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日 战 争 胜 利 后 的 时 局 和 我 们 的 方 针 1135 注 释 〔 1 〕 关 于 国 民 党 反 动 派 发 动 三 次 反 共 高 潮 的 经 过 , 见 本 书 第 三 卷 《 评 国 民 党 十 一 中 全 会 和 三 届 二 次 国 民 参 政 会 》 。 〔2〕 这 里 所 说 的 “ 山 ” ,即 峨 眉 山 , 实 际 上 是 泛 指 中 国 西 南 、 西 北 部 的 山 区 。 自 一 九 三 八 年 武 汉 被 日 军 侵 占 以 后 , 蒋 介 石 自 己 和 他 所 指 挥 的 很 大 一 部 分 部 队 就 躲 在 这 些 山 区 里 , 坐 观 解 放 区 军 民 在 敌 后 同 日 本 侵 略 者 作 艰 苦 的 斗 争 。 〔 3 〕 抗 日 战 争 以 前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革 命 根 据 地 , 大 多 数 建 立 在 山 区 。 当 时 , 蒋 介 石 的 统 治 中 心 是 在 沿 江 、 沿 海 的 大 城 市 。 所 以 毛 泽 东 说 一 在 “ 山 上 ” ,一 在 “ 水 边 ” 。 〔4〕 见 本 书 第 二 卷 《 和 中 央 社 、 扫 荡 报 、 新 民 报 三 记 者 的 谈 话 》 注 〔 3〕 。 〔 5 〕 见 本 书 第 一 卷 《 中 国 革 命 战 争 的 战 略 问 题 》 注 〔 4 〕 。 〔 6 〕 一 九 四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胡 宗 南 所 部 国 民 党 军 暂 编 第 五 十 九 师 突 向 陕 甘 宁 边 区 关 中 分 区 淳 化 县 的 爷 台 山 发 起 攻 击 。 随 后 又 以 预 备 第 三 师 和 暂 编 第 十 五 师 加 入 进 攻 。 边 区 部 队 于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主 动 撤 出 爷 台 山 及 其 以 西 四 十 一 个 村 庄 。 国 民 党 军 占 领 上 述 地 区 后 , 继 续 向 边 区 腹 地 进 犯 。 边 区 部 队 于 八 月 八 日 对 进 犯 的 国 民 党 军 队 发 起 自 卫 反 击 , 收 复 了 爷 台 山 地 区 。 〔 7 〕 国 民 党 的 联 络 参 谋 , 是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国 民 党 政 府 派 到 延 安 做 联 络 工 作 的 人 员 。 “ 何 ” ,指 何 应 钦 。 一 九 四 ○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和 十 二 月 八 日 , 蒋 介 石 曾 经 用 国 民 政 府 军 事 委 员 会 参 谋 总 长 何 应 钦 和 副 参 谋 总 长 白 崇 禧 的 名 义 先 后 发 出 “ 皓 ” “ 齐 ” 两 电 , 对 坚 持 敌 后 抗 战 的 八 路 军 、 新 四 军 大 肆 诬 蔑 , 强 迫 命 令 黄 河 以 南 的 八 路 军 、 新 四 军 限 期 撤 至 黄 河 以 北 。 接 着 , 国 民 党 反 动 派 即 制 造 了 袭 击 新 四 军 北 移 部 队 的 皖 南 事 变 。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此 进 行 了 针 锋 相 对 的 斗 争 。 毛 泽 东 在 这 里 指 何 应 钦 为 发 动 反 共 高 潮 的 国 民 党 反 动 派 的 代 表 , 实 际 上 就 是 指 蒋 介 石 。 