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4.2游览线路设计 4.2.1游览线路设计内容 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确定游览内容。 4.2.2游览方式选择 4.2.2.1游览方式 (1)陆游:主要为步行或利用必要的带步工具进行游览,游览和活动内容比较丰富, 经济简便。是目前主要的游览方式。 (2)水游: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游览,可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上游览,丰 富游览内容。 (3)空游:可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主要适用于较 大型森林公园。空游设施选址必须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 (4)地下游览:主要利用溶洞或人防工事等,组织地下游览活动。 4.2.2.2游览方式选择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地理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 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 4.2.3游览线路组织 4.2.3.1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出游览内容。 4.2.3.2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 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4.2.3.3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 4.2.3.4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 4.2.3.5有利于森林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 4.2.3.6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5植物景观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 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 游功能需要相适应。 5.1.2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科研、板胡生态环境 等多种旅游功能。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5.1.3以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为前提,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 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防护功能。总体上保持良好的森林 生态环境,微观上为游人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彩多姿的观赏内容。 5.1.4风景林及防护林严禁以单纯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利用,应根据景观需要采 取定向培育及卫生采伐。 5.2植物景观设计 5.2.1森林植物景观是森林公园景观的主体,包含主景、配景和衬景。 5.2.2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要,结合造林(种草、 种花)、改造和整形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不应大砍大造,应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状态。 5.2.3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工造林(种草、种
点构思应虚实并举,达到意境与景物形体的完美结合。 4.2 游览线路设计 4.2.1 游览线路设计内容 选择游览方式、组织游览线路、确定游览内容。 4.2.2 游览方式选择 4.2.2.1 游览方式 (1)陆游:主要为步行或利用必要的带步工具进行游览,游览和活动内容比较丰富, 经济简便。是目前主要的游览方式。 (2)水游:利用自然或人工水体,乘舟游览,可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上游览,丰 富游览内容。 (3)空游:可乘直升飞机、滑翔机、热气球、缆车等开展空中游览,主要适用于较 大型森林公园。空游设施选址必须以不降低景观质量和有利于资源保护为原则。 (4)地下游览:主要利用溶洞或人防工事等,组织地下游览活动。 4.2.2.2 游览方式选择原则 合理利用地形、地势等自然地理条件,充分体现景点特点,紧密结合游览功能需要, 因地因景制宜、统筹安排。 4.2.3 游览线路组织 4.2.3.1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各种游览方式,形成有机结合,提供丰富的出游览内容。 4.2.3.2 游览线路应有鲜明的阶段性和空间序列变化的节奏感,由起景开始、发展, 到高潮、结束,逐渐引人入胜。 4.2.3.3 游览线路应便捷、安全,使游客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观赏到景观精华。 4.2.3.4 使游人能感受和利用森林公园的多种效益功能。 4.2.3.5 有利于森林公园景观资源和环境保护。 4.2.3.6 有利于合理安排游人的行、食、住、购、娱等旅游服务设施。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森林公园的生产经营区按原森林经营方案及有关林业规定经营;森林旅游区 森林的经营方向是为森林旅游服务,采取的各种经营措施必须与游览观光及各种旅 游功能需要相适应。 5.1.2 森林旅游区的森林植被兼顾景观、休憩、疗养、保健、科研、板胡生态环境 等多种旅游功能。应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5.1.3 以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为前提,逐步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 的较完整的区系植物群落,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防护功能。总体上保持良好的森林 生态环境,微观上为游人提供不同植被群落多彩多姿的观赏内容。 5.1.4 风景林及防护林严禁以单纯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利用,应根据景观需要采 取定向培育及卫生采伐。 5.2 植物景观设计 5.2.1 森林植物景观是森林公园景观的主体,包含主景、配景和衬景。 5.2.2 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要,结合造林(种草、 种花)、改造和整形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不应大砍大造,应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状态。 5.2.3 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工造林(种草、种
花)、植株应自然配置。 5.2.4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而切实需要调整的成 过熟人工林,应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出景观应具有特色,并应与总体相协调。 5.2.5植物景观应突出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 树种、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与色彩,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四季景观,并重点 突出具有特色的植物景观。 5.2.6植物景观布局应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5.2.7妥善安排苗木、草花、花卉来源。新建、扩建苗圃,应符合现行《育苗技术 规程》(GB6001-*)的规定。 5.2.8植物景观设计内容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面积、植被及其景观特色、采取 的技术措施、种苗与花卉需要量及其来源等。 6保护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 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6.1.2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6.1.3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1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6.1.3.2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1.3.3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6.1.4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6.1.5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 的防治措施。 6.1.6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 施设置等。 6.2生物资源保护 6.2.1植物资源保护 6.2.1.1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有、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1.2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森林防火主要包括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防火机 场、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3)了望塔(台)、观测站等巡逻了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 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在有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一般为20~30, 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1.5倍。 (6)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 理为准则。 (7)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的规 定。 6.2.1.3森林病虫鼠害防治
