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4条总容积不超过10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 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 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 执行 第4.6.5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m3,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 第4.6.6条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 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液体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 于10m;超过10时,不应小于15m 、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距重要的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 第4.6.7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7.1条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7.2条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2的 规定。 注:①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建 筑的间距 ②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不应小于25m 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増加25%, ⑤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本规范表4.4.2中相应储量堆场 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第 4.6.4 条 总容积不超过 10m 3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 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 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4.6.2 条的规定 执行。 第 4.6.5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 3000m 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宜小于 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 3000m3,且单罐容积不超过 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 第 4.6.6 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 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体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 10m 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 于 10m;超过 10m 3时,不应小于 15m。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 5m,距重要的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25m。 第 4.6.7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 4.7.1 条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4.7.2 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7.2 的 规定。 注:①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较大堆场与四级建 筑的间距。 ②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不应小于 25m。 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 25%。 ⑤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本规范表 4.4.2 中相应储量堆场 与四级建筑间距的较大值
⑥粮食总储量为20001~40000t一栏,仅适用于筒仓;木材等可燃材料总储量为10001~25000m一栏,仅适用 于圆木堆场 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4.8.1条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根据储量大小,宜设置在远离居住区、村镇、工业企 业和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 第4.8.2条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 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城市煤气储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4.8.3条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8.3的规定。 注: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5.1.1 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晨大允许长层最大允 备注 数 (m2) 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 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 二级按本规范第 1.02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 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 1200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 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
⑥粮食总储量为 20001~40000t 一栏,仅适用于筒仓;木材等可燃材料总储量为 10001~25000m3 一栏,仅适用 于圆木堆场。 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 4.8.1 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根据储量大小,宜设置在远离居住区、村镇、工业企 业和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 第 4.8.2 条 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 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城市煤气储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 4.8.3 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8.3 的规定。 注: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 5.1.1 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 5.1.1 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表 5.1.1 耐火等级 最多 允许层 数 防火分区间 最大允许长 备 注 度(m) 每层 最大允 许建 筑面积 (m2)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 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 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 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级 5 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 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 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 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