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 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 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 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 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 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 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 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 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 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 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 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 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 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 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条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 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 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6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 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 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 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 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 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 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 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 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 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 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 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 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 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 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条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 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 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 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 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 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 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 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 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 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 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 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 权利。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 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 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 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 于投资性主体
7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 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 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 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 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 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 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 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 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 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 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 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 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 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 于投资性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