〔 8 〕 国 民 参 政 会 是 一 九 三 八 年 国 民 党 政 府 成 立 的 一 个 仅 属 咨 询 性 质 的 机 关 , 对 国 民 党 政 府 的 政 策 措 施 没 有 任 何 约 束 权 力 。 参 政 员 都 是 由 国 民 党 政 府 指 定 的 , 虽 也 包 含 了 一 些 各 抗 日 党 派 的 代 表 , 但 是 国 民 党 员 占 大 多 数 。 国 民 党 政 府 不 承 认 各 抗 日 党 派 的 平 等 合 法 地 位 , 也 不 让 它 们 的 代 表 以 党 派 代 表 的 身 份 参 加 国 民 参 政 会 。 国 民 党 政 府 一 九 三 八 年 四 月 颁 布 的 《 国 民 参 政 会 组 织 条 例 》 第 三 条 中 规 定 : “ 曾 在 各 重 要 文 化 团 体 或 经 济 团 体 服 务 三 年 以 上 , 著 有 信 望 , 或 努 力 国 事 , 信 望 久 著 之 人 员 ” ,得 为 国 民 参 政 会 参 政 员 。 当 时 国 民 党 就 是 按 照 这 项 规 定 , 指 定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参 政 员 。 〔9〕 见 本 卷 《 蒋 介 石 在 挑 动 内 战 》
抗 日 战 争 胜 利 后 的 时 局 和 我 们 的 方 针 1135 注 释 〔 1 〕 关 于 国 民 党 反 动 派 发 动 三 次 反 共 高 潮 的 经 过 , 见 本 书 第 三 卷 《 评 国 民 党 十 一 中 全 会 和 三 届 二 次 国 民 参 政 会 》 。 〔2〕 这 里 所 说 的 “ 山 ” ,即 峨 眉 山 , 实 际 上 是 泛 指 中 国 西 南 、 西 北 部 的 山 区 。 自 一 九 三 八 年 武 汉 被 日 军 侵 占 以 后 , 蒋 介 石 自 己 和 他 所 指 挥 的 很 大 一 部 分 部 队 就 躲 在 这 些 山 区 里 , 坐 观 解 放 区 军 民 在 敌 后 同 日 本 侵 略 者 作 艰 苦 的 斗 争 。 〔 3 〕 抗 日 战 争 以 前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革 命 根 据 地 , 大 多 数 建 立 在 山 区 。 当 时 , 蒋 介 石 的 统 治 中 心 是 在 沿 江 、 沿 海 的 大 城 市 。 所 以 毛 泽 东 说 一 在 “ 山 上 ” ,一 在 “ 水 边 ” 。 〔4〕 见 本 书 第 二 卷 《 和 中 央 社 、 扫 荡 报 、 新 民 报 三 记 者 的 谈 话 》 注 〔 3〕 。 〔 5 〕 见 本 书 第 一 卷 《 中 国 革 命 战 争 的 战 略 问 题 》 注 〔 4 〕 。 〔 6 〕 一 九 四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 胡 宗 南 所 部 国 民 党 军 暂 编 第 五 十 九 师 突 向 陕 甘 宁 边 区 关 中 分 区 淳 化 县 的 爷 台 山 发 起 攻 击 。 随 后 又 以 预 备 第 三 师 和 暂 编 第 十 五 师 加 入 进 攻 。 边 区 部 队 于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主 动 撤 出 爷 台 山 及 其 以 西 四 十 一 个 村 庄 。 国 民 党 军 占 领 上 述 地 区 后 , 继 续 向 边 区 腹 地 进 犯 。 边 区 部 队 于 八 月 八 日 对 进 犯 的 国 民 党 军 队 发 起 自 卫 反 击 , 收 复 了 爷 台 山 地 区 。 〔 7 〕 国 民 党 的 联 络 参 谋 , 是 抗 日 战 争 时 期 国 民 党 政 府 派 到 延 安 做 联 络 工 作 的 人 员 。 “ 何 ” ,指 何 应 钦 。 