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证券发行 (二)公开发行证券实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视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 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 任保荐人。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第18号令,颁布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 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公开发行证券实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 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 任保荐人。 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第18 号令,颁布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 年2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二节证券发行 股票的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报送文件
二、股票的发行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报送文件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二节证券发行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 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 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 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 所。(2)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 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 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 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 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 所。(2)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二节证券发行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 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 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 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应当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 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 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 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 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法应当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 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二节证券发行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及报送文件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及报送文件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证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