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重要意义 分散管理到集中管理 单位管理到政府管理 专家管理到法治管理 时紧时松到规范管理
《条例》的重要意义 分散管理到集中管理 单位管理到政府管理 专家管理到法治管理 时紧时松到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5号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 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0号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 全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卫生部文件 卫科教发〔200611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 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 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 组织制订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经部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科技教育司。 共初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O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