一 九 四 ○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和 十 二 月 八 日 , 蒋 介 石 曾 经 用 国 民 政 府 军 事 委 员 会 参 谋 总 长 何 应 钦 和 副 参 谋 总 长 白 崇 禧 的 名 义 先 后 发 出 “ 皓 ” “ 齐 ” 两 电 , 对 坚 持 敌 后 抗 战 的 八 路 军 、 新 四 军 大 肆 诬 蔑 , 强 迫 命 令 黄 河 以 南 的 八 路 军 、 新 四 军 限 期 撤 至 黄 河 以 北 。 接 着 , 国 民 党 反 动 派 即 制 造 了 袭 击 新 四 军 北 移 部 队 的 皖 南 事 变 。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此 进 行 了 针 锋 相 对 的 斗 争 。 毛 泽 东 在 这 里 指 何 应 钦 为 发 动 反 共 高 潮 的 国 民 党 反 动 派 的 代 表 , 实 际 上 就 是 指 蒋 介 石 。 〔 8 〕 国 民 参 政 会 是 一 九 三 八 年 国 民 党 政 府 成 立 的 一 个 仅 属 咨 询 性 质 的 机 关 , 对 国 民 党 政 府 的 政 策 措 施 没 有 任 何 约 束 权 力 。 参 政 员 都 是 由 国 民 党 政 府 指 定 的 , 虽 也 包 含 了 一 些 各 抗 日 党 派 的 代 表 , 但 是 国 民 党 员 占 大 多 数 。 国 民 党 政 府 不 承 认 各 抗 日 党 派 的 平 等 合 法 地 位 , 也 不 让 它 们 的 代 表 以 党 派 代 表 的 身 份 参 加 国 民 参 政 会 。 国 民 党 政 府 一 九 三 八 年 四 月 颁 布 的 《 国 民 参 政 会 组 织 条 例 》 第 三 条 中 规 定 : “ 曾 在 各 重 要 文 化 团 体 或 经 济 团 体 服 务 三 年 以 上 , 著 有 信 望 , 或 努 力 国 事 , 信 望 久 著 之 人 员 ” ,得 为 国 民 参 政 会 参 政 员 。 当 时 国 民 党 就 是 按 照 这 项 规 定 , 指 定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参 政 员 。 〔9〕 见 本 卷 《 蒋 介 石 在 挑 动 内 战 》
1136 毛 泽 东 选 集 第 三 次 国 内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10〕 白 晋 , 指 当 时 山 西 省 东 南 部 由 祁 县 的 白 圭 到 晋 城 的 一 条 未 完 成 的 铁 路 。 〔 1 1 〕 察 哈 尔 , 原 来 是 一 个 省 , 一 九 五 二 年 撤 销 , 原 辖 地 区 划 归 河 北 、 山 西 两 省 。 热 河 , 原 来 也 是 一 个 省 , 一 九 五 五 年 撤 销 , 原 辖 地 区 划 归 河 北 、 辽 宁 两 省 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 〔 1 2 〕 这 里 所 说 的 二 十 一 个 县 城 , 是 指 江 西 省 的 瑞 金 、 会 昌 、 寻 乌 、 安 远 、 信 丰 、 于 都 、 兴 国 、 宁 都 、 广 昌 、 石 城 、 黎 川 和 福 建 省 的 建 宁 、 泰 宁 、 宁 化 、 清 流 、 归 化 ( 今 明 溪 ) 、龙 岩 、 长 汀 、 连 城 、 上 杭 、 永 定 。 〔 1 3 〕 保 安 是 当 时 陕 西 省 西 北 部 的 一 个 县 , 即 现 在 的 志 丹 县 。 中 共 中 央 从 一 九 三 六 年 七 月 初 至 一 九 三 七 年 一 月 上 旬 驻 在 保 安 。 以 后 迁 往 延 安 。 〔14〕 这 里 说 的 土 围 子 , 是 指 保 安 县 西 南 的 旦 八 寨 。 该 寨 有 二 百 余 户 人 家 , 地 形 极 为 险 要 。 当 地 地 主 豪 绅 兼 民 团 团 总 曹 俊 章 率 反 动 武 装 百 余 人 , 长 期 盘 据 该 寨 。 