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1 ·英国全国社会科学促进会、劳合社、利物浦保险人协会 1860年《格拉斯哥决议》 。 1864和1877年分别在约克城及比利时安特卫普对其进 行修改,正式定名为《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The York-Antwerp Rules 。 分别在1890、1924、1950、1974、1990及1994年进 行了修订 ·1924年增至23条并分为数字和字母规则 ·1950年减1条,理顺数与字的关系 1974年汉堡会议,重点解决简化和理算技术问题,改 动不大仅完善 1994年悉尼会议,未删,增加了首要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 • 英国全国社会科学促进会、劳合社、利物浦保险人协会 • 1860年《格拉斯哥决议》 • 1864和1877年分别在约克城及比利时安特卫普对其进 行修改,正式定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The York-Antwerp Rules • 分别在1890、1924、1950、1974、1990及1994年进 行了修订 • 1924年增至23条并分为数字和字母规则 • 1950年减1条,理顺数与字的关系 • 1974年汉堡会议,重点解决简化和理算技术问题,改 动不大仅完善 • 1994年悉尼会议,未删,增加了首要规则
《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2 ·不是国内立法,也不是国际公约 经过国际航运界和保险业一百多年的不断 实践和完善,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 海运提单以及租船公司大多订有按照《约 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条 款,保险单中也注明采用该规则理算,故 该规则现已成为国际海运以及保险界广泛 接受的国际惯例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 • 不是国内立法,也不是国际公约 • 经过国际航运界和保险业一百多年的不断 实践和完善,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 海运提单以及租船公司大多订有按照《约 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条 款,保险单中也注明采用该规则理算,故 该规则现已成为国际海运以及保险界广泛 接受的国际惯例
《1975北京理算规则》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 则”(简称北京规则) ·基本精神与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相似 。 在个别问题上存在比《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稍 宽松 。 没有《约克一安特卫普规测》详细 目前还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沿海内河保险条款所 采用
《 1975北京理算规则》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 则” (简称北京规则) • 基本精神与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似 • 在个别问题上存在比《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稍 宽松 • 没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详细 • 目前还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沿海内河保险条款所 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 ·参照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第十章共同海损(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 • 参照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第十章 共同海损(11条)
成立条件 ①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真实 的海上危险:并不考虑危险的来源,无论是自然 的还是人为的,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威协到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 ②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的 一船长 一有意:自愿的、主观的 一合理:视当时的情况 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④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 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成立条件 • ①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真实 的海上危险:并不考虑危险的来源,无论是自然 的还是人为的,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威协到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 • ② 措施必须是有意、合理的 – 船长 – 有意:自愿的、主观的 – 合理:视当时的情况 • ③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 ④ 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者部 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