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公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UOWUYUAN GONGBAO 7月8日 1989年第10号 (总号:591)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435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对美国国会众议院就所谓西藏问题通过决议发表的 声明 (444) 外交部发言人就布什总统的声明发表谈话…… (446) 万里委员长祝贺日本国会众议院新任议长田村元的电报 李鹏总理祝贺日本新任首相宇野宗佑的电报 (447)
李鹏总理祝贺雷口科夫任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电报… ………(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 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 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 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1、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波兰人民共和国: 1、所得税; 419
2、工资薪金税; 3、平衡税; 4、不动产税 5、农业税。 (以下简称“波兰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缔约国任何一方增加或者代替本条第三款所 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 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亲 般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 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 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波兰”一语是指波兰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波兰税收法律 的所有波兰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波兰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 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波兰;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波兰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 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和所有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 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耆 420
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 1、在中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波兰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 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亲居民 、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 定 ()应认为是其有水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 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 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 的居民; (四)如果按照前述第(一)至第(三)项无法确定其居民身份,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 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 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然而,如果这个人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其实际管理机构,在缔约国 另一方设有其总机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 居民 第五条常设机构 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