红 军 多 次 围 攻 未 能 打 下 。 一 九 三 六 年 八 月 , 红 军 一 面 用 地 方 武 装 围 困 , 一 面 争 取 寨 内 基 本 群 众 , 瓦 解 寨 内 敌 军 。 同 年 十 二 月 , 曹 俊 章 率 少 数 人 员 逃 跑 , 旦 八 寨 获 得 解 放 。 〔15 〕 见 明 末 清 初 人 朱 柏 庐 所 著 《 治 家 格 言 》 。 〔 1 6 〕 这 里 所 说 的 “ 美 国 人 ” ,是 指 美 军 在 延 安 的 观 察 组 组 长 包 瑞 德 上 校 。 这 个 观 察 组 是 当 时 参 加 对 日 作 战 的 美 国 军 队 在 一 九 四 四 年 取 得 中 国 共 产 党 同 意 后 派 往 延 安 的 。 赫 尔 利 , 参 见 本 书 第 三 卷 《 愚 公 移 山 》 注 〔 3 〕 。 〔 1 7 〕 蒙 巴 顿 ( 一 九 ○ ○ — — 一 九 七 九 ) ,当 时 担 任 东 南 亚 盟 军 最 高 指 挥 官 。 一 九 四 五 年 八 月 九 日 , 他 发 表 谈 话 , 欢 迎 苏 联 参 加 对 日 作 战 , 并 说 : “ 认 为 原 子 弹 会 停 止 远 东 战 争 是 一 个 最 大 的 错 误 。
1136 毛 泽 东 选 集 第 三 次 国 内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10〕 白 晋 , 指 当 时 山 西 省 东 南 部 由 祁 县 的 白 圭 到 晋 城 的 一 条 未 完 成 的 铁 路 。 〔 1 1 〕 察 哈 尔 , 原 来 是 一 个 省 , 一 九 五 二 年 撤 销 , 原 辖 地 区 划 归 河 北 、 山 西 两 省 。 热 河 , 原 来 也 是 一 个 省 , 一 九 五 五 年 撤 销 , 原 辖 地 区 划 归 河 北 、 辽 宁 两 省 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 〔 1 2 〕 这 里 所 说 的 二 十 一 个 县 城 , 是 指 江 西 省 的 瑞 金 、 会 昌 、 寻 乌 、 安 远 、 信 丰 、 于 都 、 兴 国 、 宁 都 、 广 昌 、 石 城 、 黎 川 和 福 建 省 的 建 宁 、 泰 宁 、 宁 化 、 清 流 、 归 化 ( 今 明 溪 ) 、龙 岩 、 长 汀 、 连 城 、 上 杭 、 永 定 。 〔 1 3 〕 保 安 是 当 时 陕 西 省 西 北 部 的 一 个 县 , 即 现 在 的 志 丹 县 。 中 共 中 央 从 一 九 三 六 年 七 月 初 至 一 九 三 七 年 一 月 上 旬 驻 在 保 安 。 以 后 迁 往 延 安 。 〔14〕 这 里 说 的 土 围 子 , 是 指 保 安 县 西 南 的 旦 八 寨 。 该 寨 有 二 百 余 户 人 家 , 地 形 极 为 险 要 。 当 地 地 主 豪 绅 兼 民 团 团 总 曹 俊 章 率 反 动 武 装 百 余 人 , 长 期 盘 据 该 寨 。 红 军 多 次 围 攻 未 能 打 下 。 一 九 三 六 年 八 月 , 红 军 一 面 用 地 方 武 装 围 困 , 一 面 争 取 寨 内 基 本 群 众 , 瓦 解 寨 内 敌 军 。 同 年 十 二 月 , 曹 俊 章 率 少 数 人 员 逃 跑 , 旦 八 寨 获 得 解 放 。 〔15 〕 见 明 末 清 初 人 朱 柏 庐 所 著 《 治 家 格 言 》 。 〔 1 6 〕 这 里 所 说 的 “ 美 国 人 ” ,是 指 美 军 在 延 安 的 观 察 组 组 长 包 瑞 德 上 校 。 这 个 观 察 组 是 当 时 参 加 对 日 作 战 的 美 国 军 队 在 一 九 四 四 年 取 得 中 国 共 产 党 同 意 后 派 往 延 安 的 。 赫 尔 利 , 参 见 本 书 第 三 卷 《 愚 公 移 山 》 注 〔 3 〕 。 〔 1 7 〕 蒙 巴 顿 ( 一 九 ○ ○ — — 一 九 七 九 ) ,当 时 担 任 东 南 亚 盟 军 最 高 指 挥 官 。 一 九 四 五 年 八 月 九 日 , 他 发 表 谈 话 , 欢 迎 苏 联 参 加 对 日 作 战 , 并 说 : “ 认 为 原 子 弹 会 停 止 远 东 战 争 是 一 个 最 大 的 错 误 。
