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它不负担此项义务。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哈瓦那公约》第1条 第1款规定,不能给予“被控或被判犯有普通罪行的人”以庇护权。秘鲁政府不 能证明托雷并非犯有政治罪行,而是犯有普通罪行。所以,不能认为哥伦比亚违 反了这一规定。另一方面,《哈瓦那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仅在情况紧急 和在该犯寻求庇护以便用任何其他办法保障其安全所绝对必须的期限内才能给 予庇护”,这一规定旨在杜绝滥用庇护权的行为。本案中,从武装叛乱到给予庇 护,其间历时3个月,此外并不存在简易军事审判的危险,而是处于正常的法律 诉讼之中。因此,不能认为是“情况紧急”,所以,法院判决哥伦比亚政府违反 了公约第2条第1款。随后,哥伦比亚请求法院说明到底是否应将托雷交送秘鲁 当局。法院最终判决:(1)法院对当事国提出的上述请求不能发表意见:(2)哥伦 比亚没有将托雷交送秘鲁当局的义务;(3)对托雷的庇护应于1950年11月20 日判决作出之后立即停止。法院宣称,这几个结论是不矛盾的,因为除交出避难 者外,还有其他终止庇护的方法。 1954年,哥秘双方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秘鲁同意发放通行许可证。4月,托 雷离开秘鲁。 评析: 在国际法上,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 规则。按照这一定义,构成一个习惯规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物质条件,即 必须有惯例的存在,也就是各国不断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条件,即法律确 信,也就是各国在如此行事时有一种履行法律义务或行使法律权利的感觉,这样, 该惯例就被各国当成了法律规则而不能违背它,它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本案 中,国际法院正是根据这两个条件来判断外交庇护行为是不是一项国际习惯规则 的,它首先证明了外交庇护仅仅是存在于拉丁美洲一些国家间的一项惯例,它既 没有满足作为一项习惯规则的“物质条件”,更缺乏必要的“法律确信” 国际法院在本案中也特别指出了“外交庄护”是侵犯领土国的领土主权的, 因为这种做法使罪犯逃脱领土国的管辖,从而构成了对纯属领土国管辖的事务的 干涉。这与领域庇护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一般国际法上不能承认这种有损他国 领土主权的做法。此外,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使馆不得 充当与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而在使馆内庇护接受国决定逮捕的罪犯或接受国国 民,可以说是这种“与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的一个例子。 问题: (1)结合本案,分析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国际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判断的?
因此,它不负担此项义务。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哈瓦那公约》第 1 条 第 1 款规定,不能给予“被控或被判犯有普通罪行的人”以庇护权。秘鲁政府不 能证明托雷并非犯有政治罪行,而是犯有普通罪行。所以,不能认为哥伦比亚违 反了这一规定。另一方面,《哈瓦那公约》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仅在情况紧急 和在该犯寻求庇护以便用任何其他办法保障其安全所绝对必须的期限内才能给 予庇护”,这一规定旨在杜绝滥用庇护权的行为。本案中,从武装叛乱到给予庇 护,其间历时 3 个月,此外并不存在简易军事审判的危险,而是处于正常的法律 诉讼之中。因此,不能认为是“情况紧急”,所以,法院判决哥伦比亚政府违反 了公约第 2 条第 1 款。随后,哥伦比亚请求法院说明到底是否应将托雷交送秘鲁 当局。法院最终判决:(1)法院对当事国提出的上述请求不能发表意见;(2)哥伦 比亚没有将托雷交送秘鲁当局的义务;(3)对托雷的庇护应于 1950 年 11 月 20 日判决作出之后立即停止。法院宣称,这几个结论是不矛盾的,因为除交出避难 者外,还有其他终止庇护的方法。 1954 年,哥秘双方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秘鲁同意发放通行许可证。4 月,托 雷离开秘鲁。 评析: 在国际法上,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 规则。按照这一定义,构成一个习惯规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物质条件,即 必须有惯例的存在,也就是各国不断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条件,即法律确 信,也就是各国在如此行事时有一种履行法律义务或行使法律权利的感觉,这样, 该惯例就被各国当成了法律规则而不能违背它,它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本案 中,国际法院正是根据这两个条件来判断外交庇护行为是不是一项国际习惯规则 的,它首先证明了外交庇护仅仅是存在于拉丁美洲一些国家间的一项惯例,它既 没有满足作为一项习惯规则的“物质条件”,更缺乏必要的“法律确信”。 国际法院在本案中也特别指出了“外交庇护”是侵犯领土国的领土主权的, 因为这种做法使罪犯逃脱领土国的管辖,从而构成了对纯属领土国管辖的事务的 干涉。这与领域庇护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一般国际法上不能承认这种有损他国 领土主权的做法。此外,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明确规定了使馆不得 充当与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而在使馆内庇护接受国决定逮捕的罪犯或接受国国 民,可以说是这种“与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的一个例子。 问题: (1)结合本案,分析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国际习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国际法院在本案中是如何判断的?
