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 回顾 概说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四、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26 讲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26 第六章第一节 回顾 一、概说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相互保险公司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 与终止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27 讲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27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 与终止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28 讲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28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 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 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 以其他出资方式(如实物、土地、工业产权等)进行出 资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29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29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 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 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 以其他出资方式(如实物、土地、工业产权等)进行出 资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 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 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30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 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 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