1137 蒋 介 石 在 挑 动 内 战 � ( 一 九 四 五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 国 民 党 中 央 宣 传 部 发 言 人 发 表 谈 话 说 , 第 十 八 集 团 军 朱 德 总 司 令 于 八 月 十 日 在 延 安 总 部 所 发 表 的 限 令 敌 伪 投 降 的 命 令〔1〕 , 是 一 种 “ 唐 突 和 非 法 之 行 动 ” 。 这 种 评 论 , 荒 谬 绝 伦 。 根 据 这 种 意 见 , 可 以 逻 辑 地 解 释 为 朱 德 总 司 令 根 据 波 茨 坦 公 告〔2〕 和 敌 人 投 降 的 意 向 , 下 令 给 所 属 部 队 促 使 敌 伪 投 降 , 倒 反 错 了 , 应 该 劝 使 敌 伪 拒 绝 投 降 , 才 是 对 的 , 才 算 合 法 。 无 怪 中 国 法 西 斯 头 子 独 夫 民 贼 蒋 介 石 , 在 敌 人 尚 未 真 正 接 受 投 降 之 前 , 敢 于 “ 命 令 ” 解 放 区 抗 日 军 队 “ 应 就 原 地 驻 防 待 命 ” ,束 手 让 敌 人 来 打 。 无 怪 这 同 一 个 法 西 斯 头 子 , 又 敢 于 “ 命 令 ” 所 谓 地 下 军 ( 实 际 上 就 是 实 行 “ 曲 线 救 国 ” 〔3〕 的 伪 军 和 与 敌 伪 合 流 的 戴 笠 系 特 务 〔4〕 ) 和 伪 军 , “ 负 责 维 持 地 方 治 安 ” ,而 不 许 解 放 区 抗 日 军 队 向 敌 伪 “ 擅 自 行 动 ” 。 这 样 的 敌 我 倒 置 , 真 是 由 蒋 介 石 自 己 招 供 , 活 画 出 他 一 贯 勾 结 敌 伪 、 消 除 异 己 的 全 部 心 理 了 。 可 是 中 国 解 放 区 的 人 民 抗 日 军 队 , 绝 不 会 中 此 毒 计 。 他 们 知 道 : 朱 德 总 司 令 的 命 令 , 正 是 坚 决 地 执 行 波 茨 坦 公 告 第 二 项 的 规 定 : “ 对 日 作 战 , 直 至 其 停 止 抵 抗 为 止 。 ” 而 蒋 介 石 的 所 � 这 是 毛 泽 东 为 新 华 社 写 的 评 论
1137 蒋 介 石 在 挑 动 内 战 � ( 一 九 四 五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 国 民 党 中 央 宣 传 部 发 言 人 发 表 谈 话 说 , 第 十 八 集 团 军 朱 德 总 司 令 于 八 月 十 日 在 延 安 总 部 所 发 表 的 限 令 敌 伪 投 降 的 命 令〔1〕 , 是 一 种 “ 唐 突 和 非 法 之 行 动 ” 。 这 种 评 论 , 荒 谬 绝 伦 。 根 据 这 种 意 见 , 可 以 逻 辑 地 解 释 为 朱 德 总 司 令 根 据 波 茨 坦 公 告〔2〕 和 敌 人 投 降 的 意 向 , 下 令 给 所 属 部 队 促 使 敌 伪 投 降 , 倒 反 错 了 , 应 该 劝 使 敌 伪 拒 绝 投 降 , 才 是 对 的 , 才 算 合 法 。 无 怪 中 国 法 西 斯 头 子 独 夫 民 贼 蒋 介 石 , 在 敌 人 尚 未 真 正 接 受 投 降 之 前 , 敢 于 “ 命 令 ” 解 放 区 抗 日 军 队 “ 应 就 原 地 驻 防 待 命 ” ,束 手 让 敌 人 来 打 。 