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观点 雇主和印刷工人两方面的结果,再加上我在1886年以前作为 个流动印刷工人的旅行,改变了我,使我放弃了准备做新 闻工作的一种模糊的打算,转而计划尽可能从各方面来研究 整个的经济学问题。 在经济学说方面,我所读的第一本书是亨利·乔治的个 人主义的和神学意味的《进步与贫困》。这是一个同事的印刷 工人推荐给我读的。我始终不能像乔治那样,用演绎法达成 结论。我不满意他谴责工会,①我知道,拿我自己的实例来说 工会所取得的就业条件胜过邻近的那家自由雇用的工厂2里 现有的条件。 我第一次接触到法律和经济学的关系问题,是1888年在 约翰·霍布金斯大学伊里教授所讲的课程里。1899年,我为 美国产业委员会研究移民问题,这项工作使我实际上等于跑 遍了所有全国工会的领导机构。这使我进一步研究资本家和 劳工组织对产量的限制。1901年以后,我和代表“工人、雇 主和公众”的全国公民联合会一起参加了劳动仲裁,1906年 又和同一组织调查市营的和私营的公用事业。 我受威斯康辛州州长福勒特的委托,1905年起草一种行 政事务法,1907年又起草一种公用事业法。这一公用事业法 的宗旨是由地方公用事业公司来确定和维持合理的价值和合 理的措施。1906和1907年,我和其他的人一起给塞纪财团调 ①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1879年版,《享利·乔治文集》,19061911 ②这种工厂所雇用的工人不限于工会会员
雇 主 和 印 刷 工 人 两 方 面 的 结 果 , 再 加 上 我 在 1 8 8 6 年 以 前 作 为 一 个 流 动 印 刷 工 人 的 旅 行 , 改 变 了 我 , 使 我 放 弃 了 准 备 做 新 闻 工 作 的 一 种 模 糊 的 打 算 , 转 而 计 划 尽 可 能 从 各 方 面 来 研 究 整 个 的 经 济 学 问 题 。 在 经 济 学 说 方 面 , 我 所 读 的 第 一 本 书 是 亨 利 · 乔 治 的 个 人 主 义 的 和 神 学 意 味 的 《 进 步 与 贫 困 》 。 这 是 一 个 同 事 的 印 刷 工 人 推 荐 给 我 读 的 。 我 始 终 不 能 像 乔 治 那 样 , 用 演 绎 法 达 成 结 论 。 我 不 满 意 他 谴 责 工 会 , ① 我 知 道 , 拿 我 自 己 的 实 例 来 说 , 工 会 所 取 得 的 就 业 条 件 胜 过 邻 近 的 那 家 自 由 雇 用 的 工 厂 ② 里 现 有 的 条 件 。 我 第 一 次 接 触 到 法 律 和 经 济 学 的 关 系 问 题 , 是 1 8 8 8 年 在 约 翰 · 霍 布 金 斯 大 学 伊 里 教 授 所 讲 的 课 程 里 。 1 8 9 9 年 , 我 为 美 国 产 业 委 员 会 研 究 移 民 问 题 , 这 项 工 作 使 我 实 际 上 等 于 跑 遍 了 所 有 全 国 工 会 的 领 导 机 构 。 这 使 我 进 一 步 研 究 资 本 家 和 劳 工 组 织 对 产 量 的 限 制 。 1 9 0 1 年 以 后 , 我 和 代 表 “ 工 人 、 雇 主 和 公 众 ” 的 全 国 公 民 联 合 会 一 起 参 加 了 劳 动 仲 裁 , 1 9 0 6 年 又 和 同 一 组 织 调 查 市 营 的 和 私 营 的 公 用 事 业 。 我 受 威 斯 康 辛 州 州 长 福 勒 特 的 委 托 , 1 9 0 5 年 起 草 一 种 行 政 事 务 法 , 1 9 0 7 年 又 起 草 一 种 公 用 事 业 法 。 这 一 公 用 事 业 法 的 宗 旨 是 由 地 方 公 用 事 业 公 司 来 确 定 和 维 持 合 理 的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措 施 。 