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定的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就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只有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由民事主体的行为或其他民事法 律事实,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A与B有了结婚的事实,才能成为夫妻关系,否则只 有《婚姻法》并不能自然而然的形成夫妻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 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即民法是通过调整民事权利义务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 原因,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 性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不管是自然人、企业还是国家机关,只要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都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起着很大的 作用。 民事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体现国家意志。但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由民事主体在自 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 征之一。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婚 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法律关系等。最典型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对等相互的(除赠与合同)。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法学理论基础,也是民法学总纲。 2、对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11
11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规范,就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只有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由民事主体的行为或其他民事法 律事实,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A 与 B 有了结婚的事实,才能成为夫妻关系,否则只 有《婚姻法》并不能自然而然的形成夫妻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 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即民法是通过调整民事权利义务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因此,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 原因,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 性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不管是自然人、企业还是国家机关,只要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都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起着很大的 作用。 民事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体现国家意志。但民事法律关系通常是由民事主体在自 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 征之一。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婚 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法律关系等。最典型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对等相互的(除赠与合同)。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法学理论基础,也是民法学总纲。 2、对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 民法学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的理论对每一项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的判断,对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有着以 简驭繁、纲举目张的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烋,简称民事志俠,是指衾加民事法律关系烹有民事权利和承想民 事义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法律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 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是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 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是多方的。一方可以为一人 也可为多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屁事法律关系的客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有的民惠义条质指的 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产生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依托,又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 重要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愙体主要有思类:物、行为賀力成果和人身利旋其分别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 如国家土地使用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肉容是指民惠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有的民惠权利和负有的民惠义条。没 有民事权利义条肉寮,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与义务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例如,债权人有同时 履行抗辩权,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交货时间地点等,就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更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变化,即原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变为另 一个主体。例如甲把对乙的债权转移给丙,并通知乙,此时债的权利人就变为乙。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是指客体的性质或范围发生变化。例如,所有物部分灭失,所 有权的客体就发生了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发生变化。内容的变更常有 客体的变更所引起。例如,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有的变更与客体没直接关系。例如,买 卖合同现约定卖方送货,后有约定由买方提货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民事 法律关系消灭分为两种情况:绝对逍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只经不复在在 铡如赁的履行,使得的关系缒对濆灭:(3)梖对逍灭实悬指民妻法律关系变更。铡如赁 权的娈衷,从原杈人看来,他的债杈逍灭了俱新的债权人则取很侦杈,就是债权梖对的
12 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 民法学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的理论对每一项民事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的判断,对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有着以 简驭繁、纲举目张的作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法律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 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是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 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是多方的。一方可以为一人, 也可为多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的 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产生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依托,又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 重要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其分别是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 如国家土地使用权。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没 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就构不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与义务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例如,债权人有同时 履行抗辩权,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交货时间地点等,就是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更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变化,即原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变为另 一个主体。例如甲把对乙的债权转移给丙,并通知乙,此时债的权利人就变为乙。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是指客体的性质或范围发生变化。例如,所有物部分灭失,所 有权的客体就发生了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发生变化。内容的变更常有 客体的变更所引起。例如,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有的变更与客体没直接关系。例如,买 卖合同现约定卖方送货,后有约定由买方提货。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民事 法律关系消灭分为两种情况:(1)绝对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复存在, 例如债的履行,使得债的关系绝对消灭;(2)相对消灭实际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例如债 权的变更,从原债权人看来,他的债权消灭了,但新的债权人则取得债权,就是债权相对的
消灭。这实际是对同一事实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惠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逍灭的事实或寄观现象例如 结婚行为就能产生婚姻关系:时效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 1、行为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行 (1)、按行为人行为的“动”或“静”,行为应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2)、按行为是否违法,分为合法行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不法行为) (3)、按行为人意思状态,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表示行为 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其包括a、意思通知,是指表示人表示其欲望的通知,例如,对债务人提 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就造成时效中断地发了效果;b、观念通知,是指表示人对一定事实的观 念或认识的通知,如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作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我们 将在后面的章节里讲到 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其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1)、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天然孳息的分离 (2)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即抽象的自然状态。例如,时间的经过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法律要实构成,又称为民事法放结、是指以起某现民患法健关系发生变 逍灭要有两个以上的民裹法建实梖绩貪:通常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但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例如,抵押担保关系发生,需要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 登记等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惠法律规范赋予民惠主依满足其利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是由民事法律 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例如,民 事主体需要通过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被侵权等法律事实,民事主体才能享有债权。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3 消灭。这实际是对同一事实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例如 结婚行为就能产生婚姻关系;时效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 1、行为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行 为。 (1)、按行为人行为的“动”或“静”,行为应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2)、按行为是否违法,分为合法行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不法行为)。 (3)、按行为人意思状态,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表示行为 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其包括 a、意思通知,是指表示人表示其欲望的通知,例如,对债务人提 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就造成时效中断地发了效果;b、观念通知,是指表示人对一定事实的观 念或认识的通知,如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作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我们 将在后面的章节里讲到。 