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的体现。社会应为所有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尽 可能多的、高质量的卫生服务。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历来坚持的卫生工作方针,它是卫生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 条重要原则。实践充分证明,预防为主是最经济、最人道、最主动、最有效的 防治疾病的方针,符合人民群众的最高利益,也符合医疗卫生工作的客观规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除害灭病、环境卫生、劳 动卫生、食品卫生和海关检疫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预防为主的原则包括以 下两层含义:第一,任卫牛工作都必须把预防摆在优先地位。即不管是制定卫 生政策,还是采取卫生措施,都应当立足于防,未雨绸缪。第二,注重预防,防 治并重。预防和治疗,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它们都是保护 人类健康的方法和手段,二者并非相互对立排斥,而是相互贯通、有机联系的有 机整体。在这两方面中,二者缺一不可,但预防显得尤为重要。预防原则的总要 求是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三)依靠利技讲步的原则 进入二十一世纪,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的生命科学发展更加迅速,它不断给 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深入。这 就要求在防病治病的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当今科学技术的作用,大力开展医学 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不断提高医疗预防技能和医疗器械设备的现代化。以维护 人体生命健康为宗旨的卫生法,必然把依靠科技进步作为其原则,以推动医学科 技发展、保障医学科研工作秩序、维护医学研究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律 氛围和条件。 (四)全民参与、国家监督原则 现代卫生观又称大卫生观,它的内涵是全民整体健康,强调卫生与社会经济 协调发展,强调政府对人民健康负有责任,强调全社会、每个人积极参与卫生活 动,即全社会共同参与卫生工作,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做到政府主 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这一原则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有利 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尤其是在关系到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公 共卫生、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卫生应急保障等方面,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如 《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卫生, 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健康。 同时,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用内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 督导。卫生监督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卫生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 为了体现和实现这一原则,卫生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任务 职责、管理、监督程序,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种类、裁量标准、处罚程序及执法 文书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卫生监督人员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 6
16 健康是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的体现。社会应为所有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尽 可能多的、高质量的卫生服务。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历来坚持的卫生工作方针,它是卫生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 一条重要原则。实践充分证明,预防为主是最经济、最人道、最主动、最有效的 防治疾病的方针,符合人民群众的最高利益,也符合医疗卫生工作的客观规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除害灭病、环境卫生、劳 动卫生、食品卫生和海关检疫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预防为主的原则包括以 下两层含义:第一,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把预防摆在优先地位。即不管是制定卫 生政策,还是采取卫生措施,都应当立足于防,未雨绸缪。第二,注重预防,防 治并重。预防和治疗,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它们都是保护 人类健康的方法和手段,二者并非相互对立排斥,而是相互贯通、有机联系的有 机整体。在这两方面中,二者缺一不可,但预防显得尤为重要。预防原则的总要 求是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进入二十一世纪,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的生命科学发展更加迅速,它不断给 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深入。这 就要求在防病治病的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当今科学技术的作用,大力开展医学 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不断提高医疗预防技能和医疗器械设备的现代化。以维护 人体生命健康为宗旨的卫生法,必然把依靠科技进步作为其原则,以推动医学科 技发展、保障医学科研工作秩序、维护医学研究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律 氛围和条件。 (四)全民参与、国家监督原则 现代卫生观又称大卫生观,它的内涵是全民整体健康,强调卫生与社会经济 协调发展,强调政府对人民健康负有责任,强调全社会、每个人积极参与卫生活 动,即全社会共同参与卫生工作,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做到政府主 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这一原则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有利 于增强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尤其是在关系到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公 共卫生、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卫生应急保障等方面,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如 《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卫生, 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健康。 同时,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 督导。卫生监督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卫生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 为了体现和实现这一原则,卫生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任务、 职责、管理、监督程序,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种类、裁量标准、处罚程序及执法 文书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卫生监督人员准确适用法律,严格依
法办事。 (五)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正直、无私心。它是伦理道德在卫生法上的反映,是社会文明 进步的体现。具体地说公正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 卫生资源。健康公平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 我国的卫生发展目标。从法律上说,任何人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主 张人人平等。但卫生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来说,总是有限的,尤其是我国目前 医疗卫生资源供求矛盾突出,地区之间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及水平差异较大。所以 公平绝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水平的卫生资源及卫生服务,而是尽可能达到 最高的健康水平。即“人人平等”不等于“人人平均”,而是要坚持合理差异分 配。同时,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第二 公平公正地履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 制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卫生活动的有序开展,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健康权益,在 涉及卫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卫生从业人员及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都必须公平公正履 三、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 行政规章、卫生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及卫生国际条约。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 的基本渊源。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并经过了4次修改,不断得到了完 善,其中有不少关于卫生法的条款。如“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 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 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障人民健康。”“国家发展劳动 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大制 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总共有1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宁 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因食品卫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7 法办事。 (五)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正直、无私心。它是伦理道德在卫生法上的反映,是社会文明 进步的体现。具体地说公正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 卫生资源。健康公平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 我国的卫生发展目标。从法律上说,任何人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主 张人人平等。但卫生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来说,总是有限的,尤其是我国目前 医疗卫生资源供求矛盾突出,地区之间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及水平差异较大。所以 公平绝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水平的卫生资源及卫生服务,而是尽可能达到 最高的健康水平。即“人人平等”不等于“人人平均”,而是要坚持合理差异分 配。同时,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第二, 公平公正地履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 制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卫生活动的有序开展,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健康权益,在 涉及卫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卫生从业人员及卫生执法监管部门都必须公平公正履 职。 三、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 行政规章、卫生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及卫生国际条约。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 的基本渊源。我国现行宪法是 1982 年颁布的并经过了 4 次修改,不断得到了完 善,其中有不少关于卫生法的条款。如“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 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 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障人民健康。”“国家发展劳动 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大制 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总共有 10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 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 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等,目前共有30多部。 (四)卫生行政规章 卫生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在全 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行政管理规章。其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卫生部制定 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己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是由卫生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 定发布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就是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于1989年联合颁布并实施的。 (五)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特别行政区 的卫生规范。如《北京市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六)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 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 序制定的在本地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节性文件。如《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哲行 办法》。 (七)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 卫生规范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具有法律 约束力。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级的卫生规范和卫生 标准是由因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是全国范围卫生领域统一执行的规 范、标准:地方级卫生规范和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在本 地区有特殊需要的规范、标准。 (八)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由国家机关对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术语 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闸释或说明。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 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 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如卫生部《关于香烟中添加罂粟壳问题的函复》属于行政
