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 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 另一方征税。 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 如果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在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该项特许权使用费总额 的百分之十。 二)在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述的特诈权使用費的情况下,该顼特许权使用费调整 数额的百分之十。在该项中,“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川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包括 一)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 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 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二)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 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没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 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 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 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地方当局或该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 权使用费发生在该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 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 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
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 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 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亲财产收益 、除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财产收益,可以在该国征税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以及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不动产以外的 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第十四亲独立个人劳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 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 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在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 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专业性劳务”-语特別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 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 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 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