1 9 0 6 和 1 9 0 7 年 , 我 和 其 他 的 人 一 起 给 塞 纪 财 团 调 8 第 一 章 观 点 ① ② 这 种 工 厂 所 雇 用 的 工 人 不 限 于 工 会 会 员 。 — — 译 者 亨 利 · 乔 治 : 《 进 步 与 贫 困 》 , 1 8 7 9 年 版 , 《 亨 利 · 乔 治 文 集 》 , 1 9 0 6 — 1 9 1 1 年 版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第一章观点 查匹兹堡钢铁工业中的劳工情况。1910和1911两年,社会主 义者控制着米尔沃基市的时候,我给他们组织了一个“经济 和效率局”。1911年,我又给威斯康辛州起草一种《产业委员 会条例》,然后参加了两年这一条例的实施工作,我的目的是 调查和实行有关雇主与雇员关系的合理的规章和措施。1913 至1915年,我担任威尔逊总统所指派的“业关系委员会 的委员。1923年,费特尔教授、里普莱教授和我代表了四个 西部的州,出席联邦商业委员会,处理关于美国钢铁公司所 行的不公平办法的“兹堡附加案”。 1923和1924年,我以全国货币协会会长的身份,在纽约 和华盛顿研究联邦准备银行制度的运行。在这以后,1928年 我协助众议院议员斯特朗(堪萨斯州的代表)拟订他向众议 院币制委员会提出的稳定物价法案 在那当中,1924和1926年间,我担任了两年委员会的主 席,在芝加哥的衣着业中实施一种自愿的失业保险计划。这 个计划和我以前在1923年给立法机构拟订的计划相同。这种 计划经过修正,最后于1932年由威斯康辛州制定为法律。 我不了解,任何经过这五十年的参加实际工作的人,怎 么能不得到两项结论:利益的冲突和集体的行动。甚至国家 和城市也就是那些握有统治权的人们的集体行动。① 同时,我不得不研究了许许多多判例,主要是美国最高 ①《美国经济评论》的主编允许我使用1932年6月份该报发表的一篇文 章,内容略如下文所述。请再参阅在这以前某一期该报中约瑟夫·谢费教授的评 论,我因他的评论,才陈述这种个人的观点
查 匹 兹 堡 钢 铁 工 业 中 的 劳 工 情 况 。 1 9 1 0 和 1 9 1 1 两 年 , 社 会 主 义 者 控 制 着 米 尔 沃 基 市 的 时 候 , 我 给 他 们 组 织 了 一 个 “ 经 济 和 效 率 局 ” 。 1 9 1 1 年 , 我 又 给 威 斯 康 辛 州 起 草 一 种 《 产 业 委 员 会 条 例 》 , 然 后 参 加 了 两 年 这 一 条 例 的 实 施 工 作 , 我 的 目 的 是 调 查 和 实 行 有 关 雇 主 与 雇 员 关 系 的 合 理 的 规 章 和 措 施 。 1 9 1 3 至 1 9 1 5 年 , 我 担 任 威 尔 逊 总 统 所 指 派 的 “ 产 业 关 系 委 员 会 ” 的 委 员 。 1 9 2 3 年 , 费 特 尔 教 授 、 里 普 莱 教 授 和 我 代 表 了 四 个 西 部 的 州 , 出 席 联 邦 商 业 委 员 会 , 处 理 关 于 美 国 钢 铁 公 司 所 行 的 不 公 平 办 法 的 “ 匹 兹 堡 附 加 案 ” 。 1 9 2 3 和 1 9 2 4 年 , 我 以 全 国 货 币 协 会 会 长 的 身 份 , 在 纽 约 和 华 盛 顿 研 究 联 邦 准 备 银 行 制 度 的 运 行 。 在 这 以 后 , 1 9 2 8 年 我 协 助 众 议 院 议 员 斯 特 朗 ( 堪 萨 斯 州 的 代 表 ) 拟 订 他 向 众 议 院 币 制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稳 定 物 价 法 案 。 在 那 当 中 , 1 9 2 4 和 1 9 2 6 年 间 , 我 担 任 了 两 年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 在 芝 加 哥 的 衣 着 业 中 实 施 一 种 自 愿 的 失 业 保 险 计 划 。 这 个 计 划 和 我 以 前 在 1 9 2 3 年 给 立 法 机 构 拟 订 的 计 划 相 同 。 