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 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 行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 200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规范: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 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二.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 规章: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 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 行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 -200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 规范: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 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1-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02) 恰床实验室)物处理原则》(WST249 2005) 《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Ws/2512005)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匊胐花癒牛烈95》53晕部 《上海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 (1999)第58号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1-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WS233-2002) 《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WS/T249— 2005) 《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WS/T251—2005)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卫生部 《上海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 (1999)第58号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0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 28日修订版) 在第二十二条中,对与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 验的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要求这些单位 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 监督管理制度,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 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 管理,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 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 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 28日 修订版) 在第二十二条中,对与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 验的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要求这些单位 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 监督管理制度,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 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 管理,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 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 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 根据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疾控中心实验室 SARS泄漏事件造成的影响,紧急颁布实施了《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s第一章总则一至六条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 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现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 准(GB19489-2004) 第六条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日常管理建立制度\检查维护设施控制实验室感染
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 根据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疾控中心实验室 SARS泄漏事件造成的影响,紧急颁布实施了《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至六条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 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现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 准.(GB19489-2004)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日常管理\建立制度\检查维护设施\控制实验室感染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七一十七条) s第二章规定了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的要求 对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类,对病原微 生物的采集、运输、包装、保藏等管理作了明确 的规定。 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 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 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应在BSL-3级以上实验室进行培养)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七-十七条) 第二章规定了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的要求, 对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类,对病原微 生物的采集、运输、包装、保藏等管理作了明确 的规定。 条例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 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 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应在BSL-3级以上实验室进行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