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10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叔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措施 2)建议起,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浮权和 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速章作业指挥和强含冒险作些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合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超的义多,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产知迟的义参,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Z30110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含,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社会輿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公众举报货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适法行为,均有权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捉告 (2)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1)现场调査取证杈,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査人员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査,单 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 解情况。 2)场处理权,即对玄全生产请法作业当场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离,责令限题 改正、停产停必或停使的炵·◇急瓣利法行政处
26 1Z301103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Z30110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l)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 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 解情况。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 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査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 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 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3)安全值督检查人员义务 1)禁止以审查、验收的名义收取费用 2)禁要求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监督检查时级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5)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Z30110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报、蔬拔或者拖延不提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 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 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 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读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魔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看 Z301110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l7011l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27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 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 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 15 日内作出决定。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l)禁止以审查、验收的名义收取费用; 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5)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Z301105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 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 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 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 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读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Z301110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3011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资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 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 的基本制度。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 能机构或积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脑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 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 对安全负责。从享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 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3)安全件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 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 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 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 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的制度。通过检査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 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 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喜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 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 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301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在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脑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8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 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 的基本制度。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比如,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负主要的安全责任。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 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施工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的 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必须 对安全负责。从事特种作业的安全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 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 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只有通过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才能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才能使广大职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 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 度。分析许多建筑安全事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 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的制度。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 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 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 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 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Z30111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 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 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脑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 器材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 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潐开工搌告的建设工程,建设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淮之日起厶旦内,将保证 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基他有类 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以能危及邻建筑的说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推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 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 例》第30条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 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 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1Z30113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2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 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 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 器材。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 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 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条例》第 27 条的规定,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 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 例》第 30 条的规定,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 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 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1Z301113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 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没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热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7301114建投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 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2)安全生产事故隐报告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Z301115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 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质包 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贡。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30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2 条的规定,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 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Z301114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Z301115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0 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 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4 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 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