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是民事立法的依据。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民事法 律规范有规定的,适用民法,民事法律规范没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目前主要 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其内容不限于行政性质的规范,也包括民事规 范,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各自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规章,有许多涉及 民事方面的规定,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仅具参考作用。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这些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只在制订者所管辖的区域生效。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港、澳法律制度不 变,其中民事法律制度当然也不变,但这些民法规范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六)国家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内所作的关于民事立法的解释,其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 有约東力,可视为广义的民法规范。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对其制定 的民事方面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这说明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民法渊源之 三、习惯 外国民法中一般把习惯作为法的渊源,无法律规定时,依习惯。但我国民法未对习惯做 一般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的习惯,方承认其效力,称之为习 惯法。 四、判例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没有 约束力,只有参考作用 五、法理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又称法律的自然道理。民法上的法理在于弥补民法不足,解决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不能与现行立法相违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其 对法官裁决案件有着重要作用
6 二、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是民事立法的依据。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民事法 律规范有规定的,适用民法,民事法律规范没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目前主要 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其内容不限于行政性质的规范,也包括民事规 范,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在各自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规章,有许多涉及 民事方面的规定,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仅具参考作用。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这些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只在制订者所管辖的区域生效。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港、澳法律制度不 变,其中民事法律制度当然也不变,但这些民法规范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六)国家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内所作的关于民事立法的解释,其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 有约束力,可视为广义的民法规范。主要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对其制定 的民事方面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这说明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民法渊源之一。 三、习惯 外国民法中一般把习惯作为法的渊源,无法律规定时,依习惯。但我国民法未对习惯做 一般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的习惯,方承认其效力,称之为习 惯法。 四、判例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没有 约束力,只有参考作用。 五、法理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又称法律的自然道理。民法上的法理在于弥补民法不足,解决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不能与现行立法相违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其 对法官裁决案件有着重要作用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 生效力e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适用于哪些人,其中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 人的适用。《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且还规定: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 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采用属 地主义,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 我国领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领馆和航行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 根据民事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适用的领域也不同。主要是:(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的民事法律、规范。这类法律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公布 的民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主要是地方性民事法规、民族自治地 方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和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 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时间有两种: 1、自民法法规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一般法律上表述为:“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如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 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法的失效时间,是民事法律规范终止效力或被废止的时间。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由以 下几种情况: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 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另外,学理上的原则如“新法优于旧法”、“后 法优于前法”等 (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 我国民事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7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 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适用于哪些人,其中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 人的适用。《民法通则》第 8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且还规定: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 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采用属 地主义,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 我国领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领馆和航行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器。 根据民事法律制定机关的不同,适用的领域也不同。主要是:(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的民事法律、规范。这类法律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公布 的民事法规;(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主要是地方性民事法规、民族自治地 方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和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 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时间有两种: 1、自民法法规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一般法律上表述为:“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如 1986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 第 156 条规定:“本法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民法的失效时间,是民事法律规范终止效力或被废止的时间。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由以 下几种情况: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 由国家机 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另外,学理上的原则如“新法优于旧法”、“后 法优于前法”等。 (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 我国民事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质特征的反 映,所以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很多,不同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总体上称为民事法律制 度。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不同于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如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法律是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的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 法律原则也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也不乏其共同点,因此不同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 则也有共同之处 民事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起草,国家制定的。所以立法者的法律观念和国家的政策都会 对法律的制定有所影响,并且反映在法律上。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以其渊源划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 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由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有些国家虽然在民法典或 其他民法规范中没有基本原则,但在条文中都体现了立法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反映了一定的 观念与学理。例如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平等”“自由”等思想与要求成为了法 国宪法的指导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也体现了这些原则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 区别是: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联系 是:学理原则对法定原则有指导意义,如被立法者采纳,学理原则就成为法定原则;学理原 则是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官的观念及民事活动有一定的影响:法定原则一经颁布,就对民法 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总之,两者之间是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如下 (一)指导功能 基本原则一经确定,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同 时亦是司法机关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时,法院就必须以其为指导来 处理案件。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活动也具有指导作用 (二)约束功能