这 种 计 划 经 过 修 正 , 最 后 于 1 9 3 2 年 由 威 斯 康 辛 州 制 定 为 法 律 。 我 不 了 解 , 任 何 经 过 这 五 十 年 的 参 加 实 际 工 作 的 人 , 怎 么 能 不 得 到 两 项 结 论 : 利 益 的 冲 突 和 集 体 的 行 动 。 甚 至 国 家 和 城 市 也 就 是 那 些 握 有 统 治 权 的 人 们 的 集 体 行 动 。 ① 同 时 , 我 不 得 不 研 究 了 许 许 多 多 判 例 , 主 要 是 美 国 最 高 第 一 章 观 点 9 ① 《 美 国 经 济 评 论 》 的 主 编 允 许 我 使 用 1 9 3 2 年 6 月 份 该 报 发 表 的 一 篇 文 章 , 内 容 略 如 下 文 所 述 。 请 再 参 阅 在 这 以 前 某 一 期 该 报 中 约 瑟 夫 · 谢 费 教 授 的 评 论 , 我 因 他 的 评 论 , 才 陈 述 这 种 个 人 的 观 点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第一章观点 法院和劳动及商事仲裁法解的判例,要看岀这些法庭根据什 么原则判决利益冲突的争执——一法院系根据宪法上关于合法 程序、保护财产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这几方面的条款 来行动的。这些判例我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 里曾加以讨论,本书是一种和前书有关的对经济学家的各种 理论的研究。我觉得经济学家中很少采取这里所发挥的观点, 或是提出什么意见能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经济学里面,或是能 配合美国司法机构所采取的这种依据宪法的路线。 1907年,我和法律家一同起草一种公用事业法时注意到 的主要问题,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90年以后对“财产”这个 名词的意义有了改变。这一改变在以前那种“有形的”财产 的意义(例如,1872年的‘屠宰场案件”和1876年的“墨恩 案件”中)以外,加上了新的“无形的”财产的意义,这是 最高法院1890年以后给予“财产”一词的新的解释。这种补 充的意义为1897至1904年间的若干判决完全肯定下来。 无形的财产,按照这些判决以及《资本主义的法律基 础》出版以后,我所作的进一步的研究,它的意义是通过:把 持住别人所需要而不具有的东西来规定价格的权利。无形的 财产也包括自由的意思,以前这是分开讨论的。人们将发现, 1890年以来最高法院所有关于合理价值的判决,关键在于无 形财产的这种意义以及依据这种意义而发生诉讼的利益冲 突。 索尔斯坦·凡勃伦很有贡献,在1900年以后的一个时期 中在经济学里采用了同样的无形的财产的概念,他之所以被 称为“制度”经济学家,主要是为了这个原因。可是,所不
法 院 和 劳 动 及 商 事 仲 裁 法 解 的 判 例 , 要 看 出 这 些 法 庭 根 据 什 么 原 则 判 决 利 益 冲 突 的 争 执 — — 法 院 系 根 据 宪 法 上 关 于 合 法 程 序 、 保 护 财 产 和 自 由 以 及 平 等 的 法 律 保 障 这 几 方 面 的 条 款 来 行 动 的 。 这 些 判 例 我 在 《 资 本 主 义 的 法 律 基 础 》 ( 1 9 2 4 年 ) 里 曾 加 以 讨 论 , 本 书 是 一 种 和 前 书 有 关 的 对 经 济 学 家 的 各 种 理 论 的 研 究 。 我 觉 得 经 济 学 家 中 很 少 采 取 这 里 所 发 挥 的 观 点 , 或 是 提 出 什 么 意 见 能 把 法 律 制 度 配 合 到 经 济 学 里 面 , 或 是 能 配 合 美 国 司 法 机 构 所 采 取 的 这 种 依 据 宪 法 的 路 线 。 