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 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 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 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至温州,最迟期限为 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 输 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 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 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 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土资源公司,并 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瑞士资源公司开具的销货发 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为2290250 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 款汇付瑞土资源公司
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 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 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 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至温州,最迟期限为 1985年5月 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 输” , “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 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 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 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 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瑞士资源公司开具的销货发 票载明,钢材数量为 9161吨,货款为2 290 250 美元。同年 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 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
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 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土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 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 催促,瑞土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 挤,船舶将改变航线′ 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 10月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遂去电指责 被告(瑞土资源公司)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 诸于众”。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 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 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返还货款2290252美元,赔偿银行贷款利息951 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 用(包括律师、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 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 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 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 催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 挤,船舶将改变航线” , “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 10月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遂去电指责 被告(瑞士资源公司)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 诸于众”。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 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 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返还货款2 290 252美元,赔偿银行贷款利息951 032、66美元,经营损失2 048 033、16美元,其他费 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 928、39美 元,合计5 591 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准许了原告的诉讼保 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 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经审 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 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 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以被告为托运人并经其背 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于1985年内 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 而证明被告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 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 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瑞士资源公司应偿还中技公 司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 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 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 136668、6美元。诉讼费13311美元,原告承担1082、 18美元,被告承担12228、82美元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准许了原告的诉讼保 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 408 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经审 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 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 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以被告为托运人并经其背 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于1985年内 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 而证明被告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 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 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瑞士资源公司应偿还中技公 司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 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 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 045、77美元,共计5 136 668、6美元。诉讼费13 311美元,原告承担1082、 18美元,被告承担12 228、82美元
瑞土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 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 申法院裁定准许诉讼保全,冻结上诉人与本案 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 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 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 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请求撒销原判
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 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 审法院裁定准许诉讼保全,冻结上诉人与本案 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 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 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 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请求撤销原判
第二节反致 、概念 二、理论与实践 三、发展趋势
第二节 反 致 一、概念 二、理论与实践 三、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