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91-2002 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 表44水样保存和容器的洗涤 采样 项目容器 保存剂及用量 保存期采样量/|套器 浊度GP 12h 色度|G PHG.P 12h 电导GP. 悬浮物…·GP 酸度|G COD 加H2SO4,pH≤2 500 高锰酸盐 500 指数 DO|斯加入硫酸锰,碱性H叠氮化钠溶液,现场固定 BOD· 溶解 moc.加馬,出≤2 250 G P 14h 250 I"GP.NaOH,pH=12 POzG.P.NaOH, H2SO, pH=7, CHC1305% 总磷GP.HC,H2SO4,pH≤2 氨氮GP.HSO4,pH≤2 250 O2N“GP 总氮GP.HSO4,pH≤2 硫化物GP 1L水样加NaOH至pH,加入5%抗坏血酸5ml,饱和ED TA3m,滴加饱和Zn(AC)2至胶体产生,常温蔽光 24h 250 「总氰G, NaOH,nH≥9 GP.HNO3,1水样中加浓HNO0m B HNO3,1L水样中加浓HNO310ml HNO,1L水样中加浓HNO310ml MgGP.HNO3,L水样中加浓HNO310ml K HNO3,L水样中加浓HNO310ml epmo,L水样中加浓NO Cr(W)GP. NaOH, pH=8-9 MnGP.HNO3,L水样中加浓HNO310ml 14d 250 6
HJT91—2002 (1)聚乙烯塑料桶。 (2)单层采水瓶。 (3)直立式采水器 (4)自动采样器。 b.采样数量 在地表水质监测中通常采集瞬时水样。所需水样量见表44。此采样量已考虑重复分析和质量控 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c.在水样采入或装人容器中后,应立即按表44的要求加入保存剂。 d.油类采样:釆样前先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用直立式采水器把玻璃材质容器安装在采水器的 支架中,将其放到300mm深度,边采水边向上提升,在到达水面时剩余适当空间 e.注意事项 (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 (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的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 (3)认真填写“水质采样记录表”,用签字笔或硬质铅笔在现场记录,字迹应端正、清晰,项目 完整。各省可按表121的格式设计全省统一的记录表 (4)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 (5)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 (6)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和实际 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并将此现场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7)测定油类的水样,应在水面至300mm采集柱状水样,并单独采样,全部用于测定。并且采 样瓶(容器)不能用采集的水样冲洗。 (8)测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并有 水封口。 (9)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则应分离除去。分离方法为:将所采水样摇匀后倒 人筒形玻璃容器(如1~2L量筒),静置30min,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水样移人盛 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测定水温、pH、DO、电导率、总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除外。 (10)测定湖库水的COD、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总氮、总磷时,水样静置30min后,用吸 管一次或几次移取水样,吸管进水尖嘴应插至水样表层50mm以下位置,再加保存剂保存 (11)测定油类、BOD、DO、硫化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要单独采样 4.2.3.3水质采样记录表 在“水质采样记录表”(表12-1)中包括采样现场描述与现场测定项目两部分内容,均应认真填 写。 水温 用经检定的温度计直接插入采样点测量。深水温度用电阻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量。温度计应 在测点放置5~7min待测得的水温恒定不变后读数。 b.pH值 用测量精度为0.1的pH计测定。测定前应清洗和校正仪器。 C. DO 用膜电极法(注意防止膜上附着微小气泡)。 d.透明度 用塞氏盘法测定。 e.电导率 用电导率仪测定
HJ/T91-2002 氧化还原电位 用铂电极和甘汞电极以mV计或p计测定。 g.浊度 用目视比色法或浊度仪。 h.水样感官指标的描述 颜色:用相同的比色管,分取等体积的水样和蒸馏水作比较,进行定性描述 水的气味(嗅)、水面有无油膜等均应作现场记录。 i.水文参数 水文测量应按GB50179—93《河流流量测验规范》进行。潮汐河流各点位采样时,还应同时记 录潮位。 气象参数 气象参数有:气温、气压、风向、风速和相对湿度等 4.2.3.4水样的保存及运输 凡能做现场测定的项目,均应在现场测定。 水样运输前应将容器的外(内)盖盖紧。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等分隔,以防破损。箱子上应有 “切勿倒置”等明显标志。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应尽量装在同一个箱子中;如分装在几个箱子内,则 各箱内均应有同样的采样记录表。运输前应检查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箱。运输时应有专门押运人 员。水样交化验室时,应有交接手续。 4.2.4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 4.2.4.1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切实掌握采样技术,熟知水样固定、保存、运输条件。 4.24.2采样断面应有明显的标志物,采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动采样位置。 4.24.3用船只采样时,采样船应位于下游方向,逆流采样,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造成水样污染。 采样人员应在船前部采样,尽量使采样器远离船体。在同一采样点上分层采样时,应自上而下进行 避免不同层次水体混扰。 