1 9 0 7 年 , 我 和 法 律 家 一 同 起 草 一 种 公 用 事 业 法 时 注 意 到 的 主 要 问 题 , 是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1 8 9 0 年 以 后 对 “ 财 产 ” 这 个 名 词 的 意 义 有 了 改 变 。 这 一 改 变 在 以 前 那 种 “ 有 形 的 ” 财 产 的 意 义 ( 例 如 , 1 8 7 2 年 的 “ 屠 宰 场 案 件 ” 和 1 8 7 6 年 的 “ 墨 恩 案 件 ” 中 ) 以 外 , 加 上 了 新 的 “ 无 形 的 ” 财 产 的 意 义 , 这 是 最 高 法 院 1 8 9 0 年 以 后 给 予 “ 财 产 ” 一 词 的 新 的 解 释 。 这 种 补 充 的 意 义 为 1 8 9 7 至 1 9 0 4 年 间 的 若 干 判 决 完 全 肯 定 下 来 。 无 形 的 财 产 , 按 照 这 些 判 决 以 及 《 资 本 主 义 的 法 律 基 础 》 出 版 以 后 , 我 所 作 的 进 一 步 的 研 究 , 它 的 意 义 是 通 过 : 把 持 住 别 人 所 需 要 而 不 具 有 的 东 西 来 规 定 价 格 的 权 利 。 无 形 的 财 产 也 包 括 自 由 的 意 思 , 以 前 这 是 分 开 讨 论 的 。 人 们 将 发 现 , 1 8 9 0 年 以 来 最 高 法 院 所 有 关 于 合 理 价 值 的 判 决 , 关 键 在 于 无 形 财 产 的 这 种 意 义 以 及 依 据 这 种 意 义 而 发 生 诉 讼 的 利 益 冲 突 。 索 尔 斯 坦 · 凡 勃 伦 很 有 贡 献 , 在 1 9 0 0 年 以 后 的 一 个 时 期 中 在 经 济 学 里 采 用 了 同 样 的 无 形 的 财 产 的 概 念 , 他 之 所 以 被 称 为 “ 制 度 ” 经 济 学 家 , 主 要 是 为 了 这 个 原 因 。 可 是 , 所 不 1 0 第 一 章 观 点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第一章观点 11 同的是,凡勃伦从1900年向美国产业委员会作证的金融巨头 们获得他的事实材料,因而他对于无形财产的概念最后成为 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榨取和剥削。可是,我的来源是参加集体 行动、参加起草法案以及在参加这些工作中不得不研究有关 时期内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我对于无形财产的概念最后成 为习惯法的合理价值的概念。 我分析这种概念,不仅从最高法院的判例而且从集体议 价、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的案件来分析,发现了这些法庭的 判决当然是从利益的冲突开始,然后考虑那冲突的利益的显 然互相依存;然后再由最高权力机构——一最高法院或者劳动 和商事仲裁法庭—一作出判决,目的不是要产生利益的协调, 而是要从利益的冲突中产生秩序,在法院这就叫做给合法程 方面我在设法解决可能用什么作为研究的单位,这种 单位要包括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种成分。经过许多年,我 得到结论,认为它们只有在一种“交易”的公式里结合在 起,和商品、劳动、欲望、个人和交换那些旧的概念不同。 所以我用“交易”作为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一种合法 控制权的移转的单位。这个单位使我能够对法院和仲裁法庭 所有有关经济的判决,就实际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各种不同的 经济因素,进行分类。这样的分类使人可能作一种历史发展 的研究,说明法院和仲裁法庭怎样驳斥了当时他们认为是交 易中强迫的或是不合理的价值,同意了他们在当时情形下认 为是双方愿意的交易和合理的价值 我回顾从约翰·洛克到今天的正统派这些经济学家,发