花)、植株应自然配置。 5.2.4 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而切实需要调整的成 过熟人工林,应进行改造。改造后的出景观应具有特色,并应与总体相协调。 5.2.5 植物景观应突出区系地带性植物群落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 树种、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与色彩,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四季景观,并重点 突出具有特色的植物景观。 5.2.6 植物景观布局应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5.2.7 妥善安排苗木、草花、花卉来源。新建、扩建苗圃,应符合现行《育苗技术 规程》(GB6001-**)的规定。 5.2.8 植物景观设计内容包括植物景观平面布置、面积、植被及其景观特色、采取 的技术措施、种苗与花卉需要量及其来源等。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应将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出原则, 确保自然生态环境的出良性循环。 6.1.2 森林公园保护工程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选定建设方案。 6.1.3 保护工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1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6.1.3.2 保护工程设施坚固、适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1.3.3 保护工程设施宜进行艺术处理,起到点景、美景的作用。 6.1.4 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和科学管理的技术要求,确定适宜、有效的保护措施。 6.1.5 对于危及物种生长、生存的病虫害、地方性疾病和污染现象,必须提出积极 的防治措施。 6.1.6 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 施设置等。 6.2 生物资源保护 6.2.1 植物资源保护 6.2.1.1 森林公园的植物资源,必须贯彻“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6.2.1.2 森林防火 (1)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2)森林防火主要包括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巡逻、检查、防火机 场、防火站等工程建设,应根据地区特点和保护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设施。 (3)了望塔(台)、观测站等巡逻了望工程的设置,必须通视良好、视野宽阔、控 制范围广,其设置位置、结构形式、色彩和高度,均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野营、野炊等野外用火的旅游场所,必须设置防火设施。 (5)在有火险地段,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线)。隔离带宽度一般为 20~30m, 最低宽度不应小于树高的 1.5 倍。 (6)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林火管 理为准则。 (7)森林防火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的规 定。 6.2.1.3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
(1)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 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为主:所选用的天敌,以本地区或 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为主,需引入外地天敌必须经过本地试验后方可采用。 (3)化学防治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 物。 (4)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 位置,并与景观相协调。 6.2.1.4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的生长、繁衍环境。 6.2.1.5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贵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 展措施。 6.2.1.6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 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6.2.2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2.2.1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 利用”的方针。 6.2.2.2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 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2.2.3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 衍的活动。 6.2.2.4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 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6.2.2.5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 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6.3景观资源保护 6.3.1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 变。 6.3.2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2.1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撷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 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 6.3.2.2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 6.3.2.3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 6.3.3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 他工程设施。 6.3.4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 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 6.3.5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 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3.6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 貌。 6.3.7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 观的行为。 6.3.8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
(1)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 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2)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宜采用生物防治措施为主;所选用的天敌,以本地区或 附近地区具有的种类为主,需引入外地天敌必须经过本地试验后方可采用。 (3)化学防治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 物。 (4)预测预报站、检疫检验室等设施的建立,应根据目的和任务确定其规模及设置 位置,并与景观相协调。 6.2.1.4 森林公园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自然植被和植物种的生长、繁衍环境。 6.2.1.5 对数量不多或逐渐减少的珍贵植物,应根据各自特点,确定适宜的恢复和发 展措施。 6.2.1.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 并应限制数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6.2.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6.2.2.1 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贯彻“加强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 利用”的方针。 6.2.2.2 在森林公园开发建设中,应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森林公园建 设项目,不得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6.2.2.3 森林公园除狩猎、垂钓等特定区域外,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 衍的活动。 6.2.2.4 对保护对象有逃散可能和植被景观易受破坏的地段,以及适宜圈养、半圈养 的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隔网、栅栏等防护设施。 6.2.2.5 引入野生动物必须慎重,以适合本区生长的种类为准。不得因物种引入而影 响本区域生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6.3 景观资源保护 6.3.1 森林公园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 变。 6.3.2 景观资源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地质遗址、遗迹、历史古迹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 价值的区域,采取特殊保护; 6.3.2.2 中心景区采取重点保护; 6.3.2.3 一般景区采取常规保护。 6.3.3 在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上,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保护设施,但不得增建其 他工程设施。 6.3.4 森林公园游览区及游人有效视野范围内的林木,不得进行生产性的经营和采 伐活动。采取的经营措施必须符合景观要求。 6.3.5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 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3.6 森林公园的古建筑物保护,必须贯彻“修旧如旧”的方针,保持其原历史风 貌。 6.3.7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 观的行为。 6.3.8 森林公园必须根据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出游览接待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游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