4.24.4采样时,除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油类、DO、BOD、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外,要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2~3次,然后再将水样采入容器中,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 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应使用正规的不干胶标签。 4.24.5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4.24.6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水环境例行监测水样容器和 污染源监测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各类采样容器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位,分类编号 固定专用 4.3底质的监测点位和采样 底质样品的监测主要用于了解水体中易沉降,难降解污染物的累积情况。 4.3.1底质样品的采集 4.3.1.1采样点 a.底质釆样点位通常为水质采样垂线的正下方。当正下方无法采样时,可略作移动,移动的情 况应在采样记录表上详细注明。 b.底质采样点应避开河床冲刷、底质沉积不稳定及水草茂盛、表层底质易受搅动之处。 c.湖(库)底质采样点一般应设在主要河流及污染源排放口与湖(库)水混合均匀处 4.3.1.2采样量及容器 底质采样量通常为1~2kg,一次的采样量不够时,可在周围采集几次并将样品混匀。样品中的砾 石、贝壳、动植物残体等杂物应予剔除。在较深水域一般常用掘式采泥器采样。在浅水区或干涸河段 用塑料勺或金属铲等即可采样。样品在尽量沥干水份后,用塑料袋包装或用玻璃瓶盛装;供测定有机
/T91—2002 物的样品,用金属器具采样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瓶口不要沾污,以保证磨口塞能塞紧 4.3.2底质采样质量保证 43.2.1底质采样点应尽量与水质采样点一致。 4.322水浅时,因船体或采泥器冲击搅动底质,或河床为砂卵石时,应另选采样点重采。采样点 不能偏移原设置的断面(点)太远。采样后应对偏移位置作好记录。 4323采样时底质一般应装满抓斗。采样器向上提升时,如发现样品流失过多,必须重采。 4.3.3采样记录及样品交接 样品采集后要及时将样品编号,贴上标签,并将底质的外观性状,如泥质状态、颜色、嗅味、 生物现象等情况填入采样记录表。 采集的样品和采样记录表运回后一并交实验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5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5.1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5.1.1布设原则 5.1.1.1第一类污染物釆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 的排口 5.1.1.2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51.1.3进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确定 5.11.4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 设置采样点 b.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人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 采样点。 5.1.2采样点位的登记 51.2.1必须全面掌握与污染源污水排放有关的工艺流程、污水类型、排放规律、污水管网走向等 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位。排污单位需向地方环境监测站提供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见表 )。由地方环境监测站核实后确定采样点位
HJ/T91-2002 表5-1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 污染源名称 行业类型: 联系地址: 主要产品 (1)总用水量/(m3/a) 新鲜水量/(m3/a) 回用水量/(m3/a) 其中:生产用水/(m3/a) 生活用水/(m3/a): 水平衡图(另附图) (2)主要原辅材料 生产工艺: 排污情况: (3)厂区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网布置图(另附图 (4)废水处理设施情况 设计处理量/(m3/a) 实际处理量/(m3/a) 年运行小时数/(h/a) 废水处理基本工艺方框图(另附图) 废水性质 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 污染因子 原始废水/(mg/L) 处理后出水/(mg/L) 去除率(%) 5.1.3采样点位的管理 5.1.3.1采样点位应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应执行GB15562.1-1995 标准。 5.1.3.2经设置的采样点应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 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5.1.3.3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 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站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工作。 52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 52.1采样频次 5.2.1.1监督性监测 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 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2.1.2企业自我监测 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次。 5.2.1.3对于污染治理、环境科研、污染源调查和评价等工作中的污水监测,其采样频次可以根据 工作方案的要求另行确定 5.2.1.4排污单位为了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 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