无 怪 这 同 一 个 法 西 斯 头 子 , 又 敢 于 “ 命 令 ” 所 谓 地 下 军 ( 实 际 上 就 是 实 行 “ 曲 线 救 国 ” 〔3〕 的 伪 军 和 与 敌 伪 合 流 的 戴 笠 系 特 务 〔4〕 ) 和 伪 军 , “ 负 责 维 持 地 方 治 安 ” ,而 不 许 解 放 区 抗 日 军 队 向 敌 伪 “ 擅 自 行 动 ” 。 这 样 的 敌 我 倒 置 , 真 是 由 蒋 介 石 自 己 招 供 , 活 画 出 他 一 贯 勾 结 敌 伪 、 消 除 异 己 的 全 部 心 理 了 。 可 是 中 国 解 放 区 的 人 民 抗 日 军 队 , 绝 不 会 中 此 毒 计 。 他 们 知 道 : 朱 德 总 司 令 的 命 令 , 正 是 坚 决 地 执 行 波 茨 坦 公 告 第 二 项 的 规 定 : “ 对 日 作 战 , 直 至 其 停 止 抵 抗 为 止 。 ” 而 蒋 介 石 的 所 � 这 是 毛 泽 东 为 新 华 社 写 的 评 论
1138 毛泽东选集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谓“命令”,正是违反了他自己签字的波茨坦公告。只要拿这一 比,就知道谁是不“恪守盟邦共同协议之规定”了。 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发言人的评论和蒋介石的“命令”,从 头到尾都是在挑拨内战,其目的是在当着国内外集中注意力 于日本无条件投降之际,找一个借口,好在抗战结束时,马上 转入内战。其实,国民党反动派是蠢得可怜的。他们找了朱德 总司令命令敌伪投降缴械当作借口。这难道也算得一个聪明 的借口吗?不,这样来找借口,只足以证明国民党反动派把敌 伪看得比同胞还可亲些,把同胞看得比敌伪还可恨些。淳化事 件〔5〕 ,明明是胡宗南军队攻入陕甘宁边区,挑拨内战,国民党 反动派却说是中共的“谣言攻势”。淳化事件这个借口,好容易 被国民党反动派找着了,却被中外舆论界一下子识破,于是又 说八路军、新四军不该要敌伪缴枪了。八年抗战,八路军、新四 军受尽了蒋介石和日本人夹击围攻的苦楚,现在抗战瞬将结 束,蒋介石又在暗示日本人(加上他亲爱的伪军),叫他们不要 向八路军、新四军缴枪,说是只能缴给我蒋介石。蒋介石剩下 一句话没有说,这一句就是:好使我拿了这些枪杀共产党,并 破坏中国和世界的和平。不是吗?叫日本人缴枪给蒋介石,叫 伪军“负责维持地方治安”,这会有什么结果呢?只有一个结 果,就是以宁渝合流〔6〕 、蒋伪合作,去代替“中日提携”、日伪合 作;以蒋介石的反共建国,去代替日本人、汪精卫〔7〕 的反共建 国。这难道还不是违背波茨坦公告吗?抗战一旦结束,内战危 险立即严重威胁全国人民,这一点难道还有疑义吗?现在我们 向全国同胞和世界盟邦呼吁,一致起来,同解放区人民一道, 坚决制止这个危及世界和平的中国内战
1138 毛泽东选集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谓“命令”,正是违反了他自己签字的波茨坦公告。只要拿这一 比,就知道谁是不“恪守盟邦共同协议之规定”了。 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发言人的评论和蒋介石的“命令”,从 头到尾都是在挑拨内战,其目的是在当着国内外集中注意力 于日本无条件投降之际,找一个借口,好在抗战结束时,马上 转入内战。其实,国民党反动派是蠢得可怜的。他们找了朱德 总司令命令敌伪投降缴械当作借口。这难道也算得一个聪明 的借口吗?不,这样来找借口,只足以证明国民党反动派把敌 伪看得比同胞还可亲些,把同胞看得比敌伪还可恨些。淳化事 件〔5〕 ,明明是胡宗南军队攻入陕甘宁边区,挑拨内战,国民党 反动派却说是中共的“谣言攻势”。淳化事件这个借口,好容易 被国民党反动派找着了,却被中外舆论界一下子识破,于是又 说八路军、新四军不该要敌伪缴枪了。八年抗战,八路军、新四 军受尽了蒋介石和日本人夹击围攻的苦楚,现在抗战瞬将结 束,蒋介石又在暗示日本人(加上他亲爱的伪军),叫他们不要 向八路军、新四军缴枪,说是只能缴给我蒋介石。