8、蒂诺科案一一政府承认 案情: 蒂诺科原是哥斯达黎加政府的国防部长,1917年政变后上台执政,并制定 了新宪法。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授予一家英国石油公司石油开发特许权协议, 并印发了钞票,其中一部分学握在该公司手中。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前 政府重新执政。前政府于1922年通过一项称为“取缔法”的法令,废除了蒂诺 科政府与外国人缔结的所有合同,并宜布蒂诺科政府印发的钞票无效。对此,英 国政府代表本国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了抗议。两国后来达成协议,同意将 争端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塔夫脱仲裁。 双方主张及理由 英国政府声称: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惟一的政 府,该政府的行为应是有效的。哥斯达黎加政府则辩称:蒂诺科政府不是事实上 或法律上的政府,且英国在当时不承认蒂诺科政府,现在却又要求宣布它的行为 有效,这已违反禁止翻供原则。 裁决及其依据 1923年10月10日,塔夫脱作出了有利于哥斯达黎加政府的仲裁裁决。 塔夫脱认为:根据谈判当时的有效法律,即蒂诺科统治时的法律,上述特许 协议确实是不能有效缔结的,因而不可能不受继承政府“取缔法”的影响。但是, 哥斯达黎加政府关于英国不承认蒂诺科政府而构成禁止翻供的抗辩则被驳回。 塔夫脱指出:由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一般规则,即禁止本田一部分推 翻本国政府或脱离原来的国家而成立新国家,所以,甚至革命政府也能承担国际 义务并使国家受到约束,当然,前提是它们也像政府通常所做的那样履行了自己 的义务。主张凡违反国内基本法的革命都不能建立新政府,这是不正确的。因为 如果一个政府已经建立,能够维持和平统治,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人民的 默认,这个政府就是事实上的政府。“没有实质上的证据证明蒂诺科受到了任何 人的反抗、抵制或争夺而不是实在地和平稳地行使行政权力的”。因此,蒂诺科 政府是一个“实际上的主权政府”。 要确定一个事实政府的存在,他国的承认可以作为适当的证据,尤其是在一 个政权统治的有效性不那么明显的时候,他国的承认是确定政府存在的一个重要 证据因素。但当有效统治的事实十分清楚时,承认与否就不足以影响结果,此时 的承认只具有宣告的性质。在本案中,英国政府不承认蒂诺科政权并不影响其有 效性
8、蒂诺科案——政府承认 案情: 蒂诺科原是哥斯达黎加政府的国防部长,1917 年政变后上台执政,并制定 了新宪法。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授予一家英国石油公司石油开发特许权协议, 并印发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手中。1919 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前 政府重新执政。前政府于 1922 年通过一项称为“取缔法”的法令,废除了蒂诺 科政府与外国人缔结的所有合同,并宣布蒂诺科政府印发的钞票无效。对此,英 国政府代表本国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了抗议。两国后来达成协议,同意将 争端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塔夫脱仲裁。 双方主张及理由 英国政府声称: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惟一的政 府,该政府的行为应是有效的。哥斯达黎加政府则辩称:蒂诺科政府不是事实上 或法律上的政府,且英国在当时不承认蒂诺科政府,现在却又要求宣布它的行为 有效,这已违反禁止翻供原则。 裁决及其依据 1923 年 10 月 10 日,塔夫脱作出了有利于哥斯达黎加政府的仲裁裁决。 塔夫脱认为:根据谈判当时的有效法律,即蒂诺科统治时的法律,上述特许 协议确实是不能有效缔结的,因而不可能不受继承政府“取缔法”的影响。但是, 哥斯达黎加政府关于英国不承认蒂诺科政府而构成禁止翻供的抗辩则被驳回。 塔夫脱指出:由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一般规则,即禁止本国一部分推 翻本国政府或脱离原来的国家而成立新国家,所以,甚至革命政府也能承担国际 义务并使国家受到约束,当然,前提是它们也像政府通常所做的那样履行了自己 的义务。主张凡违反国内基本法的革命都不能建立新政府,这是不正确的。因为 如果一个政府已经建立,能够维持和平统治,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人民的 默认,这个政府就是事实上的政府。“没有实质上的证据证明蒂诺科受到了任何 人的反抗、抵制或争夺而不是实在地和平稳地行使行政权力的”。因此,蒂诺科 政府是一个“实际上的主权政府”。 要确定一个事实政府的存在,他国的承认可以作为适当的证据,尤其是在一 个政权统治的有效性不那么明显的时候,他国的承认是确定政府存在的一个重要 证据因素。但当有效统治的事实十分清楚时,承认与否就不足以影响结果,此时 的承认只具有宣告的性质。在本案中,英国政府不承认蒂诺科政权并不影响其有 效性
塔夫脱进一步指出:当一些国家对一个新政府是否承认,不是通过审查事实 上的主权和完全的政府控制能力,而是通过对这个政府的来源上的合法性与正当 性进行审查来加以决定时,这种情况下的承认与否便没有多少证据的份量可言。 英国政府在蒂诺科政权实际存在的三十多个月里没有承认该政权,在很大程度上 是由它的欧洲盟固的不承认起的。这种不承认无论如何都不能否认帝诺科改权 是一个事实上的政府这一事实。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问题。关于政府承认的原则或规则,在国 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正如本案仲裁法官所指出的,判断一个新政府是 否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政府,关键在于该政府是否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有效地行 使权力,也就是维持和平统治并取得领土内人民的默认,此即国际法上的“有效 统治”原则。这一原则是国际法上承认新政府的一般标准。一国在此基础上对新 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及国内法根据。同时,对政府的 承认是宣告性的,亦即其他国家对一个新政府的承认,仅仅是宣告了新政府存在 这一事实而已。即使其他国家不承认一个新政府,如本案的情况-一英国政府没有 承认哥斯达黎加的蒂诺科政府,但只要符合“有效统治”原则,该政府就能代表 其本国在国际法上承受权利和义务。 问题: 结合本案,分析政府承认的标准。 