同 的 是 , 凡 勃 伦 从 1 9 0 0 年 向 美 国 产 业 委 员 会 作 证 的 金 融 巨 头 们 获 得 他 的 事 实 材 料 , 因 而 他 对 于 无 形 财 产 的 概 念 最 后 成 为 马 克 思 所 说 的 那 种 榨 取 和 剥 削 。 可 是 , 我 的 来 源 是 参 加 集 体 行 动 、 参 加 起 草 法 案 以 及 在 参 加 这 些 工 作 中 不 得 不 研 究 有 关 时 期 内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例 ; 因 而 我 对 于 无 形 财 产 的 概 念 最 后 成 为 习 惯 法 的 合 理 价 值 的 概 念 。 我 分 析 这 种 概 念 , 不 仅 从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例 而 且 从 集 体 议 价 、 劳 动 仲 裁 和 商 事 仲 裁 的 案 件 来 分 析 , 发 现 了 这 些 法 庭 的 判 决 当 然 是 从 利 益 的 冲 突 开 始 , 然 后 考 虑 那 冲 突 的 利 益 的 显 然 互 相 依 存 ; 然 后 再 由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 最 高 法 院 或 者 劳 动 和 商 事 仲 裁 法 庭 — — 作 出 判 决 , 目 的 不 是 要 产 生 利 益 的 协 调 , 而 是 要 从 利 益 的 冲 突 中 产 生 秩 序 , 在 法 院 这 就 叫 做 “ 合 法 程 序 ” 。 一 方 面 我 在 设 法 解 决 可 能 用 什 么 作 为 研 究 的 单 位 , 这 种 单 位 要 包 括 冲 突 、 依 存 和 秩 序 这 三 种 成 分 。 经 过 许 多 年 , 我 得 到 结 论 , 认 为 它 们 只 有 在 一 种 “ 交 易 ” 的 公 式 里 结 合 在 一 起 , 和 商 品 、 劳 动 、 欲 望 、 个 人 和 交 换 那 些 旧 的 概 念 不 同 。 所 以 我 用 “ 交 易 ” 作 为 经 济 研 究 的 基 本 单 位 , 一 种 合 法 控 制 权 的 移 转 的 单 位 。 这 个 单 位 使 我 能 够 对 法 院 和 仲 裁 法 庭 所 有 有 关 经 济 的 判 决 , 就 实 际 交 易 行 为 所 涉 及 的 各 种 不 同 的 经 济 因 素 , 进 行 分 类 。 这 样 的 分 类 使 人 可 能 作 一 种 历 史 发 展 的 研 究 , 说 明 法 院 和 仲 裁 法 庭 怎 样 驳 斥 了 当 时 他 们 认 为 是 交 易 中 强 迫 的 或 是 不 合 理 的 价 值 , 同 意 了 他 们 在 当 时 情 形 下 认 为 是 双 方 愿 意 的 交 易 和 合 理 的 价 值 。 我 回 顾 从 约 翰 · 洛 克 到 今 天 的 正 统 派 这 些 经 济 学 家 , 发 第 一 章 观 点 1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第一章观点 现他们主张了两种矛盾的财富的意义,就是:既说财富是 种物质的东西,又说它是那种东西的所有权。可是,所有权 至少就无形财产的现代意义来说,意味着限制数量以便维持 价格的权力;另一方面,物质的东西却产生于利用生产甚至 生产过剩的效率来增加东西的数量。所以,所有权成为制度 经济学的基础,可是物质的东西是正统派和快乐主义经济学 的基础,它们那种“有形体的”财产的意义,等于所占有的 物质的东西 直到十九世纪中叶的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例如马克 思、普鲁东、凯雷、巴斯夏、麦克劳德—一模糊地觉察得所 有权和物质不是同样的东西,制度经济学才有了一些萌芽。