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 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 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 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 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 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1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 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 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 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 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 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 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 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一一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 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 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 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 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 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 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 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
2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 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 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9 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 合并范围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 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 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 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 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 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 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 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
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 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 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 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 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 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 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 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 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 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 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 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
3 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 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 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 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 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 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 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 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 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 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 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 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
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 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 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 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杈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杈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 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 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 利 第十二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 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 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 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 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 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 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 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杈,但 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 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
4 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 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 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 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 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 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 利。 第十二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 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 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 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 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 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 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 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 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 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 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 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 情况。 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 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 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 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 力 第十六条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 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 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 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 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 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 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杈
5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 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 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 情况。 第十五条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 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 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 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 力。 第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 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 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 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 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 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 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