9、两航公司案一一政府承认、国家财产继承 案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前夕,1949年9月,国民党政府下令属于国家 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的40架飞机飞往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在香 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中国职员宣布起义并准备将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 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宜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有。12月12日,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批飞机买给两个美国 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飞机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移交飞机时,该公司的 中国职员认为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反对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于 是民用航空公司起诉至香港最高法院,请求宣布这批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他们。 判决及其依据 香港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财产。因为国民党政府在1949年12月12日的地位已使它不能有效地进行这笔
塔夫脱进一步指出:当一些国家对一个新政府是否承认,不是通过审查事实 上的主权和完全的政府控制能力,而是通过对这个政府的来源上的合法性与正当 性进行审查来加以决定时,这种情况下的承认与否便没有多少证据的份量可言。 英国政府在蒂诺科政权实际存在的三十多个月里没有承认该政权,在很大程度上 是由它的欧洲盟国的不承认引起的。这种不承认无论如何都不能否认蒂诺科政权 是一个事实上的政府这一事实。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问题。关于政府承认的原则或规则,在国 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正如本案仲裁法官所指出的,判断一个新政府是 否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政府,关键在于该政府是否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有效地行 使权力,也就是维持和平统治并取得领土内人民的默认,此即国际法上的“有效 统治”原则。这一原则是国际法上承认新政府的一般标准。一国在此基础上对新 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及国内法根据。同时,对政府的 承认是宣告性的,亦即其他国家对一个新政府的承认,仅仅是宣告了新政府存在 这一事实而已。即使其他国家不承认一个新政府,如本案的情况-英国政府没有 承认哥斯达黎加的蒂诺科政府,但只要符合“有效统治”原则,该政府就能代表 其本国在国际法上承受权利和义务。 问题: 结合本案,分析政府承认的标准。 9、两航公司案——政府承认、国家财产继承 案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前夕,1949 年 9 月,国民党政府下令属于国家 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的 40 架飞机飞往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在香 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中国职员宣布起义并准备将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 11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有。12 月 12 日,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批飞机买给两个美国 人,这两个美国人又将飞机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1950 年 1 月,英国承认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当中央航空公司准备移交飞机时,该公司的 中国职员认为这批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反对移交给民用航空公司。于 是民用航空公司起诉至香港最高法院,请求宣布这批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他们。 判决及其依据 香港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财产。因为国民党政府在 1949 年 12 月 12 日的地位已使它不能有效地进行这笔
交易,它已经没有这个权力: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法律上的政府, 承认的溯及力己使这批飞机在出买时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财产,国民党政府无权进 行这笔交易。原告不服上诉至香港上诉法院,同样被驳回,于是又上诉至英国枢 密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不顾中国反对,准予上诉,并于1952年7月28 日作出终审判决,将这批飞机判给民用航空公司。 枢密院认为,在英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前,仍继续承认前 国民党政府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本案所涉40架飞机是在国民党政府仍然是法 律上的政府时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的。这笔交易的效力应按交易成立时的情况 判断,不能以后来发生的情况判断。在1949年12月,国民党政府还是一个法律 上的政府,中央航空公司是它的一个机构,这批飞机仍然是国民党政府所有的。 飞机飞到香港两个月后才出买,其所有人完全有此能力。对于一个新政府的法律 承认,承认的溯及力能使一个后来获得法律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有效,不 能使前一个法律上的政府的行为无效。1950年1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法律上的溯及力必须限于该政府所控制的领土内所作的行 为。本案涉及在香港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出售时是属于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无论 对那批飞机的实际控制程度如何,那种控制是违反香港法院的禁令的。那些非法 控制这批飞机的人的行为不能作为适用溯及力原则的根据。根据本案的事实,中 央人民政府对这批飞机没有优先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也不能根据实际占有而取得 这个权力,因此不存在溯及效力的基础。