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 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 育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 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 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 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 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 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 处理医疗事 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减轻医疗 事故的损害。 5、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 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 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 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 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 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 事故的损害。 5、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 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医疗过失的报告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报告制度的规定 (卫医发(2002)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 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中医药局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二、医疗过失的报告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报告制度的规定 (卫医发〔2002〕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 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中医药局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二 医疗过失的报告 (一)医疗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①发生或者发现 医疗事故;②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 行为: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 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 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 保满熹人 人 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医疗过失的报告 (一)医疗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①发生或者发现 医疗事故 ;②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 行为;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 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 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 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向卫生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 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 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 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向卫生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 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 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 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