18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 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等,目前共有 30 多部。 (四)卫生行政规章 卫生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在全 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行政管理规章。其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卫生部制定 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 2011 年 2 月 14 日经卫生部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二是由卫生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 定发布的,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就是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于 1989 年联合颁布并实施的。 (五)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特别行政区 的卫生规范。如《北京市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六)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 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 序制定的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尘肺病防治实施暂行 办法》。 (七)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 卫生规范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具有法律 约束力。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级的卫生规范和卫生 标准是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是全国范围卫生领域统一执行的规 范、标准;地方级卫生规范和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在本 地区有特殊需要的规范、标准。 (八)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由国家机关对特定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术语 及适用的条件等所作的阐释或说明。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 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 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如卫生部《关于香烟中添加罂粟壳问题的函复》属于行政
解释。 (九)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加入 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文件。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 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 本章小结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卫生法学的研 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学融多学科的研究于一体。它具有 时代性、边缘性、社会学、技术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卫生法学是随着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理论法律问题与实践法 律问题研究的深入而诞生的,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大致形成于20世纪60年 代。我国卫生法学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学习卫生法学有着重要的意义。学习 卫生法学的方法主要有:①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②历史考察的方法:③比较分 析的方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卫生活动 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同 时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又有它自身的特点。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立法精神,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卫生法的渊源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 行政规章、卫生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及卫生国际条约。 思考与练习题: 1.什么叫卫生法学和卫生法? 2.卫生法学和卫生法的特征和原则各是什么? 3.学习卫生法学有何意义和方法? 4.简述卫生法的渊源。 19
19 解释。 (九)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加入 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文件。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如《国 际卫生条例》、《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 本章小结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卫生法学的研 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学融多学科的研究于一体。它具有 时代性、边缘性、社会学、技术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卫生法学是随着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理论法律问题与实践法 律问题研究的深入而诞生的,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大致形成于 20 世纪 60 年 代。我国卫生法学出现于 20 世纪 80 年代。学习卫生法学有着重要的意义。学习 卫生法学的方法主要有:①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②历史考察的方法;③比较分 析的方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卫生活动 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同 时与其它部门法相比,又有它自身的特点。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立法精神,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卫生法的渊源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 行政规章、卫生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及卫生国际条约。 思考与练习题: 1.什么叫卫生法学和卫生法? 2.卫生法学和卫生法的特征和原则各是什么? 3.学习卫生法学有何意义和方法? 4.简述卫生法的渊源
第二章卫生立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卫生立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卫生法的适用 及效力范围:熟悉卫生立法的程序;了解卫生立法的依据。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 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 活动。在我国,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的卫生法律法规是卫 生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进行社会主义卫生法制建设应高度重视卫生立 法工作。目前,我国己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卫生立法体制,而卫生立法活动不仅要 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本章主要闸述了卫生立法的概念及 特征、卫生立法依据及基本原则、卫生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卫生法律法规的效 力等内容。 第一节卫生立法概述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 对卫生事业来说,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从此启程。卫生立法始终伴随着卫生改 发展的脚步。它既是卫生改革实践的见证者,也是卫生发展成果的结品。在我国, 卫生立法是卫生执法、卫生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卫生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 的地位。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 卫生立法,是指特定因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认可、补充、修改、废止卫生法律及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卫生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卫生立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广义的卫生立法除了包括狭义上所指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的 活动,固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的活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的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的活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活动,特别行政区的立 法机关制定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另外,对现存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的活动也属于卫生立法的范畴
20 第二章 卫生立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卫生立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卫生法的适用 及效力范围;熟悉卫生立法的程序;了解卫生立法的依据。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 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 活动。在我国,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的卫生法律法规是卫 生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进行社会主义卫生法制建设应高度重视卫生立 法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卫生立法体制,而卫生立法活动不仅要 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本章主要阐述了卫生立法的概念及 特征、卫生立法依据及基本原则、卫生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卫生法律法规的效 力等内容。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1978 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 对卫生事业来说,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从此启程。卫生立法始终伴随着卫生改革 发展的脚步。它既是卫生改革实践的见证者,也是卫生发展成果的结晶。在我国, 卫生立法是卫生执法、卫生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卫生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 的地位。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 卫生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认可、补充、修改、废止卫生法律及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 卫生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卫生立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广义的卫生立法除了包括狭义上所指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的 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的活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的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的活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活动,特别行政区的立 法机关制定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另外,对现存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的活动也属于卫生立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