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也可 提起诉讼。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 (1)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2)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的保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 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作为义务。例如,完成工作 给付财务等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义务。例如, 用益物权中,物的所有人有容忍他物权人使用、占有、收益其所有物的义务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 果。法律制裁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仼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所以民事责 任与民事制裁之间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可见,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 两个概念。通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民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基础。没有法律责任就不存在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依据。 (3)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责任都会受到民事制裁。因为民事责任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 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会受法律制裁:只有在责任人不主动或拒绝承担责任时,相对人提起民 事诉讼,法院裁决责任人承担责任时具有强制性、制裁性 2、民事责任与债务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 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由此定义可见,权人无权强制侦条 人履行债务,除非有法律责任。债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之一债务不限行会发生民事责 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4、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利益为前提 这是民事责任的根本特征。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不存在民 事责任。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管何种义务,当事人 都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16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也可 提起诉讼。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分为: (1)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2)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的保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 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作为义务。例如,完成工作、 给付财务等。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义务。例如, 用益物权中,物的所有人有容忍他物权人使用、占有、收益其所有物的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1、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 果。法律制裁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所以民事责 任与民事制裁之间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可见,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是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 两个概念。通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民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基础。没有法律责任就不存在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依据。 (3)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责任都会受到民事制裁。因为民事责任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 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会受法律制裁;只有在责任人不主动或拒绝承担责任时,相对人提起民 事诉讼,法院裁决责任人承担责任时具有强制性、制裁性。 2、 民事责任与债务 《民法通则》第 84 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 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由此定义可见,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 人履行债务,除非有法律责任。债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之一,债务不履行会发生民事责 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4、民事责任的特征 (1)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利益为前提。 这是民事责任的根本特征。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不存在民 事责任。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管何种义务,当事人 都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民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的关系,所以民事 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属于补偿性质,一般不具惩罚性。 (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决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约定违 约金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免责条件等。用协商的方式决定具体民事责任或民事 责任的承担问题,有利于处理因民事责任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5、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屁事责低与惠责低、行政袁低区别如下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又可由当事人约定。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只能由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2)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强制性比民事责任强。主要表现在 a、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追究,当事人不得和解;b、非经法定程序, 任何人不得赦免或拖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执行。民事责任强制性较弱表现在: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减免对方的责任。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 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原状,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救济性。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 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达到一定的预防教育目的,刑事责 任和行政责任的性质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 (4)责任方式不同。《民法通则》中的10种民事责任方式大多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 任主要用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归受损人个人所有。刑事责任主要是自由刑或剥夺生命刑 行政责任主要是警告、记过、行政拘留、罚款等。虽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有财产刑 其收归国家所有。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a、在主观方面。、民事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刑事 责任没有这种分法;b、客观方面。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以造成损害为前提,否则,不负民事 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时行为虽没造成实际危害,但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仍然承 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c、责任主体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责任人仅仅对自己的行为 负责。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一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有些情况下,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例 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行为负责,雇主对雇佣人的行为负责、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负责等。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貪同责低、景权责低与其他责任 这是根据責低发生的原因而划分的 (1)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法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 (3)其他责任是指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不当得利、无因管 理等原因而产生的责任 这种划分的意义:因为这几类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发生前提以及责任方式都有 所不同,划分后,有助于判定责任承担对象、方式,使权利人的利益及时得到保护。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想据民事责低的内容有无财产,民惠责低可以分为财产煮低与非财产责低e 财产责任是指让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 事责任。例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得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 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17 民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的关系,所以民事 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属于补偿性质,一般不具惩罚性。 (3)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决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约定违 约金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免责条件等。用协商的方式决定具体民事责任或民事 责任的承担问题,有利于处理因民事责任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5、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区别如下: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又可由当事人约定。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只能由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2)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强制性比民事责任强。主要表现在: a、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追究,当事人不得和解;b、非经法定程序, 任何人不得赦免或拖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执行。民事责任强制性较弱表现在: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减免对方的责任。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 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原状,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救济性。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 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达到一定的预防教育目的,刑事责 任和行政责任的性质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 (4)责任方式不同。《民法通则》中的 10 种民事责任方式大多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 任主要用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归受损人个人所有。刑事责任主要是自由刑或剥夺生命刑, 行政责任主要是警告、记过、行政拘留、罚款等。虽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有财产刑,但 其收归国家所有。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a、在主观方面。、民事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刑事 责任没有这种分法;b、客观方面。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以造成损害为前提,否则,不负民事 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时行为虽没造成实际危害,但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仍然承 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c、责任主体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责任人仅仅对自己的行为 负责。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一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有些情况下,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例 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行为负责,雇主对雇佣人的行为负责、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负责等。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这是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而划分的。 (1)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法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 (3) 其他责任是指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不当得利、无因管 理等原因而产生的责任。 这种划分的意义:因为这几类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发生前提以及责任方式都有 所不同,划分后,有助于判定责任承担对象、方式,使权利人的利益及时得到保护。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让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 事责任。例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得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 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种划分的意义: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当现实的财产不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可以用非 财产责任的承担来弥补,能够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非财产责任的实现不会 受到当事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在一些情况下,仅适用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而划分 无限低是指责低人以自忌的金部财产承想责任 有限低是指债条人得以一定蒗围肉或限额的贴产承想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低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史的股东只就其忠资对父司的条承想煮低,《海商法》史的“海事赔偿限制 这种划分的意义:民事活动中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为例外。