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古漢字結構變化研究 根據判斷標準,該字應為“瞚”;“背”《字形表》對應“農”, 《字典》對應“晨”,根據判定標準,該字應為“层”;“4” 《字形表》對應“?”,《字典》對應“”,根據判定標準,該 字應為“”;“华”《字形表》對應“鄂”“喪”两個字,《字 典》對應“喪”,根據判定標準,該字應為“喪”字。 同一小篆字形,《字典》和《字形表》對應不同的甲骨文字 形,《字形表》對應有誤,“它”“黽”“羽”等字屬於這種情 祝。此外,“马”字對應的甲骨文字形,《字形表》為“之”, 《字典》為“日”,根據《字典》,“”為早期字形,“之”為四期 以後出現的字形,是“”的省簡,《字形表》所列字形雖然沒 有錯誤,但不是最早字形,也歸入此類。 《字形表》收绿而《字典》沒有收绿的109個甲骨文字形, 根據判斷標準,大部分是可信的,但也有少部分字對應有誤或對 應情祝值得懷疑。如:甲骨文“女”字,《字形表》對應“德”, 根據《甲骨文字詁林》(以下簡稱《詁林》)改爲對應“循”; “需”“录”“黄”“墉”的甲骨文字形在《字形表》中除了對應 本字外,還分别對應“靈”“祿”“璜”“庸”,根據這些字的在 卜辭中的意義和用法,看不出有這種對應關係,因此,我們不採 用。甲骨文“”字在《字形表》中除了對應本字外,還對應 “誨”,根據《詁林》,該字對應的應是“悔”。“鼄”字甲骨文 字形“”,《字典》看作未識字,《字形表》誤與“電”字對 應,根據判斷標準予以更正。此外,《字形表》中關於“澀” “前”“特”“融”“潮”“新”“陶”“膜”“配”“昌”“薰” “煉”“格”“奥”“齋”“祝”“罩”“富”“夔”“蠶”“帥” “缰”“嬪”“綏”等字的字形對應情况還有爭議或值得懷疑,為 了使甲骨文和小篆結構比較的基礎更可靠,我們將這些字排除, 不作為研究對象
第1章緒論 21 (2)《字典》字形對應有誤 《字典》字形對應有誤包括三種情祝:一是同一甲骨文字 形,《字典》和《字形表》分别對應不同的小篆字形,《字典》 對應有誤;二是同一小篆字形,《字形表》和《字典》分别對應 不同的甲骨文字形,《字典》對應有誤。三是某一甲骨文字形, 只在《字典》中出現,與小篆字形對應有誤。 同一甲骨文字形,《字形表》和《字典》對應不同的小篆字 形,《字典》字形對應有誤。如:“格”《字形表》對應“徲”, 《字典》對應“避”,根據判斷標準,該字應為“徲”;同樣, “”《字形表》對應“麂”,《字典》對應“鹽”,《詁林》認為 “癣”即“麂”之或體,因此,我們將其對應字形定為“麂”。 “〔”和“”《字形表》都對應“彈”,《字典》分别對應“發” 和“弦”,根據《詁林》,這兩個甲骨文字形應該分别是動詞 “彈”和名詞“彈”的書寫形式。而《說文》“彈”的小篆字形 有两種,其中一種作爲重文出現,我們認爲這兩個詞的小篆字形 有區别,字頭字形是動詞的書寫形式,重文字形是名詞“彈” 的書寫形式,因此,我們將這两個不同的小篆字形分别對應不同 的甲骨文字形。 同一小篆字形,《字典》和《字形表》對應不同的甲骨文字 形,《字典》字形對應有誤,如“葬”“弋”“斜”“窨”“就” “紫”等字屬於這種情祝。其中“弋”字《字形表》中甲骨文字 形不典型,根據《詁林》補充典型字形;“鑄”“暮”“精” “常”,《字典》列舉了两種不同的甲骨文字形,其中一種與《字 形表》字形相同,與小篆字形有對應關係,另一種字形則或為别 的字,或字形可疑,我們不取。 《字典》收録而《字形表》沒有收録的163個字,根據判斷 標準和《詁林》,絕大部分是可信的,但也有一部分字的對應情 祝值得懷疑。如“玦”“翣”“養”“狄”“觵”“舞”“毅
22 古漢字结構變化研究 “儒”“恊”“稷”“引”“仄”“湔”“浥”“證”“厂”“號” “色”“晏”“埽”“溺”“矤”“鷸”“觳”“戾”“姂”“赣” “智”“挖”“宦”“月”“彗”,為了使甲骨文和小篆結構比較的 基礎更可靠,我們把這些字從研究對象中排除。此外,“羅”字 《字典》中所對應的甲骨文不正確,根據《詁林》予以更正;甲 骨文“邪”字,《字典》對應“帘”,根據《詁林》改為對應 “冥”;甲骨文“”字,《字典》對應“沮”,根據《詁林》改 爲對應“沁”;“甲骨文“S”字,《字典》對應“厃”,根據 《詁林》改爲對應“危”。 (3)《字形表》和《字典》字形對應均有誤 還有部分字,根據判斷標準和《詁林》,《字形表》和《字 典》字形對應均有誤。