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卧分贸易+学 国际商法 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或品质检验证书。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法律和《公约》都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如 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己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如果合 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卖方应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 将《公约》有关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介绍如下: 《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 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 符。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 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 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以上四项义务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公约加之于卖方身上的义务。 它们反映了买方在正常交易中对所购买的货物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作出与此相反的规定,公约的上述规定就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 (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为了鉴定卖方所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 验,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退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现简要介绍如 下: 1.检验货物的时间 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 检验货物。” 2.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第38条第2款对检验的地点作出了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 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一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公约第38条第3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 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 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这项规定的目的旨在当货物需要转运时,允许把检验的地点 延展到新的目的地。 第6页共17页
国际商法 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或品质检验证书。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法律和《公约》都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如 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已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如果合 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卖方应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 将《公约》有关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介绍如下: 《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公约第 35 条的规定,卖方交付 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 符。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 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 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以上四项义务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公约加之于卖方身上的义务。 它们反映了买方在正常交易中对所购买的货物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作出与此相反的规定,公约的上述规定就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 (四)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为了鉴定卖方所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 验,如果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退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现简要介绍如 下: 1.检验货物的时间 公约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 检验货物。” 2. 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第 38 条第 2 款对检验的地点作出了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 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这一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公约第 38 条第 3 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 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 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这项规定的目的旨在当货物需要转运时,允许把检验的地点 延展到新的目的地。 第 6 页 共 17 页
制卧价贸易上兰 国际商法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公约第39条作了以下两项规定: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 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 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 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在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最重要 义务就是保证他确实享有出售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卖方受货主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 享有处分货物的权利。具体来说,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 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 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按照各国的法律,上述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法定义 务,即使在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卖方依法仍应承担此项义务。现根据《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这一义务说明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公约第41条规 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 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这项货物。这项规定实质上就是要求卖方保证对所售货物 享有合法权益,如果任何第三人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权,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这 往往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根据公约第 42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 权利或请求的货物。但这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 ①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 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②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 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 同时己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如专利 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 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③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 第7页共17页
国际商法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公约第 39 条作了以下两项规定: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 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 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 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在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最重要 义务就是保证他确实享有出售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卖方受货主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受托人 享有处分货物的权利。具体来说,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 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 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按照各国的法律,上述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法定义 务,即使在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卖方依法仍应承担此项义务。现根据《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这一义务说明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公约第 41 条规 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 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这项货物。这项规定实质上就是要求卖方保证对所售货物 享有合法权益,如果任何第三人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权,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这 往往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根据公约第 42 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 权利或请求的货物。但这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 ①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 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②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 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 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如专利 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 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③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 第 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