有限责任一般只在 民法的特别法中规定,例如《公司法》、《海商法》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一方人数的多少为标准,民事责任分为: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应共同的对损害 的发生承担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中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 责任和补充责任 a、按份煮低是指多数岂事人按思法律规定或者食同约定各自承想份额的民事责低,各贡 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责任人把同一债务分割为各个独立的部分,各自独立承担,所以也 称分割责任。各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份额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又无约定 的,推定为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b连带责低是因违反连带使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低,各个责低人之间具 有族带关系。连带责低的承想须电法律规定惑数裹人事失约定 痣意何谓连带关系,是指备个责低人对处不分份额不分先后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想 责低,低何一个责任人承想后,所有袁低人的对处责低即归无道灭,灵承想责低煮对肉可以 应该承想责低煮追宠责任。例如貪伙人之间的责低即是连带责低 c、补态责任是指袁低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低时,史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 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低。例如《担保法》中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责任即是补充责任、合伙人 对合伙的责任。 5、过错袁低、无过错责低、平责 根据民事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民事责任分为 (1)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大 多属于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 任。这种责任主要有《合同法》中第107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 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等 (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 方或多方分担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根据《民 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我国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u停止景害:(3)排
18 这种划分的意义: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当现实的财产不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可以用非 财产责任的承担来弥补,能够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非财产责任的实现不会 受到当事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在一些情况下,仅适用非财产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而划分。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得以一定范围内或限额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只就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海商法》中的“海事赔偿限制” 等。 这种划分的意义:民事活动中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有限责任为例外。有限责任一般只在 民法的特别法中规定,例如《公司法》、《海商法》。 3、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一方人数的多少为标准,民事责任分为: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应共同的对损害 的发生承担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中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 责任和补充责任。 a、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 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责任人把同一债务分割为各个独立的部分,各自独立承担,所以也 称分割责任。各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份额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又无约定 的,推定为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b、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 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 注意何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 责任,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后,所有责任人的对外责任即归于消灭,已承担责任者对内可以 向应该承担责任者追究责任。例如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即是连带责任。 c、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 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例如《担保法》中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责任即是补充责任、合伙人 对合伙的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民事责任分为: (1)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大 多属于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 任。这种责任主要有《合同法》中第 107 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规 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等。 (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 方或多方分担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根据《民 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我国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 10 种:(1)停止侵害;(2)排
除效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 损朱;(8)支付违约金:9)逍除影响,恢复:(1Q)赔礼道歉 以上方式既可单独适用,又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编:民事权利主体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既有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 国籍人。凡是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的公民。《民法通则》上的公民和自然 人的意思一样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统一性 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的统一性,即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 担民事义务资格的统一。所以自然人即使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 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健康不受任何人的侵害的权利,又意味着自然人负有不得损害他人 生命健康的义务。 (二)平等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平等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的基 本含义是:参与机会人人平等。所谓的参与机会平等是指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这里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是行使平等而非实 质平等。 (三)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到自然人存在和发展的一切方 面,其领域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领域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一出生就当然的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需任何 法定手续。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自然人出生后,应办理户籍登记,登记只是户籍管理的 要求,不影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出生时间的认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19 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 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方式既可单独适用,又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编:民事权利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既有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 国籍人。凡是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的公民。《民法通则》上的公民和自然 人的意思一样。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统一性 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的统一性,即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 担民事义务资格的统一。所以自然人即使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 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健康不受任何人的侵害的权利,又意味着自然人负有不得损害他人 生命健康的义务。 (二) 平等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平等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平等性的基 本含义是:参与机会人人平等。所谓的参与机会平等是指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设定民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的机会平等。这里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是行使平等而非实 质平等。 (三) 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到自然人存在和发展的一切方 面,其领域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领域。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一出生就当然的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需任何 法定手续。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自然人出生后,应办理户籍登记,登记只是户籍管理的 要求,不影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 1 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为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 将极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民法在不承认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给予胎儿 特殊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 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没有关系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民法 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又叫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自然死亡的时间确定,在我国民法上 没有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对互相 有继承权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时间的,适用死亡时间推定。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日期 为准 宣告死亡一般认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但被宣告死亡人实际还活着,应 视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意死煮的权和人格杈保护问题: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不是 民事主体,也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权(如名誉权等)的保护,确实是 必要的。因为民事权利是以利益为中心的,这一利益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所以, 死者的个人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其社会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据此,不法侵害死者名誉以及 不法侵害死者人格的行为,不仅死者的家属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当危机社会利益时,社会的 其他人也可主张法律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前提的。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 能力。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智力和精神正常。但有时两者并不一 致,例如早熟的未成年人,已经有意思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能力,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20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为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 将极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民法在不承认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给予胎儿 特殊的保护。《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 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没有关系。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唯一原因。民法 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 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又叫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自然死亡的时间确定,在我国民法上 没有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对互相 有继承权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时间的,适用死亡时间推定。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日期 为准。 宣告死亡一般认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但被宣告死亡人实际还活着,应 视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民法通则》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注意死者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保护问题: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不是 民事主体,也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对死者的某些人身权(如名誉权等)的保护,确实是 必要的。因为民事权利是以利益为中心的,这一利益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所以, 死者的个人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其社会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据此,不法侵害死者名誉以及 不法侵害死者人格的行为,不仅死者的家属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当危机社会利益时,社会的 其他人也可主张法律保护。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前提的。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 能力。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智力和精神正常。但有时两者并不一 致,例如早熟的未成年人,已经有意思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能力,又称侵权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