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流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眼工获得医疗教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 伤预防和积业豪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雅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痛工(以下称积工)徽钠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特适的权利, 有雅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果和实城办法,由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成附规 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任敏按属《社会保险费征嫩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贵、失业保险费的征景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取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着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错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数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题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验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 伤保验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验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 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段基金由用人单位鱉钠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段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 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段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事。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物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贵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1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第 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 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 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 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 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 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 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围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 费率档次确定单位骚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 会料国务院附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 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蠹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蛋纳工伤保险贵。 用人单位嫩钠工伤保验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货总额乘以单位骚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白治 区人民政府确定。 两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饶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问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候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传遇、劳动 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 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故奖金,或者挥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干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饶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 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放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成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成者在8小时之内经抢教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数灾等排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积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政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正,到用人单位后阳伤复 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特适:积工有前 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提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验持遇。 2
2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 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 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 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 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 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 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 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积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街或者视同工街: (一)因犯罪域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清导政伤亡的: 三)自规成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核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当白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技诊断、鉴定为眼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攻都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廷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中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棱诊新、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黑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成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特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中请应当提交下列材韩: (一)工伤认定中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明业病诊断证明节(或者眼业病诊断鉴定)。 工伤认定中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取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中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中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中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街认定申请后,根据市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测查核 实,用人单位、积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眼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 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节的, 劳动保障行攻富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成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候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中请之日起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取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改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 动逢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险母程度和生活白理障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到分为十个伤残等缓,最重的为一领,最轻的为十级。 3
3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 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 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 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 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白理障得分为三个等级:生话完全不陵白理、生话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话部分不管白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或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签定 委员会提出中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取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白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取魔格 (二)草疾劳动度力整定的相美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授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 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域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签定意见作出工伤限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 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白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巾请之日起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餐 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 请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领芳动能力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该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签定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如鉴定 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隆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成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成 者轻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中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积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街医疗待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鉴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数。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段修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表、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承、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晶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盟本单位因公出差饮食补助标准的?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
4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 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 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 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 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 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
用由所在单位按盟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丰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街 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取工因日常生活减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室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娇形器、假取。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遗受事故伤害成者惠职业病需要智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图 熊期内,原工资幅利特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箭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适当廷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街眼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 有关规定享受伤残特适。工伤取工在停工面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物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仿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己经评定伤残等级并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 伤保验基金按月支付生话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塑生话完全不能白理、生话大部分不能白理或者生活都分不能白理3个不洞等级 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0%或着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墓定为一领至四级伤残的,保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以下特酒: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 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鬓,三级伤残为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 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缓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 人工质的85%,三领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眼工达到退体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街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线律贴为蒂数,瞰纳基 本医疗保险贵。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领伤残的,享受以下特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物残等缓支付一次性,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缓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 资,六缓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适当工作。希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0%,并由用人单 位按思规定为儿勤钠应数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成律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货标准的,由用 人单位补足差额
5 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 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 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 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 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的本人工 资,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 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 资,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 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 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