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公报(第9-10号) 文件汇编 50%,纳入资金池管理; 付或扣减财力。 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除按规定配建的经营 性用房和社区用房外建设的商业部分,其销售收 第四章监督检查 入的利润部分(约占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棚 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部分的50%),纳入资金池。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池中的资金 (四)资金池中用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监控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 的资金如有缺口,缺口部分由相应的区财政上解金使用效益。 市级财政。 第十三条资金池中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九条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各区在使用资金池中的资金时,如经检査发现有 办法,各承接主体依据资金需求向购买主体出具挤占、挪用或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情况,相关责任单 支付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费用申请,购买主位应立即纠正。对工作不作为、管理不严或违反操 体根据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申请向市政府提出申请作造成不良信用或资金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有 资金报告,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对购买主体申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请资金报告的批示之后及时将款项拨付至购买主 第十四条市金融工作局要加强与市财政局 体,购买主体在收到款项之后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资 务费用拨付至各承接主体。 金池资金规范有序运作 第十条市财政局设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服务资金池专账,并对资金池的各区收支资金分 第五章附则 别记账,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每年年底或根据资金池资金情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况,市财政局分别对各区在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核算,依据各区资金节余或缺口情况,分别予以拨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接待等制度的通知 周政办[20194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4行政复议调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5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指 6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示精神,规范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程序,提高全市 7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 行政复议应诉办案质量,现将《行政复议接待制 行规定 度》等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8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 附件:1.行政复议接待制度 9行政复议人员守则 2.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制度 3.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 2019年9月30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公报(第 9-10 号) 文件汇编 50%,纳入资金池管理;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除按规定配建的经营 性用房和社区用房外建设的商业部分, 其销售收 入的利润部分 (约占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棚 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部分的 50%),纳入资金池。 (四)资金池中用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的资金如有缺口, 缺口部分由相应的区财政上解 市级财政。 第九条 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 办法, 各承接主体依据资金需求向购买主体出具 支付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费用申请, 购买主 体根据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申请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资金报告,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对购买主体申 请资金报告的批示之后及时将款项拨付至购买主 体, 购买主体在收到款项之后及时将政府购买服 务费用拨付至各承接主体。 第十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服务资金池专账, 并对资金池的各区收支资金分 别记账,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或根据资金池资金情 况, 市财政局分别对各区在资金池中的资金进行 核算,依据各区资金节余或缺口情况,分别予以拨 付或扣减财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池中的资金 监控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资金池中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区在使用资金池中的资金时, 如经检查发现有 挤占、挪用或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情况,相关责任单 位应立即纠正。对工作不作为、管理不严或违反操 作造成不良信用或资金损失的责任人, 要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金融工作局要加强与市财政局 及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 确保资 金池资金规范有序运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接待等制度的通知 周政办〔2019〕46 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指 示精神,规范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程序,提高全市 行政复议应诉办案质量, 现将 《行政复议接待制 度》等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复议接待制度 2.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制度 3.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 4.行政复议调查制度 5.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6.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7.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 行规定 8.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季报暂行规定 9.行政复议人员守则 2019 年 9 月 30 日 - 11 -
文件汇编 周口市人民政府公报(第9-10号) 附件1 行政复议接待制度 第一条为了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规范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核对 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申请人身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真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实性和送达时间、申请人是否已经向其他行政复 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政诉讼等情况以及其他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接 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收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登记,留存相关原始材料 第二条本市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事项适的复印件 用本制度。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 第三条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应当做到便民、核对和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 高效、热情。 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由申请 本市开通行政复议接待电话和以邮寄方式申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请等多渠道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不予 第四条本市负责行政复议的科室具体负责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可以当场告知申 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指定人员具体办理相关事项。请人,并记录在案。申请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五条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接待记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配备专用记录本,接待人员应当将每天接待情况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 作好记录。 政府受理的,接待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第六条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接待报告制度。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记录在案; 接待人员应当将每天的接待情况向科室负责人汇 (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接待人员应当要 报,按照科室负责人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列明补正材料的内容并记录 第七条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接待首问负责在案,补正记录交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制。接待人员对接待期间没有处理完毕的行政复 第十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议申请及接待事项,在办结后方可移交 的,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 第八条通过电话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当做好记录并进行登记。 待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电话记录;明确告知申请人 十一条接待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正式申请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请当天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 料 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按照《行政 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接待人员可以当场告知 申请人并记录在案;申请人坚持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的,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通过电话反映或者咨询有关行政复议问题 的,接待人员应当作准确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电 话记录。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的问题和情况,应 当及时汇报。 第九条申请人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笔录并按照《行政复议 法》第十一条和下列规定办理
周口市人民政府公报(第 9-10 号) 行政复议接待制度 附件 1 文件汇编 第一条 为了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规范 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 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 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 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办理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事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应当做到便民、 高效、热情。 本市开通行政复议接待电话和以邮寄方式申 请等多渠道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本市负责行政复议的科室具体负责 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指定人员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 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接待记录制度, 配备专用记录本, 接待人员应当将每天接待情况 作好记录。 第六条 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接待报告制度。 接待人员应当将每天的接待情况向科室负责人汇 报,按照科室负责人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条 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接待首问负责 制。 接待人员对接待期间没有处理完毕的行政复 议申请及接待事项,在办结后方可移交。 第八条 通过电话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接 待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电话记录; 明确告知申请人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正式申请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 料。 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按照《行政 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接待人员可以当场告知 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申请人坚持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的,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通过电话反映或者咨询有关行政复议问题 的,接待人员应当作准确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电 话记录。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的问题和情况,应 当及时汇报。 第九条 申请人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笔录并按照 《行政复议 法》第十一条和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核对 申请人身份、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真 实性和送达时间、 申请人是否已经向其他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等情况以及其他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接 收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登记, 留存相关原始材料 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 核对和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 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由申请 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不予 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接待人员可以当场告知申 请人,并记录在案。 申请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的,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 政府受理的, 接待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记录在案; (五)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接待人员应当要 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列明补正材料的内容并记录 在案,补正记录交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的, 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 当做好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接待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当天报科室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 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