蒋介石剩下 一句话没有说,这一句就是:好使我拿了这些枪杀共产党,并 破坏中国和世界的和平。不是吗?叫日本人缴枪给蒋介石,叫 伪军“负责维持地方治安”,这会有什么结果呢?只有一个结 果,就是以宁渝合流〔6〕 、蒋伪合作,去代替“中日提携”、日伪合 作;以蒋介石的反共建国,去代替日本人、汪精卫〔7〕 的反共建 国。这难道还不是违背波茨坦公告吗?抗战一旦结束,内战危 险立即严重威胁全国人民,这一点难道还有疑义吗?现在我们 向全国同胞和世界盟邦呼吁,一致起来,同解放区人民一道, 坚决制止这个危及世界和平的中国内战
蒋 介 石 在 挑 动 内 战 1139 究 竟 谁 有 权 接 受 日 伪 的 投 降 呢 ? 中 国 解 放 区 的 抗 日 军 队 , 在 国 民 党 政 府 毫 无 接 济 又 不 承 认 的 条 件 下 , 完 全 靠 自 己 的 努 力 和 人 民 的 拥 护 , 得 以 独 力 解 放 了 广 大 的 国 土 和 一 万 万 以 上 的 人 民 , 抗 击 着 侵 华 敌 军 百 分 之 五 十 六 和 伪 军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 要 是 没 有 这 一 个 军 队 , 中 国 绝 无 今 天 的 局 面 ! 实 在 说 , 在 中 国 境 内 , 只 有 解 放 区 抗 日 军 队 才 有 接 受 敌 伪 军 投 降 的 权 利 。 至 于 蒋 介 石 , 他 的 政 策 是 袖 手 旁 观 , 坐 待 胜 利 , 实 在 没 有 丝 毫 权 利 接 受 敌 伪 投 降 。 我 们 要 向 全 国 同 胞 和 全 世 界 人 民 宣 布 : 重 庆 统 帅 部 , 不 能 代 表 中 国 人 民 和 中 国 真 正 抗 日 的 军 队 ; 中 国 人 民 要 求 , 中 国 解 放 区 抗 日 军 队 有 在 朱 德 总 司 令 指 挥 之 下 , 直 接 派 遣 他 的 代 表 参 加 四 大 盟 国 接 受 日 本 投 降 和 军 事 管 制 日 本 的 权 利 , 并 且 有 参 加 将 来 和 会 的 权 利 。 要 不 是 这 样 做 , 中 国 人 民 将 认 为 是 很 不 恰 当 的 。 注 释 〔 1 〕 一 九 四 五 年 八 月 十 日 , 延 安 总 部 朱 德 总 司 令 为 日 本 投 降 事 向 各 解 放 区 所 有 武 装 部 队 发 布 命 令 , 全 文 如 下 : “ 日 本 已 宣 布 无 条 件 投 降 , 同 盟 国 在 波 茨 坦 宣 言 基 础 上 将 会 商 受 降 办 法 。 因 此 , 我 特 向 各 解 放 区 所 有 武 装 部 队 发 布 下 列 命 令 : 一 、 各 解 放 区 任 何 抗 日 武 装 部 队 均 得 依 据 波 茨 坦 宣 言 规 定 , 向 其 附 近 各 城 镇 交 通 要 道 之 敌 人 军 队 及 其 指 挥 机 关 送 出 通 牒 , 限 其 于 一 定 时 间 向 我 作 战 部 队 缴 出 全 部 武 装 , 在 缴 械 后 , 我 军 当 依 优 待 俘 虏 条 例 给 以 生 命 安 全 之 保 护 。 二 、 各 解 放 区 任 何 抗 日 武 装 部 队 均 得 向 其 附 近 之 一 切 伪 军 伪 政 权 送 出 通 牒 , 限 其 于 敌 寇 投 降 签 字 前 , 率 队 反 正 , 听 候 编 遣 , 过 期 即 须 全 部 缴 出 武 装 。 三 、 各 解 放 区 所 有 抗 日 武 装 部 队 , 如 遇 敌 伪 武 装 部 队 拒 绝 投 降 缴 械 , 即 应 予 以 坚 决 消 灭 。 四 、 我 军 对 任 何 敌 伪 所 占 城 镇 交 通 要 道 , 都 有 全 权 派 兵 接 收 , 进 入 占 领 , 实 行 军 事 管 制 , 维 持 秩 序 , 并 委 任 专 员 负 责 管 理 该 地 区 之 一 切 行 政 事 宜 , 如 有 任 何 破 坏 或 反 抗 事 件 发 生 , 均 须 以 汉 奸 论 罪 。 ” 接 着 , 在 八 月 十 一 日 , 延 安 总 部 又 连 续 发 布 了 六 道 命 令 , 命 令 晋 绥 解 放 区
