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失业保险金的拾付期很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4年的为9个月: 则子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最长为 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 ■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 业保险要,劳动合同期满耒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的,可间失亚保险经机构审领一次性生活补 助。,补助期限为每满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 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 5、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4年的为9个月; ◼ 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最长为 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 ◼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 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 助。补助期限为每满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 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人员累计激费时间的确定原则: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 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希后缬纳业保 险费的时间合并计 比如,《失亚保险筿 例》发布更 一个职工连续工作20年,这20年宁 龄就视为缴费时间可以写《失业保险条例》发布 后缴费的2年合并计算为22年,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 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 色 ■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 超过24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 薄次关亚的”,可以樊续审领其箭次失业应领取而 尚耒领取的芙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的确定原则: ◼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 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比如,《失业保险条 例》发布前,一个职工连续工作20年,这20年工 龄就视为缴费时间,可以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 后缴费的2年合并计算为22年;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 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 ◼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 超过24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 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 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6、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页目。 ■ 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的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 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7、失业保险待遇的停上发放。案例链接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将停 止发给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重新就业的;应 征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 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 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失业保险的管理。 ■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6、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项目。 ◼ 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的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 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7、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 -案例链接 ◼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将停 止发给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重新就业的;应 征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 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教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 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8、失业保险的管理。 ◼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案例: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 ■已疫就业不能健续领职失业保险金 案例:张某于2006年6月失业,在社会包险经办机 构 ■ 领取失业保险金。2006年10月,张某重新就业,但企业 未 ■给张某交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7月张某到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投诉企业为给其本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依法立案后经检查,发现张某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 ■金,张某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告知相关部门和张 ■某本人,退还2006年10月以后的事业保险金后,单位为 其 ■办理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发放” ◼ 已经就业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 案例:张某于2006年6月失业,在社会包险经办机 构 ◼ 领取失业保险金。2006年10月,张某重新就业,但企业 未 ◼ 给张某交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7月张某到劳动保障监察 ◼ 部门投诉企业为给其本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 ◼ 部门依法立案后经检查,发现张某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 ◼ 金,张某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告知相关部门和张 ◼ 某本人,退还2006年10月以后的事业保险金后,单位为 其 ◼ 办理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 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 (3)移居境外的; ■ (4)享受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 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失业 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张某属于重新就业人员,应该停 发失业保险金,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社会保 险费
◼ 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 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1)重新就业的; ◼ (2)应征服兵役的; ◼ (3)移居境外的; ◼ (4)享受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待遇的; ◼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 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失业 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张某属于重新就业人员,应该停 发失业保险金,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社会保 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