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对救助标的的规定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 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 ·“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 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 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 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中国法对救助标的的规定 •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 “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 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 务的船艇。 • “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 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 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 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2 ·被救助物处于危险之中 一应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 一真实的、船员无法自救的 一船舶、货物、船舶附属品等一方面临危险即可 一不问危险产生的原因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2 • 被救助物处于危险之中 – 应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行水域 – 真实的、船员无法自救的 – 船舶、货物、船舶附属品等一方面临危险即可 – 不问危险产生的原因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3 ·救助主体应为自愿进行的救助 一根据法律进行的救助 ·公务人员的救助 ·人命的救助 ·船长的救人义务: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 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一基于先前存在的合同进行的救助 ·根据船员雇佣合同进行的救助 ·引航员对船舶的救助 ·旅客对船舶的救助 一拖船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救助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3 • 救助主体应为自愿进行的救助 – 根据法律进行的救助 • 公务人员的救助 • 人命的救助 • 船长的救人义务: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 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 基于先前存在的合同进行的救助 • 根据船员雇佣合同进行的救助 • 引航员对船舶的救助 • 旅客对船舶的救助 – 拖船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救助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4 。 救助要有效果—No Cure,No Pay 一直接效果 -间接效果 一有形效果 一无形效果
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4 • 救助要有效果——No Cure, No Pay – 直接效果 – 间接效果 – 有形效果 – 无形效果
海难救助合同
海难救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