提出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信贷增长点,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试办 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和贷记卡业务,并将住房、汽车等消费品贷款的首期 支付比例由 30%降为 20%,贷款比例最高可达全部价款的 80%。毫无疑问,各项消费信贷政策 的推出,对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来看,与预期的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其中的一个重要 原因就是银行对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没有把握。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和信用 担保制度,尤其是将消费信贷和保险结合起来的做法十分普遍。 1998 年以来,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逐步明朗,中国人民银行放宽了个人购房的金融政策, 为居民通过银行贷款买房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如何确保银行发放的购房贷款如期归还,就成为有 关各方,尤其是放贷银行最为关注的问题。太保北京分公司与建行北京分行共同推出的这种购房 贷款保险,为保险介入房改、确保如期还贷,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回收 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思考题] 1.为什么说“银保”联合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趋势? 2.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有什么样的作用? 3.太保北京分公司和建行北京分行的这种做法有何积极意义?还存在怎样的问题?应如何加
以改进? 4.保险业介入住房信贷市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 案例 :两家商业银行因投资风险控制不当而招致损失 1、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倒闭的背景分析 1998年10月日本长期信用银行陷入困境以后,根据日本刚刚通过的《金融再生法》和《金 融早期健全法》的规定,日本政府将该银行列入国有化,并向该银行派驻人员进行资产清理和破 产原因调查。随者调查的深入,长期信用银行根据内部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对原长期信用银行的 领导层提出 了起诉 前总裁大野木克信等人涉嫌在1998年3月末的年度决算中制作虚假报告,隐戚不良债权 1500亿日元,违法斥资约71亿日元实施股东分红。根据调查,长期信用银行在向其关联的非银 行金融机构的融资中,按1997年秋天时的情况测算,无法回收的债权已经高达8000亿日元。如 果这笔无法回收的资产在1998年3月末的年度决算前全部加以处理,长期信用银行将面临开业 以来的首次无红利可分的局面。但长期信用银行的领导层认为要防止市场对长期信用银行的信任 下降,并维持其海外业务所需的8%的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继续进行分红,以安定人心。于是, 长期信用银行原领导层决定,将原来需要的坏账准备金由4500亿日元压缩到3000亿日元,并为 此制作了虚假的有价证券报告书。同时,在无红利可分的情况下,长期信用银行强掉面子,斥资 71亿日元用于分红。如果这些情祝属实,长期信用银行领导层已经违反了日本《证券交易法》和 《商法 此间媒体指出,金融当局无法摆脱干系。1998年3月,包括大藏大臣和日本银行总裁在内 的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长期信用银行为“健全银行”,并根据当时的稳定金融系统紧急对策, 向长期信用银行投入公共资金1700亿日元。换句话说,如果当时长期信用银行被认定已经陷入 资不抵债的境地,它就没有资格获取日本政府的公共资金注入。在公共资金投入仅仅半年时间过 后,到1998年10月,长期信用银行或因资不抵债达3000亿日元而破立,致使政府向其投入的 1700亿日元公共资金最终打了水漂。另外, 长期信用银行大规模向泡沫三行业(不动 大型建 筑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在处理东京协和、安全两家信用组合 破产事件的时候,长期信用银行对泡沫三行业的融资比例高达55.7%。可以说,粉饰决算最终葬 送了长期信用银行,但日本金融监管的不力和漏洞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2、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的背后 1999年 3月2日 1997年破产的前北海道拓殖银行 三名领导因涉嫌违反日本商法而 被逮捕。据说这三人在任期间都涉嫌向一家不动产公司无节制非法融资,导致北海道拓殖银行出 现了高达95亿日元的呆账。同时被速捕的还有接受巨额非法融资的不动产开发公司的前社长。 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前曾是日本大型都市银行之一,其破产给本来就落后的北海道地区经济造成 的打击非常严重。