2、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其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1)、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天然孶息的分离。 (2)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即抽象的自然状态。例如,时间的经过。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通常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但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例如,抵押担保关系发生,需要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 登记等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是由民事法律 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例如,民 事主体需要通过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被侵权等法律事实,民事主体才能享有债权。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部分等。 (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 份权 2、支配杈、请求权、形成权抗瓣权 以民惠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典型代表是物 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 利人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的 行使必须有基础权利。按照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分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权利。形成权主要有: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继承权的抛弃权、撤 销权、抵销权等 (4)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分为 a、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 债务人可以时效届满永久对抗债权人。 b、延期性抗辩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 以抗辩,只能延迟履行。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在一方未履行而要求他方履行,他方有 权提出抗辩,一方履行后,他方就无权抗辩。 注意:抗辩权的行使,是以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权利根本不存在或者消 灭情况下,抗辩权就不存在了。这种抗辩权是狭义的。 3、匏对权与想对权 以民妻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進。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既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 权利。其特征:a、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b、是对世权, 义务主体不确定,该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主体。例如,人身权、物权等属于绝对权。 (2)、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其特征:a、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b、 是对人权,即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该也只能对抗特定人。例如,债权就属典型的相 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進,分为 (1)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 权利 我们讲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一个权利就不存 在主权利或从权利的分类。不能单纯说所有权、债权等是主权利或者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主从关系体现在 (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时,从权利也 消灭。例如,抵押权就是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 (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主要因为从权利不能单独存在的性质决定的。例如,抵
14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部分等。 (2)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 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分为: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典型代表是物 权、知识产权和人格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 利人不能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的 行使必须有基础权利。按照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分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 灭的权利。形成权主要有: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继承权的抛弃权、撤 销权、抵销权等。 (4)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分为: a、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 债务人可以时效届满永久对抗债权人。 b、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 以抗辩,只能延迟履行。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在一方未履行而要求他方履行,他方有 权提出抗辩,一方履行后,他方就无权抗辩。 注意:抗辩权的行使,是以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权利根本不存在或者消 灭情况下,抗辩权就不存在了。这种抗辩权是狭义的。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既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 权利。其特征:a、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b、是对世权, 义务主体不确定,该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主体。例如,人身权、物权等属于绝对权。 (2)、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其特征:a、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b、 是对人权,即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该也只能对抗特定人。例如,债权就属典型的相 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分为: (1)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 权利。 我们讲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一个权利就不存 在主权利或从权利的分类。不能单纯说所有权、债权等是主权利或者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主从关系体现在: (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时,从权利也 消灭。例如,抵押权就是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 (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主要因为从权利不能单独存在的性质决定的。例如,抵
押权不能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我们不能在转移债权时,还保留抵押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 (1)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例如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 般不得让与或继承,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 (2)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其可以转让或继承。一般财产 权大多属于非专属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例如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以及水流,属于 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是否已经取得民事权利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 (1)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其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 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例如,继承开始以前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 的权利,负条件、负期限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的服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标進,民事权利分为 (1)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例如,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 (2)救济权,是原权利受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其实质是权 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或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当所有权受到 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等。 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的关系:救济权是原权利的派生权利,是原权利的保障手段:原 权利是救济权的基础,没有原权利就不存在救济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是由权利 人的意思决定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 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两种:国家保护、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即为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 序予以保护。主要时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的。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 其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有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 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我国对此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炫照豆法 实践和思外的京法,自助行为具惫四要供:、为保护良忌的权利:b馈势紧追。来不及 请求公力救济:C取的手段适:d事卮及时请求有关鳳家机关处理 、民事义务
15 押权不能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我们不能在转移债权时,还保留抵押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 (1)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例如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一 般不得让与或继承,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 (2)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其可以转让或继承。一般财产 权大多属于非专属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例如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以及水流,属于 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是否已经取得民事权利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 (1)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其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 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例如,继承开始以前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 的权利,负条件、负期限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分为: (1)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例如,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 (2)救济权,是原权利受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其实质是权 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或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当所有权受到 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等。 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的关系:救济权是原权利的派生权利,是原权利的保障手段;原 权利是救济权的基础,没有原权利就不存在救济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是由权利 人的意思决定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的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 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两种:国家保护、自我保护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即为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 序予以保护。主要时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的。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 其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有: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 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我国对此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按照司法 实践和国外的立法,自助行为应具备四要件:a、为保护自己的权利;b、情势紧迫、来不及 请求公力救济;c、采取的手段适当;d 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二、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