湖及力原则与通过占有取得管辖权的政 府的行为有关,但不包括非法占有的实际行为。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在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法律上承认的效果问题。一般认为, 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溯及的效果。也就是说,现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 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该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所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 因此,新国家或新政府在未被承认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承认国应予以承 认。我国政府自成立之时起就宣布,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何地 方,无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然都归中 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而且,在本案件发生之前和之后,我国政府一再声明中央航 空公司在香港的财产为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既然英国在1950 年初正式承认我国,这种承认的效果就潮及于承认在我国政府未被英国正式承认 前所作关于中国国家财产的法令和声明有效。这就意味着,英国承认的后果应该 导致它承认在香港的40架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中国,前国民党政府无权处置该财 产。英国枢密院将承认的溯及力限于对我国政府实际控制领土内的财产的行为, 这是对溯及力原则的歪曲。对于注重判例法的英国,对本案的判决也是有违先例
交易,它已经没有这个权力;英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法律上的政府, 承认的溯及力已使这批飞机在出买时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财产,国民党政府无权进 行这笔交易。原告不服上诉至香港上诉法院,同样被驳回,于是又上诉至英国枢 密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不顾中国反对,准予上诉,并于 1952 年 7 月 28 日作出终审判决,将这批飞机判给民用航空公司。 枢密院认为,在英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前,仍继续承认前 国民党政府是中国法律上的政府。本案所涉 40 架飞机是在国民党政府仍然是法 律上的政府时买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的。这笔交易的效力应按交易成立时的情况 判断,不能以后来发生的情况判断。在 1949 年 12 月,国民党政府还是一个法律 上的政府,中央航空公司是它的一个机构,这批飞机仍然是国民党政府所有的。 飞机飞到香港两个月后才出买,其所有人完全有此能力。对于一个新政府的法律 承认,承认的溯及力能使一个后来获得法律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的行为有效,不 能使前一个法律上的政府的行为无效。1950 年 1 月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是法律上的政府,法律上的溯及力必须限于该政府所控制的领土内所作的行 为。本案涉及在香港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出售时是属于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无论 对那批飞机的实际控制程度如何,那种控制是违反香港法院的禁令的。那些非法 控制这批飞机的人的行为不能作为适用溯及力原则的根据。根据本案的事实,中 央人民政府对这批飞机没有优先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也不能根据实际占有而取得 这个权力,因此不存在溯及效力的基础。溯及力原则与通过占有取得管辖权的政 府的行为有关,但不包括非法占有的实际行为。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在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法律上承认的效果问题。一般认为, 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溯及的效果。也就是说,现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 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该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起所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 因此,新国家或新政府在未被承认之前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承认国应予以承 认。我国政府自成立之时起就宣布,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无论在何地 方,无论其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然都归中 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而且,在本案件发生之前和之后,我国政府一再声明中央航 空公司在香港的财产为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既然英国在 1950 年初正式承认我国,这种承认的效果就溯及于承认在我国政府未被英国正式承认 前所作关于中国国家财产的法令和声明有效。这就意味着,英国承认的后果应该 导致它承认在香港的 40 架飞机的所有权属于中国,前国民党政府无权处置该财 产。英国枢密院将承认的溯及力限于对我国政府实际控制领土内的财产的行为, 这是对溯及力原则的歪曲。对于注重判例法的英国,对本案的判决也是有违先例