8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质特征的反 映,所以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 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很多,不同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总体上称为民事法律制 度。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不同于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则。如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原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法律是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的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 法律原则也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也不乏其共同点,因此不同国家的民法的基本原 则也有共同之处。 民事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起草,国家制定的。所以立法者的法律观念和国家的政策都会 对法律的制定有所影响,并且反映在法律上。 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以其渊源划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 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由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有些国家虽然在民法典或 其他民法规范中没有基本原则,但在条文中都体现了立法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反映了一定的 观念与学理。例如 18 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平等”、“自由”等思想与要求成为了法 国宪法的指导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也体现了这些原则。 (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 区别是: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原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联系 是:学理原则对法定原则有指导意义,如被立法者采纳,学理原则就成为法定原则;学理原 则是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官的观念及民事活动有一定的影响;法定原则一经颁布,就对民法 基本原则的研究起推动作用。总之,两者之间是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如下: (一)指导功能 基本原则一经确定,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同 时亦是司法机关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时,法院就必须以其为指导来 处理案件。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活动也具有指导作用。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这就 意味着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适用民法规范不能偏离民法基本原则,民事 活动违反基本原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统帅与指导的地位,有时又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法 律往往滞后于社会实际,这是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关系前进性所决定的。在出现 新的法律关系,而又没相应的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为:(u)平等原则:(2)息愿原则:(3)公平 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底良原则:(6)禁止权力灘用原则e 第二节平等原则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就 决定了平等原则。所以《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 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止或法人自成立时起 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不 得凌驾于另一方当事人。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自愿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不应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干预的过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所以《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含义包括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规范应有较多的任意 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优于任意性規范和法律推定条款 但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第四节公平原则 “公平”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民法调整的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更要 强调公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的含义是随着社会的 发展而变化的,现阶段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应包括: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例如《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条款 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9 民法基本原则是原则性民法规范,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这就 意味着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官适用民法规范不能偏离民法基本原则,民事 活动违反基本原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统帅与指导的地位,有时又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法 律往往滞后于社会实际,这是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关系前进性所决定的。在出现 新的法律关系,而又没相应的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为:(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 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就 决定了平等原则。所以《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 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止或法人自成立时起, 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都不 得凌驾于另一方当事人。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 自愿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应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不应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干预的过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所以《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含义包括: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规范应有较多的任意 性规范,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 但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第四节 公平原则 “公平”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民法调整的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更要 强调公平。《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的含义是随着社会的 发展而变化的,现阶段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应包括: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 的利益。民法规范还有平衡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条款。例如《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条款 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 关系的要求,即通常说的买卖公平、公平交易。民事主体在精神利益关系上,也应贯彻公平 原则,如作品、发明、发现的署名先后,获利的大小,应依当事人的贡献大小决定。 3、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没明文规定的,法官的处理应体现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近代各国法律大多都有规定了此原则。《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 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自觉承担责任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 4、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 制定其他具体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与公平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原则。其联系是:两者都以当事人 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否平衡来作为判断的客观标准。区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应具有道德性,而公平原则没此要求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 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有的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有 关,如宪法、刑法。有的则关系不大,如保险法、继承法。公共秩序的外延要比法律规范大。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 风俗具有法律意义,其含义不同于一般的道德。 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权利滥用不受 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就包含此原则。 构成权利滥用的三要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 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0 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 关系的要求,即通常说的买卖公平、公平交易。民事主体在精神利益关系上,也应贯彻公平 原则,如作品、发明、发现的署名先后,获利的大小,应依当事人的贡献大小决定。 3、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没明文规定的,法官的处理应体现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近代各国法律大多都有规定了此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 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自觉承担责任。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利益。 4、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 制定其他具体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与公平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原则。其联系是:两者都以当事人 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否平衡来作为判断的客观标准。区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应具有道德性,而公平原则没此要求。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 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有的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有 关,如宪法、刑法。有的则关系不大,如保险法、继承法。公共秩序的外延要比法律规范大。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 风俗具有法律意义,其含义不同于一般的道德。 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权利滥用不受 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 51 条和《民法通则》第 7 条的规定就包含此原则。 构成权利滥用的三要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不 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