这 些经济学家是模糊的,因为他们具有那种旧的“有形体的”财 产的观念(甚至现在经济学家还保留着这种观念),认为所有 权和所有的物质是相同的,或者仅仅区别“有形体的财产”和 契约或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所以,直到十九世纪末叶 从惯例和商业巨头的实际用语中产生了新的“无形财产”的 观念以后,凡勃伦和最髙法院才可能作出新的区别,清清楚 楚地把它们分开,不仅区别了实物的所有权和债务的所有权, 而且区别了未来谋利机会的所有权—把持供给,等待谈妥 或是强迫人们同意一种价格。这种未来机会的所有权是凭无 形的”财产。 这样,制度经济学的内容一部分是追溯几百年的法庭判 例,在这些判例里,集体行动,不仅通过立法而且通过解释 立法的习惯法判决,承受商业或劳动的惯例,并且按照法院 认为是否有利于公众利益和私人权利,支持或是制止个人行
现 他 们 主 张 了 两 种 矛 盾 的 财 富 的 意 义 , 就 是 : 既 说 财 富 是 一 种 · 物 · 质 的 东 西 , 又 说 它 是 那 种 东 西 的 · 所 · 有 · 权 。 可 是 , 所 有 权 , 至 少 就 无 形 财 产 的 现 代 意 义 来 说 , 意 味 着 · 限 · 制 数 量 以 便 维 持 价 格 的 权 力 ; 另 一 方 面 , 物 质 的 东 西 却 产 生 于 利 用 生 产 甚 至 生 产 过 剩 的 效 率 来 增 加 东 西 的 数 量 。 所 以 , 所 有 权 成 为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基 础 , 可 是 物 质 的 东 西 是 正 统 派 和 快 乐 主 义 经 济 学 的 基 础 , 它 们 那 种 “ 有 形 体 的 ” 财 产 的 意 义 , 等 于 所 占 有 的 物 质 的 东 西 。 直 到 十 九 世 纪 中 叶 的 非 正 统 派 的 经 济 学 家 — — 例 如 马 克 思 、 普 鲁 东 、 凯 雷 、 巴 斯 夏 、 麦 克 劳 德 — — 模 糊 地 觉 察 得 所 有 权 和 物 质 不 是 同 样 的 东 西 , 制 度 经 济 学 才 有 了 一 些 萌 芽 。 这 些 经 济 学 家 是 模 糊 的 , 因 为 他 们 具 有 那 种 旧 的 “ 有 形 体 的 ” 财 产 的 观 念 ( 甚 至 现 在 经 济 学 家 还 保 留 着 这 种 观 念 ) , 认 为 所 有 权 和 所 有 的 物 质 是 相 同 的 , 或 者 仅 仅 区 别 “ 有 形 体 的 财 产 ” 和 契 约 或 债 务 那 种 “ 无 形 体 的 财 产 ” 。 所 以 , 直 到 十 九 世 纪 末 叶 从 惯 例 和 商 业 巨 头 的 实 际 用 语 中 产 生 了 新 的 “ 无 形 财 产 ” 的 观 念 以 后 , 凡 勃 伦 和 最 高 法 院 才 可 能 作 出 新 的 区 别 , 清 清 楚 楚 地 把 它 们 分 开 , 不 仅 区 别 了 实 物 的 所 有 权 和 债 务 的 所 有 权 , 而 且 区 别 了 未 来 谋 利 机 会 的 所 有 权 — — 把 持 供 给 , 等 待 谈 妥 或 是 强 迫 人 们 同 意 一 种 价 格 。 这 种 未 来 机 会 的 所 有 权 是 “ 无 形 的 ” 财 产 。 这 样 ,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内 容 一 部 分 是 追 溯 几 百 年 的 法 庭 判 例 , 在 这 些 判 例 里 , 集 体 行 动 , 不 仅 通 过 立 法 而 且 通 过 解 释 立 法 的 习 惯 法 判 决 , 承 受 商 业 或 劳 动 的 惯 例 , 并 且 按 照 法 院 认 为 是 否 有 利 于 公 众 利 益 和 私 人 权 利 , 支 持 或 是 制 止 个 人 行 1 2 第 一 章 观 点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