如:“必”《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 “夫”,根據《詁林》將其改為對應“爭”;“位”《字形表》和 《字典》都對應“貴”,根據《詁林》將其改為對應“圣”;同 樣,“”《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次”,改為對應“载”; “”《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寐”,改為對應“霰”; “” 《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片”,改為對應“牀”; “眉” 《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西”,改為對應“席”; “9” 《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党”,改為對應“共”: “金”《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絕”,改為對應“繼”; “”《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妃”,改為對應“姒”,而 《說文》沒有“姒”字,因此,將該字删除。此外,“”《字形 表》和《字典》都對應“殺”和“蔡”兩個字,“中”和“” 《字形表》和《字典》都對應“”,根據《詁林》和近幾年研
第1章緒論 23 究成果,“中”應對應“殺”①,“”應對應“奖”。“莎”《字形 表》對應小篆“必”,《字典》對應小篆“”,裘锡圭先生和 趙平安先生都認為是“參”字,趙平安先生進行了十分詳盡的 論證,可信,因此,“出”對應“參”。“”《字形表》對應 “犁”,《字典》對應“物”,裘錫圭先生認爲應該是“刎”字, 與該字形和在卜辭中的用法切合,可信,因此,“”對應 “刎”。“”《字形表》對應“爽”和“奭”,《字典》對應 “爽”,根據《詁林》改爲對應“爽”。 姚孝遂主编《中國文字學史》一害,對《甲骨文字典》進 行了專評,指出:“書中錯釋之字很多,許多考釋字形上毫無根 據,或是據字形猜御而無字形演變的證明,或是據游例以想象, 字形上不能交代”②,並將這種錯釋之字一一列出,其中“嗣” “善”“赣”“罩”《字形表》和《字典》均予收録,我們把它們 從研究對象中别除。 此外,甲骨文“”為“肜”的初文,“彤”不見於于說 文,《字形表》和《字典》把“”和“彩”“乡”两個小篆字 形相對應,然而,“。”在卜辭中的讀音意義與小篆“形”“乡” 的讀音意義之間沒有聯繫,它們既不是同一個詞,也沒有音同音 近關係,因此,這些字之間的對應關係不可靠,從研究對象中剔 除。同樣,《字形表》和《字典》把“垂”和“赛”對應,“” 和“碧”對應,“查”和“香”對應,“中”和“肴”對應, “”和“藏”對應,“巫”和“香”對應,“”與“腺”對 應,“色”與“”對應,“”《字形表》對應“商”“容”雨 ①吳振武《“”字的形音義》,轉引自《二十世紀甲骨文研究述要》937- 939贾,春海出版社,2006年2月。 ②姚孝遂主编《中國文字學史》359-361頁、吉林教育出版社,1995年9月 (轉引自趙誠《二十世紀甲骨文研究述要》853頁,青海出版社,2006年2月)
24 古漢字結構變化研究 個字,《字典》對應“商”。因爲這些甲骨文字形與小篆中某個 字形體相近,而把它們看成同一個字,不妥,從研究對象中排 除。此外,《字形表》和《字典》把“阜”和“稀”對應,認 爲“阜”就是“婦”的甲骨文字形,我們認爲,卜辭中“阜” 與“婦”的記绿職能不同①,也不應該對應。 甲骨文“下”的本義是出遊,是“遊”字初文,但《說文》 沒有收绿該字,《字形表》與“游”的小篆字形對應,但根據 《說文》,“游”的本義是“旌旗之流也”,與“斥”所對應的不 是一個詞,因此,要從研究對象中剔除。同樣,《字形表》中 “”與“麟”、“掌”與“期”、“”與“勿”、“胃”與 “嘲”、“9”與“戰”、“卵”與“碧”的對應關係,依據的都 是小篆字形的假借用法,也從研究對象中剔除。甲骨文“” 字象一人自阜上顛墜之形,為“墜”的本字,但《說文》尚無 該字,《字形表》與“墮”字對應,根據《說文》,“墮”字本 義與“”無關,與“”本義相同的小篆字形是“除”,因 此,將甲骨文“羽”對應的小篆字形改為“除”。 三、《字形表》與《字典》均未收绿,根據《詁林》和最新 研究成果予以補充。 “果”“曲”“胄”“鄰”“雹”的甲骨文字形,《字典》和 《字形表》沒有收録,根據判斷標準和《詁林》補充進來。此 外,陈夢家、裘錫圭等学者早已指出,殷墟卜辭中“外”字寫 作“卜”形,近期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避考釋》一文 再次證實了這個觀點②,因此,我們將其補充收録。 1.3.1.2金文字形的選取 《字形表》中最早字形是西周金文的字共有657個,其中 ①詳見附録二《釋“帚"》 ②详见《古漢語研究》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