该银行破产后,围绕其善后处理和破产原因的调查一直没有停止过。而该银行 的前领导自然与破产脱离不了 此次被逮捕的三名前北海道拓殖银行领导分别是远原行长山内宏及其继任行长河谷贞吕和 该行常务广漱恭平。据警方调查,原行长山内宏从1994年4月8日到同年6月30日期间,先后 10次向经营休养设施开发的不动产集团3家公司提供总额8.4亿日元的融资。山内的继任河谷从 1994年7月8日到1997年10月13日又先后101次向包括上述3家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公司提 供融资87亿多日元 而广瀚与 两任行长共谋, 4月到195年5月共 计品次向该集 团公司提供资然.2亿日元。最终这些钱都由于该不动 公司经营惨淡而成了呆账。 北海道拓殖银行从80年代后半期开始正式向这家不动产集团公司提供独资,到1997年6 月,提供的融资总额超过700亿日元。这家不动产公司经营计划中的开发项目曾涉嫌违反日本《国
20 以改进? 4.保险业介入住房信贷市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 案例二:两家商业银行因投资风险控制不当而招致损失 1、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倒闭的背景分析 1998 年 l0 月日本长期信用银行陷入困境以后,根据日本刚刚通过的《金融再生法》和《金 融早期健全法》的规定,日本政府将该银行列入国有化,并向该银行派驻人员进行资产清理和破 产原因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长期信用银行根据内部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对原长期信用银行的 领导层提出了起诉。 前总裁大野木克信等人涉嫌在 1998 年 3 月末的年度决算中制作虚假报告,隐藏不良债权 1500 亿日元,违法斥资约 71 亿日元实施股东分红。根据调查,长期信用银行在向其关联的非银 行金融机构的融资中,按 1997 年秋天时的情况测算,无法回收的债权已经高达 8000 亿日元。如 果这笔无法回收的资产在 1998 年 3 月末的年度决算前全部加以处理,长期信用银行将面临开业 以来的首次无红利可分的局面。但长期信用银行的领导层认为要防止市场对长期信用银行的信任 下降,并维持其海外业务所需的 8%的自有资本充足率,必须继续进行分红,以安定人心。于是, 长期信用银行原领导层决定,将原来需要的坏账准备金由 4500 亿日元压缩到 3000 亿日元,并为 此制作了虚假的有价证券报告书。同时,在无红利可分的情况下,长期信用银行强撑面子,斥资 71 亿日元用于分红。如果这些情况属实,长期信用银行领导层已经违反了日本《证券交易法》和 《商法》。 此间媒体指出,金融当局无法摆脱干系。1998 年 3 月,包括大藏大臣和日本银行总裁在内 的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长期信用银行为“健全银行”,并根据当时的稳定金融系统紧急对策, 向长期信用银行投入公共资金 1700 亿日元。换句话说,如果当时长期信用银行被认定已经陷入 资不抵债的境地,它就没有资格获取日本政府的公共资金注入。在公共资金投入仅仅半年时间过 后,到 1998 年 10 月,长期信用银行就因资不抵债达 3000 亿日元而破产,致使政府向其投入的 1700 亿日元公共资金最终打了水漂。另外,长期信用银行大规模向泡沫三行业(不动产、大型建 筑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在处理东京协和、安全两家信用组合 破产事件的时候,长期信用银行对泡沫三行业的融资比例高达 55.7%。可以说,粉饰决算最终葬 送了长期信用银行,但日本金融监管的不力和漏洞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2、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的背后 1999 年 3 月 2 日晚,已于 1997 年破产的前北海道拓殖银行三名领导因涉嫌违反日本商法而 被逮捕。据说这三人在任期间都涉嫌向一家不动产公司无节制非法融资,导致北海道拓殖银行出 现了高达 95 亿日元的呆账。同时被逮捕的还有接受巨额非法融资的不动产开发公司的前社长。 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前曾是日本大型都市银行之一,其破产给本来就落后的北海道地区经济造成 的打击非常严重。该银行破产后,围绕其善后处理和破产原因的调查一直没有停止过。而该银行 的前领导自然与破产脱离不了干系。 此次被逮捕的三名前北海道拓殖银行领导分别是远原行长山内宏及其继任行长河谷贞昌和 该行常务广漱恭平。据警方调查,原行长山内宏从 1994 年 4 月 8 日到同年 6 月 30 日期间,先后 10 次向经营休养设施开发的不动产集团 3 家公司提供总额 8.4 亿日元的融资。山内的继任河谷从 1994 年 7 月 8 日到 1997 年 10 月 13 日又先后 101 次向包括上述 3 家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公司提 供融资 87 亿多日元。而广瀚与前两任行长共谋,从 1994 年 4 月到 1995 年 5 月共计 53 次向该集 团公司提供融资 48.2 亿日元。最终这些钱都由于该不动产公司经营惨淡而成了呆账。 北海道拓殖银行从 80 年代后半期开始正式向这家不动产集团公司提供融资,到 1997 年 6 月,提供的融资总额超过 700 亿日元。这家不动产公司经营计划中的开发项目曾涉嫌违反日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