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代码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U3安全设施用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网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地属设施用地限制要求。消防设施用表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人)U31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地防洪设施用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U32气允许调整幅度地洪设施用地候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目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 规划人口规规划人口规模规划人口规其他公用设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U9区地规模值区间模20.1~50.0模施用地护、维修设施等用地万人≤20.0万人>50.0万人G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绿地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1≤65.065.0*85.0>0.0>0.0>0.0兼具生态、向公众开放,以游想为主要功能,+0.1 *+0. 1 *GI公园绿地65.1*75.065.0* 95.0+0. 1 ~ +20. 0关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ⅡI+20.0+20.0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0. 1+0.1G2防护绿地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0.1 * +20. 075.1~85.075.0*105.0VI+20.0+15.0压走廊绿带等+0.1 *-5.0*G3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85.1~95.080.0110.05.0* +20.0VI+20.0+15.04-5.0 *10.0 *10.0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95.1~105.090.0110.0+15.0+15,0+10.04.1一般规定10.0*20.0*15,0*0.1105.1115. 095.0115.00.10.1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的城>115.0≤115.0<0.0<0.0<0.0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I>0.0≤65.065.0*85.0>0.0>0.0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0.17+0.1+0.120.065.1*75.065.0*95.0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IV+20.0+20.0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5.05.05.0+20.0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75.1~85.075.0100.0V+20.0+15.0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10.0 *10.010.0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85.195.080,00~105.0+15.0+15.0+10.0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15, 015.0-15, 0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95.1*105,085,00~105.0+10.0+10. 0+5. 020.0 *25.0*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105. 1 115. 090. 0 ~ 110. 020. 0 0. 10.15.04. 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 m>115. 0≤110. 0≤0. 0≤0.0≤0.0/人内确定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3 安全设施用 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 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 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 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 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 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 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 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 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 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 1/10000 或 1/5000 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 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 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 图 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 A 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 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85.1 ~ 105.0 m2 /人内确定。 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 4.2.3 的规定综合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 限制要求。 表 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 2 /人) 气 候 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 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 模 ≤20.0 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 万人 规划人口规 模 >50.0 万人 Ⅰ 、 Ⅱ 、 Ⅵ 、 Ⅶ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 0.1 -15.0 ~ -0.1 -20.0 ~ -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 、 Ⅳ 、 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 0.1 -20.0 ~ -0.1 -25.0 ~ - 5.0 >115.0 ≤110.0 <0.0 <0.0 <0.0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附录A城市总体烟划用地然计变能一格式150.0m/人A. 0. 1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选期规划控制标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准.占市域总用地比面积用地重序号(h)类别名称代码(%)规划现状现状规划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4.3爆划人均单项地市建设用地标准区域交通设施用地4.3.1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其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特殊用地深矿用地、II、VI、VI气II、IV、V气候建筑气候区划非建设用地候区区冰域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 036.0其农林用地4. 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中其他非建设用地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总计市城总用地1004. 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电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备注:年现状常住人口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万人,暂半年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以上人口万人制标准。年规划常住人口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万人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 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A. 0. 2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类别名称面积人均占城市建设用地(%)用地(hn')(%)(/人)序号用地名称居住用地25.0*40.0代码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5.0*8.0R居住用地1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工业用地15.030.0务用地10.0~30.0交通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绿地10.0~15.0共文化设施用地中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教育科研用地定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 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 150.0m2 /人。 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 准。 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表 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 2 /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气 候区 III、IV 、V 气候 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 /人。 4.3.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m2 /人。 4.3.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10.0m2 /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8.0m2 /人。 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 制标准。 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 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表 4.4.1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 5.0 ~ 8.0 工业用地 15.0 ~ 30.0 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绿地 10.0 ~ 15.0 4.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 定。 附录 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 A.0.1 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 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 代码 类别名称 面积 (hm2) 占市域总用地比 重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H 建设用地 其 中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2 E 非建设用地 其 中 水域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总计 市域总用地 100 备注:_年现状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 以上人口_万人 _年规划常住人口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 口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 A.0.2 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 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 (hm2) 占城市建设用地 (%) 人均 (m 2 /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用地 其 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