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 (国函[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 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 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郢长 0O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 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 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 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 理层受托贲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 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
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 会计期河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 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杈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 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 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 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 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
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 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 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 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 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 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
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 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 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 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 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 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 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木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