的。在1938年海列·塞拉西案中,阿比西尼亚因王海列·塞拉西要求取得一家 英国公司的债权,由于英国当时承认阿比西尼亚是法律上的主权国家,所以英国 高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在上诉时,由于英国转而给予意大利组织的临时 政府以法律承认,所以上诉法院认为海列·塞拉西已无资格对其国外财产主张权 利,判决被告胜诉。再者,英国枢密院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将属于中国的国 家财产说成是前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总之,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它自然 遭致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 问题: (1)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何理解承认的溯及力原则? 10、光华亲案- 一政府承认、国家财产继承 案情 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市的一座五层楼建筑,面积992.58平方米。该房产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时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 夺之财产所得公款购置,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52年日本与台湾当局“建 交”。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房产登记为中国国家 财产。1967年,“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迈之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于光 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退寮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于1972年发表联合声明,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日本承 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消了它对“中华民国”的 承认。 判决及其依据 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6日作出判决:光华寮为中国国家财产:中日 两国已建立外交关系,日本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 属中国国家所有的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于该政府,脱离了“中华 民国”政府的支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 局长”为代表,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基于如 下认识,决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日本认为台湾当局 有效地统治着台湾地区及其周围岛屿,因而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未被承 认者在不承认国起诉是有先例的:(②)由于存在有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国家财产的继承因此应是不完全的:(3)光华寮属于私性 财产,不属于政府继承范围
的。在 1938 年海列·塞拉西案中,阿比西尼亚国王海列·塞拉西要求取得一家 英国公司的债权,由于英国当时承认阿比西尼亚是法律上的主权国家,所以英国 高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在上诉时,由于英国转而给予意大利组织的临时 政府以法律承认,所以上诉法院认为海列·塞拉西已无资格对其国外财产主张权 利,判决被告胜诉。再者,英国枢密院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将属于中国的国 家财产说成是前国民党政府的财产。总之,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它自然 遭致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 问题: (1)英国枢密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何理解承认的溯及力原则? 10、光华寮案——政府承认、国家财产继承 案情: 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市的一座五层楼建筑,面积 992.58 平方米。该房产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时中国政府驻日本代表团以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 夺之财产所得公款购置,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52 年日本与台湾当局“建 交”。1961 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房产登记为中国国家 财产。1967 年,“中华民国”驻日“大使”陈迈之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于光 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 8 人提起退寮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于 1972 年发表联合声明,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日本承 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消了它对“中华民国”的 承认。 判决及其依据 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 年 9 月 6 日作出判决:光华寮为中国国家财产;中日 两国已建立外交关系,日本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 属中国国家所有的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至于该政府,脱离了“中华 民国”政府的支配;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于 1977 年 10 月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由“财政部国有财产局 局长”为代表,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 年 4 月 14 日,大阪高等法院基于如 下认识,决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日本认为台湾当局 有效地统治着台湾地区及其周围岛屿,因而是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未被承 认者在不承认国起诉是有先例的;(2)由于存在有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国家财产的继承因此应是不完全的;(3)光华寮属于私性 财产,不属于政府继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