蒋 介 石 在 挑 动 内 战 1139 究 竟 谁 有 权 接 受 日 伪 的 投 降 呢 ? 中 国 解 放 区 的 抗 日 军 队 , 在 国 民 党 政 府 毫 无 接 济 又 不 承 认 的 条 件 下 , 完 全 靠 自 己 的 努 力 和 人 民 的 拥 护 , 得 以 独 力 解 放 了 广 大 的 国 土 和 一 万 万 以 上 的 人 民 , 抗 击 着 侵 华 敌 军 百 分 之 五 十 六 和 伪 军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 要 是 没 有 这 一 个 军 队 , 中 国 绝 无 今 天 的 局 面 ! 实 在 说 , 在 中 国 境 内 , 只 有 解 放 区 抗 日 军 队 才 有 接 受 敌 伪 军 投 降 的 权 利 。 至 于 蒋 介 石 , 他 的 政 策 是 袖 手 旁 观 , 坐 待 胜 利 , 实 在 没 有 丝 毫 权 利 接 受 敌 伪 投 降 。 我 们 要 向 全 国 同 胞 和 全 世 界 人 民 宣 布 : 重 庆 统 帅 部 , 不 能 代 表 中 国 人 民 和 中 国 真 正 抗 日 的 军 队 ; 中 国 人 民 要 求 , 中 国 解 放 区 抗 日 军 队 有 在 朱 德 总 司 令 指 挥 之 下 , 直 接 派 遣 他 的 代 表 参 加 四 大 盟 国 接 受 日 本 投 降 和 军 事 管 制 日 本 的 权 利 , 并 且 有 参 加 将 来 和 会 的 权 利 。 要 不 是 这 样 做 , 中 国 人 民 将 认 为 是 很 不 恰 当 的 。 注 释 〔 1 〕 一 九 四 五 年 八 月 十 日 , 延 安 总 部 朱 德 总 司 令 为 日 本 投 降 事 向 各 解 放 区 所 有 武 装 部 队 发 布 命 令 , 全 文 如 下 : “ 日 本 已 宣 布 无 条 件 投 降 , 同 盟 国 在 波 茨 坦 宣 言 基 础 上 将 会 商 受 降 办 法 。 因 此 , 我 特 向 各 解 放 区 所 有 武 装 部 队 发 布 下 列 命 令 : 一 、 各 解 放 区 任 何 抗 日 武 装 部 队 均 得 依 据 波 茨 坦 宣 言 规 定 , 向 其 附 近 各 城 镇 交 通 要 道 之 敌 人 军 队 及 其 指 挥 机 关 送 出 通 牒 , 限 其 于 一 定 时 间 向 我 作 战 部 队 缴 出 全 部 武 装 , 在 缴 械 后 , 我 军 当 依 优 待 俘 虏 条 例 给 以 生 命 安 全 之 保 护 。 二 、 各 解 放 区 任 何 抗 日 武 装 部 队 均 得 向 其 附 近 之 一 切 伪 军 伪 政 权 送 出 通 牒 , 限 其 于 敌 寇 投 降 签 字 前 , 率 队 反 正 , 听 候 编 遣 , 过 期 即 须 全 部 缴 出 武 装 。 三 、 各 解 放 区 所 有 抗 日 武 装 部 队 , 如 遇 敌 伪 武 装 部 队 拒 绝 投 降 缴 械 , 即 应 予 以 坚 决 消 灭 。 四 、 我 军 对 任 何 敌 伪 所 占 城 镇 交 通 要 道 , 都 有 全 权 派 兵 接 收 , 进 入 占 领 , 实 行 军 事 管 制 , 维 持 秩 序 , 并 委 任 专 员 负 责 管 理 该 地 区 之 一 切 行 政 事 宜 , 如 有 任 何 破 坏 或 反 抗 事 件 发 生 , 均 须 以 汉 奸 论 罪 。 ” 接 着 , 在 八 月 十 一 日 , 延 安 总 部 又 连 续 发 布 了 六 道 命 令 , 命 令 晋 绥 解 放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